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8—4 1991 年国外对中国 20 个商品作出终裁情况
终裁国家 |
指控不能成立 征收反倾销税 |
免 税 |
价格承诺 |
最低限价 |
---|---|---|---|---|
欧共体 美 国 : |
硫酸钠 手工工具 购货车 电光花 1 钢丝绳 金属硅 滚珠轴承 电风扇
|
— — — — — — — — — — — |
人造金钢砂磨料 — — — — — — — — — — |
— |
麻底鞋 |
||||
30 — 240 分钟 |
||||
VHS 录相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澳大利亚 |
— — |
水果罐头 |
— |
— |
土耳其: |
— 陶瓷 |
— |
— |
— |
资料来源:根据《国际商报》 1992 年 2 月 25 日资料编制。
呋喃唑同、抗生痢特灵、高锰酸钾等。
除上述以外,欧共体还对单边或双边数量限制的商品实行反倾销,如塑编袋、麻底鞋、涤纶纱以及自行车等。
(4)反倾销更加严厉的趋势
1991 年,欧共体第一次根据欧共体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第 13 条第 1 款, 对已经征收过反倾销税的商品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以确认是否再次对欧共体倾销。如果认定倾销,则在原征税的基础上,再次加征反倾销税。1991 年, 我国的塑料编制袋和金属硅均被列入欧共体这一调查范围,1991 年末,欧共体委员会又开始对来自中国的重烧镁进口采取反倾销调查。 1982 年,欧共体就曾对中国和朝鲜输欧的重烧镁采取过反倾销措施。
从 1979 年到 1993 年 6 月,欧共体对我国共有 35 起反倾销案,其中复查案 3 起。1993 年末,欧共体还对中国产品高猛酸钾、扑热息痛提出复审。
(三)技术方面的要求与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对进口商品在技术方面都有各自的特殊要求与规定。这些特殊要求与规定有些是正当的,有些则是专门针对某些国家而制订的。后者形成了贸易壁垒。欧共体在这方面也不例外。
虽然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里,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欧共体各个成员国,在技术方面执行不同的规章和标准,这些保护本国市场的措施,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欧共体内部市场上商品的自由流动, 而且也对欧共体以外的第三国,构成了严重的非关税性的贸易障碍。80 年代末期以来,欧共体在技术标准等方面提出用欧共体统一标准协调各成员国国家标准。这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第三国贸易的障碍。1.成员国不同的技术标准构成的贸易壁垒
技术标准是为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工作的有效性。但是,由于欧共体各成员国彼此适用不同的,带有某些歧视性的产品规章、技术标准和生产标准,长期以来成为自由贸易的一大障碍。尤其在内部大市场建成以前,这种情况大量存在。例如,德国曾通过一项关于矿泉水细菌含量最低标准的特别法规,并且规定采用二氧化碳泡沫杀菌的工艺。但是,这项规定对不含二氧化碳、细菌含量较高的法国或其它第三国来说,无疑是宣布它不能进入德国市场。意大利坚持只有用一种特殊方式(意大利式)制成的细面条,才能在意大利出售。其它国家的巧克力简直就不能进入英国市场,因为英国对此也有不同的定义。德国有关法律多年来一直援引“纯度法”禁止在它的领土内销售其它国家酿造的啤酒。
这些规章、标准往往搞乱贸易对象国正常的生产模式,增加单位产品的成本,成为国家贸易保护的一种隐蔽形式,以排斥实行不同标准的国家的货物。
2.欧共体统一的技术标准构成的贸易壁垒
80 年代中期以来,欧共体就尝试通过协调各国立法,在欧共体内统一技
术标准。19s9 年 12 月 21 日,欧共体委员会提出了统一欧共体技术标准的有
关草案。1991 年 6 月 5 日,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使用欧共体技术标准标志 CE (Conformite Euro-pean)的提案,从有关 CE 标志实施的规定来看,仍然对第三国产品构成了贸易壁垒。
首先,根据欧共体实施 CE 标志的指令,不管是欧共体国家生产的、还是欧共体以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必须获得和使用 CE 标志,而产品要获得和使用 CE 标志必须通过欧共体的专门机构进行认定。欧共体以外国家的有关机构在欧共体认可的情况下,对本国要求获得 CE 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测和鉴定。
其次,欧共体统一标准,比起以往各成员国各异的国家标准,对第三国出口商有有利的一面。因为,以往出口厂商的产品要销往欧共体某个成员国, 必须适应每个国家的不同标准、规范等。而现在只要符合欧共体标准,就可销往欧共体任一成员国。但是,欧共体统一标准,最终将包括所有产品。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过去没有任何标准、规范限制的产品。因此这将增加我国产品出口到欧共体市场的难度。
第三、欧共体 CE 标志并不能真正杜绝各个成员国为保护国家市场而采取的特殊措施。
欧共体有关指令规定:已获得 CE 标志的产品,任何成员国均不得以要求这种产品还有别的技术标志为理由,拒绝第三国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但是出于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和环境等方面的考虑,成员国可以要求有 CE 标志的产品还要具备另一种技术标准标志。
最后,欧共体 CE 标志与 ISO9000 系列和 ISO14000 系列的不一致,对第三国出口商不利。与以往各成员国技术标志不同的是,欧共体 CE 标志并不完
全是反映产品质量的标志,它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体系。欧共体在建立真正统一的内部大市场的过程中,要求在欧共体内部中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欧共体关于产品标准化、质量保证技术、生产程序等立法的要求,即合格标志 CE。CE 标志专用来表明符合欧共体有关指令所含内容。
而近年来,由于国际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要求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规范的生产质量保证体系。1987 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了 ISO9000 系列质量认证体系和 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制度。中国、美国、日本、东南亚各国等目前都已确定以国际标准作为制定国家标准的主要依据。例如,我国 1988 年开始等效采用 ISO9000 系列标准,1992 年 7 月等同采用 ISO9000 系列标准,1993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我国国家商检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授权,会同外经贸部、国务院机电办以及机械、电子,冶金、纺织、轻工、船舶、航空、航天、汽车等 16 个部委或主管部门成立了“中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 ISO9000 工作委员会”负责在全国出口企业推行 ISO9000 系列标准。①欧共体标准只有国际化,才有利于全球贸易发展。如果欧共体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去甚远,就存在着对第三国贸易歧视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