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表 1

品名甲产品

最高限额

(ECU) 3833000

例中,A、B、C 与 D 国在甲产品上被分别规定了差别优惠(A、B、C3 国为一组,D 国为另一组);D 国免税优惠进口到欧共体市场上的甲产品在该实施方案规定的年度中不得超过 1380000 埃居。一旦达到这个限额,将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税;对于 A、B、C3 国免税优惠进口到共同体市场上的甲产品, 也受固定限额 3833000 埃居的限制,并且是分别给予这 3 国的,一旦达到此限额也需缴纳最惠国税方能继续进口。

最高限额则是针对从 A、B、C、D4 国以外的受惠国向共同体市场出口的甲产品。共同体的进口商可以从上述 4 国以外的每个受惠国免税进口甲产

品,直到每个受惠国在该年度的最高限额达到 3833000 埃居为止;当某一个受惠国的甲产品达到了规定的限额时,只要欧共体当局尚未在共同体一级上决定对此产品及此产品的供应商恢复最惠国关税前,仍可继续享受优惠待 遇。由例可见,最高限额和固定限额在实施上是有差别的。

除了上述有固定限额和最高限额的给惠产品清单以外,还有一类给惠产品清单称为“参考基数产品清单”。这类清单所列产品的进口数量受“参考基数”约束。参考基数在总数上相当于某一指定年度来自非受惠国有关产品进日总量的规定百分比。当达到有关产品进口量参考基数时,欧共体可对之实施最惠国税率。

上述各类清单所规定的各种数量限制,均不适用于最不发达的受惠国。在实施方案中还特别列明不给惠产品清单和针对特定受惠国的不给惠产

品清单。

凡没有列入上述各类清单的来自于受惠国的原产品(工业品)可以享受无数量限制的免税进口待遇。

  1. 保障性措施

保障条款是针对除有固定免税限额和最高限额产品清单以外的享受普惠制优惠的工业品的。当这部分产品的优惠进口对欧共体或其某一地区的经 济,造成或可能造成困难时,欧共体可对它恢复征税。但是这一保障性措施并不适用于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原产品,除非这些产品属于“固定免税限额和最高限额产品清单所列产品即敏感产品。

  1. 纺织品给惠方案

在诸多发达国家的普惠制方案中,一般不包括纺织品,而欧共体的普惠制给惠方案却包括了纺织品。由于目前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即多种纤维协定)尚未结束,①所以欧共体的纺织品给惠方案下的产品分为两类,一是多种纤维协定项下的产品,二是非多种纤维协定项下的产品。对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受惠国,欧共体采用了差别待遇的方式提供优惠。具体的判断标准是受惠国的竞争能力。此处的竞争能力是指某一国家某类纺织品在欧共体纺织产品总进口量中所占的比例。

纺织品给惠方案一般包括下述几项内容。

  1. 受惠国家(地区)名单

因为纺织品分为多纤协定项下产品和非多纤协定项下产品,所以受惠国也分成两类,一类是同欧共体签订了双边纺织品协定的国家,它们可以享受多纤胁定项下产品的优惠;另一类是未同欧共体订有双边纺织品协定的国

家。为了体现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关照,还专门列有最不发达受惠国名单, 对它们采取特殊优惠。这种特殊优惠包括:从最不发达国家优惠进口所有被列入给惠清单的纺织品,均是免税和无配额限制的;并且不需同欧共体订立自控协定,即可享受多纤协定项下产品的优惠待遇。

  1. 给惠产品清单

①多纤协定项下产品清单。列入这一清单的产品,在向欧共体市场出口时要受数量限制,方式是采用最高限额(在整个共同

①1991 年 12 月 19 日乌拉圭回合上各缔约方达成一项旨在用 10 年时间逐步取消多纤协定下现有的纺织品配额的协议。体中使用)或关税配额(具体分配至各成员国)。这种数量限制依据差别待遇原则,对于不同的受惠国有不同的定额,一旦来自某一受惠国的某一产品达到了规定的额度,就可以对之征收最惠国税。关税配额按规定比例分配给共同体各成员国,某一受惠国向各成员国的出口不能超过配额限制。举例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