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欧盟反倾销行动的实施程序

将某一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认定为低于其正常价值并对进口国同类工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从而对其采取一定的反倾销措施,整个行动取决于对该产品的调查取证和最终裁定。欧共体反倾销行动的实施需要按照其反倾销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倾销起诉

按照共同体 2423/88 号规则的规定,欧洲共同体任何一个成员国个人、公司、行业协会,都可以代表某一共同体工业,对来自欧共体境外的进口产品的倾销问题,向欧共体委员会提出起诉。一般都是由某一个足以代表某一共同体工业的行业协会提出。起诉按规定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被诉产品倾销与损害的存在以及二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

(1)价格资料,例如被诉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国市场销售的价格资料,向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资料、向共同体市场出口的价格资料等等;(2)数量资料,例如被诉产品向共同体市场出口数量的变化等;(3)影响,例如被诉产品对共同体同类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尤其是对“共同体工业”的损害及程度等。起诉书可以经任一成员国政府或直接向共同体委员会提交。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起诉一方。是否受理的决定是在委员会反倾销机构与特设顾问委员会磋商之后作出的,磋商主要涉及倾销的存在与倾销幅度、损害及其程度、倾销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一旦作出受理决定,欧共体委员会就将立即在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反倾销调查程度就此开始。

(二)证据审核

反倾销调查的核心内容就是证据审核,以确定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调查将涉及到有关的进出口商及生产商。调查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整个案件的处理一般在 1 年内结束,最长不超过 15 个月。调查一般在欧共体范围进行,如果需要,也可到第三国(经同意)进行调查。1.取证

取证是为了搜集与倾销有关的数据与证据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方法一般是向有关的出口商与生产厂商寄发调查问卷,限定在 37 日之内寄回共同体委员会,就有关数据与证据作出回答。调查问卷一般包括厂商的基本情况;受审议产品在本国、第三国、欧共体市场上的有关资料,如售价、出口数量、出口价格;产品的价格构成等。这些数据包括调查时期(反倾销诉讼发起前 1 年)的数据及调查时期之前 3 个日历年度的数据。

在向有关的出口商、生产商作调查的同时,也向欧共体内部的有关当事方进行调查以取得必要的数据与证据。欧共体内部数据一般是通过共同体的行业协会获得。

按照欧共体反倾销规则,上述数据强调其“可获得的”而不特别要求其“代表性”。

2.答辩

答辩是受审议产品的有关各方就倾销方面的问题要求欧共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这对于有关的出口商、生产商是重要的,可以因此了解起诉方和共同体方面的立场和有关证据,并提出答辩。

(三)临时性反倾销措施

这是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共同体委员会在初步认定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及二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后,为防止有关产品对共同体工业的损害或者消除损害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手段,包括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等。此时有关进口商必须缴纳税额或者指定某一银行提供担保,否则产品不得在共同体任一成员国市场上销售。临时性反倾销措施的采取不能早于开始调查后的 60 天,最迟不得迟于开始调查后的 9 个月,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一般为 4 个月,需

要时可延长 2 个月。临时性反倾销措施不影响调查的继续也不是最终裁定。

(四)裁决和复查

按照欧共体第 521/94 号规则的规定,反倾销调查一般应当在 1 年年结束,最长不能超过 15 个月。当欧共体委员会经调查后确认受审议产品存在倾销并因此直接对共同体工业产生了损害或损害威胁,就将对此作出结论并在提交共同体部长理事会裁决后,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为 5 年。

在某些情况下,共同体委员会对倾销产品也会决定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例如损害并不严重。是否采取措施的基本原则就是“共同体利益”。

针对裁决,有关当事方可以提出复查的要求。

复查是对反倾销措施的合理或有效性而言的。复查只能在调查届满一年后提出。复查的请求可以由成员国或厂商提出,或者由受制裁一方提出,也可以由共同体委员会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进行。由成员国或成员国的厂商提出的复查,一般是针对措施的有效性,例如反倾销措施未能有效制止倾销, 或未能消除损害;由受制裁一方提出的复查申请一般针对合理性,例如措施过当。在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届满之前 6 个月,成员国或厂商也可对倾销产品在解除措施后可能造成的损害,向委员会提出要求复查。

复查的申请如被共同体委员会接受,就将进行一定的重新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修订有关措施。

有关出口厂商或生产厂商若对欧共体委员会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不服, 可以直接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