三、限制核武器数量阶段
(1968—1984 车)
60 年代未 70 年代初,美苏在战略核武器方面已形成大体上的均势。1970
年美国拥有战略核弹头 4000 个、运载工具 2260 件,苏联拥有战略核弹头 1800
个、运载工具 1745 件。其中,苏联在陆基洲际导弹的数量上已超过美国。此时,双方都具有遭受对方核袭击后进行第二次打击的能力。
此时,国际关系中出现三个新因素:
第一,美国在侵略印度支那战争中遭到沉重打击,泥足深陷,投入的美军最多时达 53 万多人(1969 年),耗费了数以千亿美元。侵略印度支那战争的失败“使美国的军事和经济、甚至政治和社会处于严重的紧张状态”, 大大削弱了美国的霸权地位。1969 年尼克松任美国总统后,就在寻求使美国从侵略印度支那战争中“体面”脱身的途径。
第二,中苏两国根据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结成的同盟破裂和双方在国家利益上发生严重冲突。 1969 年苏联武装入侵中国珍宝岛和在新疆铁列克提地区制造流血事件。此后,苏联大量向中苏边境增兵并部署大量针对中国的核导弹,甚至扬言要摧毁中国的核设施。苏联的这些所作所为使中苏关系处于严重对立状态。
第三,中美关系开始改善。以尼克松为代表的一批美国政治家认识到, 世界在向多极化发展,与中国改善关系,不仅有助于美国从越战中脱身和压苏联在外交上让步,而且有助于维持世界均势。因此,尼克松执政后,便开始设法打开与中国交往的大门。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调整了其核军控政策,与苏联的核军控谈判在这一阶段有相当进展,侧重于限制战略武器数量问题。美苏在这一阶段达成的核军控协议可分为 4 类:
(一)限制战略核武器数量 属于这一类的条约和协定有:
1、《反弹道导弹条约》。该条约全称是《美苏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英文缩写 ABM),于 1972 年 5 月 26 日在莫斯科签署。其要点一是只允许每一方部署两个有限的反弹道导弹系统,一个保护首都,一个保护洲际导弹地下发射井,每个系统可部署不超过 100 枚反导导弹;二是保证不发展试验或部署以海洋、空中、空间为基地的以及陆地机动的反弹道导弹系统及其组成部分;三是除了在其国家领土周边部署朝向国外的顶警雷达外,今后不得部署战略弹道导弹袭击预警雷达。
1974 年 7 月,尼克松总统第二次访苏期间,双方又签署了《美苏限制反弹道导弹条约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双方各放弃一个反弹道导弹系统部署区,美国保留在北达科他州的部署区,苏联保留在莫斯科的部署区,双方不再建新的。
该条约及其议定书对美苏在反寻防御系统方面的军备竞赛制定了某些竞赛规则,限制了它们地基反弹道导弹系统数量的发展。不过,该条约之所以能够签订,主要原因是当时美苏的反弹道导弹技术还处于初级阶段,耗资巨大,而作用极为有限。同时,这种反导导弹是依靠自身的核弹头来摧毁对方来袭的核弹头,其危险后果难以估量,已引起舆论的反对。而且,双方当时
都认为争夺核优势,保持威慑能力的主要手段是发展进攻性战略核武器,但又担心对方会在反导防御系统方面悄悄领先,因此才签订该条约加以限制。该条约也有很多漏洞,从而为美苏后来把军备竞赛扩展到太空留下了可
钻的空子。例如,该条约并未禁止研究天基反弹道导弹系统,这成了美国后来开展“战略防御计划”研究和试验的借口。条约也未禁止发展反卫星武器系统,苏联借此空子领先发展了反卫星武器。
2、《美苏关于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某些措施的临时协定》,即第一阶段限制战略武器协定(英文缩写 sALTI)。1972 年 5 月 26 日签署。该协定虽然对美苏陆基洲际导弹发射器和潜射导弹发射器规定了一个 5 年时间的最高限额,但仍为美苏继续发展战略核武器留下了很大余地。该协定规定,美苏战略导弹发射器的限额分别为 1710 件和 2358 件,而当时美苏战略导弹发射
器实际上分别只有 1700 件和 2090 件。其中,根据协定,在潜射导弹发射器
方面,美国可由已有的 656 件增加到 710 件,苏联可由己有的 740 件增加到
