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国农产品自给率及生产构成

农产品自给率%①

粮食自给率%②

肉类自给率%③

西德

80

80.2

89

法国

93

103.2

100

意大利

98

95.9

84

荷兰

116

47.8

135

比、卢

72

①系 1955/56 年度到 1958 / 59 年度的平均数。

②系 1957 / 58 年度到 1959 / 60 年度的平均数。

③系 1955 — 1959 年的平均数。

资料来源:伍贻康等:《欧洲经济共同体》第 139 页,人民出版社 1983 年版。

  1. 农产品差价税政策

欧洲共同体的农产品差价税政策是对成员国衣产品提供的一种外部保护。

涉及欧共体提供外部保护的农产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谷物、黄油、奶粉、食糖、牛肉、猪肉、葡萄酒、一定种类的水果和蔬菜;另一类农产品包括蛋类、禽肉、高级葡萄酒、鲜花和许多种类的水果和蔬菜。对于前一类产品不仅提供外部保护,而且对内部市场还进行保护性干预。对后一类产品共同体仅提供外部保护。

欧共体对农产品提供外部保护的主要途径是控制进出口。由于欧共体农产品价格大多数高于世界市场的价格水平,因此主要是对进口进行控制,具体手段就是对进口农产品征收进口差价税,辅之以正常的关税和配额限制。征收进口差价税的基础是农产品的门槛价格。门槛价格就是外部农产品

到达共同体港口(以鹿特丹为标准)时必须达到的最低价格。门槛价格在共同体所有港口都是一致的,但随季节有所变化。对于抵达共同体港口的进口农产品低于门槛价格的,就征收差价税。征收差价税的目的就在于抵消进口农产品的价格优势,保护共同体农产品免受外部低价农产品的竞争。

进口差价税的计算方法对于不同的产品有所不同。欧共体委员会逐日收集某种特定产品在世界市场上若干代表性价格,取其最低价格或平均价格计算运至欧共体主要港口的到岸价格,并同门槛价格相比较,取其差价,作为当日课征进口差价税的根据。以下是几种农产品差价税的征收方法。

  1. 谷物的进口差价税。欧共体委员会根据各类谷物的目标价格(共同体市场上谷物的上限价格)逐月计算门槛价格,它等于目标价格减去从荷兰的鹿特丹到德国的杜依斯堡的运费。并以世界市场谷物的最低价格作为谷物在鹿特丹的到岸价格。门槛价格与到岸价格之间的差价,就是谷物的进口差

价税。这样进口谷物的价格就将等于或略高于目标价格。

  1. 食糖的进口差价税。食糖的门槛价格等于欧共体食糖过剩地区的上限价格加上运往最短缺地区的运费。这个门槛价格一般比食糖的上限价格高10%左右。门槛价格与最低到岸价格之间的差价,就是差价税。

  2. 牛肉的进口差价税。共同体每年为牛肉确定一个指导价格,同时汇总各成员国有代表性的市场价格,成为共同体的参考价格,然后根据这两种价格的关系决定对进口牛肉与食用牛的进口差价税。欧共体先对牛肉和食用牛课征 20%和 16%的进口关税,然后再根据进口价格(最低到岸价格+关税)与指导价格之间的差价征收差价税。当参考价格为指导价格的 106%时, 免征差价税;参考价格为指导价格的 106%~104%之间时,征收进口价格与指导价格之间差价的 25%为差价税;在 104%~102%之间时,征收差价的50%;在 102%~100%时;征收差价的 75%。当参考价格为指导价格的 100

%~98%之间时,征收进口价格与指导价格之间差价的 100%为差价税;在98%~96%之间时,征收差价的 105%;在 96%~90%之间时,征收差价的

110%;参考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 90%时,差价税提高至差价的 114%。

表 3—5 反映了欧共体60 年代至 70 年代部分农产品的门槛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的差距。

表 3—5 欧共体部分农产品门槛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