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产品保护措施

农产品是我国传统出口产品,但同时又是我国竞争力较差的产品。随着世界农产品贸易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农产品输欧的环境十分恶劣。

(一)共同农业政策刺激了欧共体农业的发展

欧共体成员国在 60 年代以前基本上处于农产品进口国地位,大部分农产品不能自给。这种状况不符合欧洲共同体生存安全空间的要求,也不符合共同体中法国等一些农业地位较重要国家的要求。为了欧洲共同体的整体利 益,共同体开始执行一项庞大的保护和刺激农业生产的政策——共同农业政策。在欧共体自有财政的有效支持之下,共同体的农业发展很快,农产品自给率迅速提高,到 70 年代末,大部分农产品不仅可以满足内部需要,还有越来越多的剩余农产品。但是,欧洲共同体的农业生产的发展是建立在巨额的财政支持上的,成本高,难以同外部市场上廉价农产品进行竞争。欧共体农业生产的维持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农业保护。因此,不能不同世界上其他农产品生产国发生摩擦。

唯一在欧共体农产品市场上享有特殊地位的,是参加洛美协定的非加太70 个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按照洛美协定的规定,非加太国家集团成员国的农产品可以免税进入共同体市场。

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中,农产品占有重要地位,欧共体市场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市场。然而我国输欧农产品却遭受到共同体农业保护政策壁垒的阻 碍。从结构上观察,我国输欧农产品多为共同体市场上的竞争产品,导致摩擦不断。

(二)农产品贸易的保护措施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共同农业政策是欧共体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支柱。为保证共同农业政策的顺利实施,就必然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第三国农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欧共体对我国农产品的进口限制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门槛价格

门槛价格是欧共体专为控制进口第三国农产品而设置。具体做法是,欧共体委员会首先对有关农产品按季分别制订统一的“目标价格”,即按欧共体内生产效率最低而市场价格最高的内部中心市场价格为依据而制订,再按照目标价格减去从进口港运到内部中心的费用,即构成门槛价格。门槛价格在欧共体所有港口都是相同的,只是因季节变化有统一的变化。如果外部农产品达不到欧共体门槛价格,则征收差价税。

我国冻猪肉,就是因为“门槛价格”措施的实施,被迫退出欧共体市场的。去骨分割冻猪肉是我国传统输欧产品之一。从 1965 年首先进入意大利市场,以后畅销西欧各国。主要原因是我国出口的冻猪肉,物美价廉、肉质、品味等符合西欧消费者口味。1975 年,对欧共体出口 3.8 万吨,占我国当年对欧共体出民总额的 6.5%。但是,随着共同农业政策的实施,在高价农

业政策的刺激下,欧共体的养殖业发展迅速。猪肉生产实现了自给有余。因此,欧共体逐渐严格限制肉类的进口,采取的主要手段就是门槛价格。例如, 1983 年欧共体规定去骨分割猪肉闸门价每吨 1800 美元,调节税每吨 780 美

元。由于进口成本远远超出欧共体内部的市场价格,致使我国猪肉 1983 年全部退出欧共体市场。

从 1990 年 5 月起,我国对法国等国出口冻鸡肉,由于价廉物美,出口量

逐步增长。欧共体 1991 年 4 月大幅度提高鸡肉的门槛价、差价税等,使进口

成本从原来每吨 1337 美元上升到 1826 美元,远远高于欧共体内部市场上栋鸡肉的价格,使我国冻鸡肉输欧突然中止。造成严重的出口收汇损失。

  1. 关税配额制

欧共体从 1980 年 1 月起,对牛肉、羊肉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配额以内征收较低的关税,配额以外征收高额调节税。欧共体每年所需的牛肉,羊肉, 都从与其签订了自动控制出口协议的美国、澳大利亚、阿根廷、乌拉圭等国进口。中国既没有牛、羊肉的出口配额,又面临着欧共体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因此根本无法对欧共体出口牛、羊肉。

对蘑菇罐头的输欧,欧共体也采取关税配额。德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蘑菇罐头、鲜蘑及冷冻蘑菇进口国之一。法国和荷兰是欧共体内部蘑菇的主要生产国。为了保护成员国的经济利益,欧共体先是规定德国从非成员国进口不得超过进口总量的 30%。后从 90 年 6 月起,又将蘑菇的进口国别限额改为欧共体统一配额。由欧共体委员会统一分配配额。

蘑菇也是我国输欧的主要农产品之一,但我国分配到的配额很少。近年来,每年欧共体分给我国的配额只有 3 万吨左右,占我国对欧共体出口总额

比重极小。虽然我国多次要求增加配额,但都遭到拒绝。 1995 年 10 月底,

在欧盟农业部长们的反对下,关于再增加 4400 吨中国蘑菇罐头进口配额一事又遭否决。

  1. 单方面限制进口

欧共体对我国农产品输欧单方面限制进口的主要产品是各类薯干片。一方面,欧共体是世界上最大的薯干进口市场,约占世界各类薯干贸易量的 70

—80%,另一方面,各类薯干又是我国输欧的重要农业产品之一,每年约占我国对欧共体出口总额的 2%以上。

1986 年 11 月,中国与欧共体签订了第一个为期三年的薯干贸易协议。

根据协议, 1987 年至 1989 年每年中国自我限制对欧共体出口红薯干片 60 万吨,进口关税为零;木薯干片 35 万吨,进口关税 7%。1990 年又签订了第二个为期两年薯干协议,我国继续维持原有的限额数量。1992 年欧共体理事会 3909/92 号文件规定: 1993 年 1 月 1 日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欧共体从中国进口木薯总限额为 105 万吨,并征 6%的进口价格调节税。1993—1995 年,每年该项产品进口量最高为 367500 吨,但是到 1995 年底,3 年进口量

累计绝对不能超过总限额的 105 万吨。3910/92 号文件规定,1993 年 1 月 1

日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欧共体进口原产地 中国非人食用白薯自主、免税

通关配额为 180 万吨。1993 年至 1995 年该产品进口量最高为 63 万吨,但是

到 1995 年底,3 年进口量累计绝对不能超过总限额的 180 万吨。

欧共体单方面配额限制,是对我国最严厉、最具歧视性的进口限制。4.苛刻的卫生检疫标准

欧共体严厉苛刻的卫生检疫标准是我国农产品输欧的一大障碍。尤其是我国肉类出口。因为,欧共体规定,输欧的肉类,其屠宰厂或食品仓库,必须得到欧共体委员会实地考核后颁发的许可证。否则不能对欧出口。而我国因为欧共体对考核采取消极态度,所以没有一家有关机构获欧共体的许可。因此,阻碍了我国对欧共体的肉类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