950 件;在弹道导弹潜艇方面,美国可由已有的 41 艘增加到 44 艘,苏联可
由已有的 42 艘增加到 62 艘。而且,该协定对美苏战略核武器质量的改进未作任何限制,特别是没有规定限制发展分导式多弹头导弹。其结果是,该协定签订后,美苏竟相发展分导式多弹头导弹和新式弹道导弹潜艇,掀起了又一轮大规模的军备竞赛。
3、《美苏关于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即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英文缩写 SALTⅡ )。1979 年 6 月 18 日签署。该条约虽然比 SALTI 规定得更详细具体,但仍只是为双方的战略核武器“向上平衡”规定了一些指标, 而且对战略武器的质量基本上没有限制。这为美苏战略核武器的发展留下了余地。
由于苏耽 1979 年底入侵阿富汗,美国国会以此为理由搁置了对该条约的表决,因此该条约一直未能获得美国国会的批准。不过,美苏政府当时都表示愿意遵守该条约。1986 年 5 月,当时的美国总统里根宣布美国不再履行该条约规定的义务。
(二)减少美苏之间发生核战争的危险属于这一类的协议有:
1、《美苏关于减少爆发核战争危险的措施的协议》。美苏 1971 年 9 月
30 日签署。
2、《美苏关于防止核战争的协定》。1973 年 6 月 22 日签署。
(三)限制核试验 属于这类的条约有:
1、《美苏限制地下核武器试验条约》。1974 年 7 月 3 日签署。该条约
规定,美苏自 1976 年 3 月 31 日起停止进行当量超过 15 万吨 TNT 的地下核武器试验。
2、《美苏和平利用地下核爆炸条约》。 1976 年 5 月 28 日签署。该条
约规定,美苏将不进行爆炸力超过 15 万吨级以上的任何单个爆炸或总爆炸力
在 150 万吨级以上的任何成组爆炸。
上述两个条约在限制美苏核军备竞赛方面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根据美苏当时已有的核技术水平,继续进行大当量的地下核试验已没有多大必要。这两个条约至今未能获得美国国会的批准,其主要理由是核查条款不健全。
4、为美苏在某一领域的核军备竞赛制定某些规则。
属于这一类的条约主要是《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简称《海床条约》。这是美苏 1971 年 2 月 11 日签署的一项多边条约。
这一阶段的美国核军控政策呈现如下特点:
1、由前一阶段的限制其他国家为主要目的转变为限制苏联为主要目的。在这一阶段,美苏签订的 8 个核军控条约和协定中,有 6 个是为了限制美苏之间的军备竞赛。与此相关联,在形式上,也由上一阶段签订多边条约为主转变为签订双边条约为主。在此阶段,美苏签署了 7 个有关核军控的双边条约和协定,只签署了一个多边条约。
2、在战略核武器控制上的特点是向上平衡。第一阶段限制战略武器协定和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都主要规定了美苏战略核武器增长的最高限额,而这些最高限额往往高于当时美苏所实际拥有的数量,再加上条约对当时侧重发展的分导式多弹头导弹等未加以限制,因此为美苏继续在数量和质量上发展战略核武器留下相当大的余地,以至造成美苏战略核武器越限制越多的状况。
3、美国将“相互确保摧毁”作为核军控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美国于
1964 年开始将“相互确保摧毁”理论应用于核战略,尼克松、福特、卡特等三届政府虽对该理论的某些方面有所调整,但基本上仍将该理论作为核战略的基础和重要前提条件。可以说,在此阶段,美国正是在该理论的指导下确定其核军控政策的。在此时期美苏达成的反弹道导弹条约、第一阶段限制战略武器协定和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的共同特点是,削弱双方的战略防御力量,阻止双方的第一次核打击力量过快增长,确保双方第二次核打击力量的有效性。而这些上符合“相互确保摧毁”理论。因此,上述三个条约的签订,使美苏把它们之间的核均势和“相互确保摧毁”的威慑状态用条约形式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