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天朝田亩制度的内容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革命的土地纲领和建设农村社会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平分土地的办法,规定了农村公社的组织制度,规定了农民生活的各项准则。它包含有两个内容:一、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一种一切财产的公有制;二、建立兵农合一的地方政权,组织农民生活。兹分述於下:

第一、平分土地办法 其办法把田亩按产量分为九等,一亩早晚二季产粮一千二百斤的为上上田,产量减一百斤降低一等,至年产四百斤的为下下田。上上田一亩折合上中田一亩一分,折合其他各等田若干。凡分田照人口, 不论男女,人多则分多,人少则分少,杂以九等,好丑各半。凡男女每一人自十六岁以上受田,多过十五岁以下一半。每家除耕种外,规定都要种桑、养蚕、织布,从事纺织业,并从事养鸡、养猪副业。又根据公有制原则,收获不得归私有,除留粮食可接新谷外,全部都归国库。凡麦、豆、宁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也一样都要归公有。至於各家所有婚、弥月、喜事(即丧事,因太平天国以人死为升天,是大喜事,所以叫丧事为喜事),俱用国库,但有限定,通国皆一式,不得多用一钱。其馀鳏、寡、孤、独、废疾, 都颁国库赡养。

第二、兵农合一的农村公社组织 太平天国在平分土地和公有生产物的基础上,又规定一种兵农合一的农村公社组织制度。其制以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家为一军,设立军帅、师帅、旅帅、卒长、两司马等乡官。其构成一军最小细胞为一家,而其基层组织则为二十五家,故一切施政对象都以二十五家为基础,由两司马管理。凡二十五家中,设有国库一所,保管公有生产物, 其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长及伍卒担任,农隙治事,使二十五家成为一个农村公社组织。凡「每军每家,设一人为伍卒。有警,则首领统之为兵,杀敌捕贼;无事,则首领督之为农,耕田奉尚」。凡一军内,并设「典分田二, 典刑法二,典钱谷二,典入二,典出二,俱一正一副,即以师帅、旅帅兼摄」。这制度的特点是军事与行政的统一,是每一个基层组织都成为自成体系的经济单位,其军事组织、生产组织,即包含在社会组织里面。

第三、宗教与教育 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二十五家中,设礼拜堂一所, 两司马住在堂内。凡两司马办其二十五家婚娶、吉、喜等事,抵要祭告上帝, 一切早俗尽除。其二十五家的儿童,每天都到礼拜堂,由两司马教读旧遗诏圣书(即旧约)、新遗诏圣书(即新约)、真命诏旨书(即天命诏旨书以及钦定天条书、三字经等)。凡礼拜日,伍长各率男女到礼拜堂,分别男行女行,讲听道理,颂赞祭奠上帝。每七七四十九礼拜日,师帅、旅帅、卒长更番到他们所属两司马礼拜堂讲圣书,教育这一个农村公社的农民,兼考察他们遵条命与违条命及勤惰等情况。

第四、司法 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二十五家中,力农的有赏,惰农的有罚。如各家有争讼,两造赴两司马,两司听其曲直。不息,由两司马挈两造赴卒长,卒长听其曲直。不息,由卒长上其事於旅帅、师帅、典执法及军帅,军帅会同典执法判断。既成狱辞,军帅上其事於监军,监军次详总制、将军、侍卫、指挥、检点及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奏天王。天王降旨命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详核其事,无出入,然后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直启天王主断。天王乃降旨主断,或生,或死,或矛,或夺,军师遵

旨处决。这个司法制度,解决争讼的办法,从基层的两司马听讼起,直到天王。

第五、选举与黜陟 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全国每年选举一次,以补诸官之缺。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其伍卒、民有能遵守条命及力农者,两司马则列其行迹,注其姓名,并自己保举姓名於卒长。卒长细核其人於本百家中,果实,则详其人,并保举姓名於旅帅。旅帅细核其人於本五百家中。果实,则上其人,并保举姓名於师帅。师帅实核其人於二千五百家中,果实,则上其人,并保举姓名於军帅。军帅总核其人於本军中,果实,则上其人,并保举姓名於监军。监军详总制,总制次详将军、侍卫、指挥、检点、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启天王。天王降旨调选全国各军所举为某旗,或师帅,或旅帅,或卒长、两司马、伍长。凡滥保举人者,黜为农。这个制度规定人民有被选举权,其选举办法,是用记名选举,层层核实的办法。其黜陟制度由规定:官员的升迁或罷黜,三年一次,以考绩而定, 考迹则以贤迹、恶迹为标准,以示天朝之公。监军以下官的考绩,都是上级考核下级的。其钦命总制一官,是中央派到地方来的官员,负有聊击中央与地方的责任,为着防止有违法乱纪的事,所以特准他所统的下一级的监军考核他。中央政府内的丞上、检点、指挥、将军、侍卫各官,也准上下级互相考核,以剔上下相蒙的流弊。至内外诸官,如有大功大熏或大奸不法等事, 准他们上下不时保升奏贬,不必拘升贬之年。但凡在上保升奏贬在下,诬, 则黜职;在下保升奏贬在上,诬,则加罪。凡官员有罪过和不称职的黜为农。这是因为太平天国的人民是农民,官员是从农民中选拔出来的,所以凡犯罪过和不称职的则把他降黜仍做耕田的工作。条文很明白。可是,简又文为着反对太平天国农民革命的性质,却据此断定说:「农民无异是国家的佃农」,

「其地位之卑贱等於罪囚」,又说:「在天朝治下农民成为最低层的人民, 等於贱民,简直是与罪犯同列一等」①,是大错的。

① 见简又文太平天国典制通考第九篇田政考,上册五○五—五○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