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洛美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优惠

洛美协定是欧共体同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签订的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通过洛美协定欧共体向非加太地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关税优惠与经济援助,并因此获得了充足的原材料、农产品,更重要的是加强了欧共体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为国际上南北对话与合作树立了一个好的模范。

(一)洛美协定的由来

20 世纪 50 年代起,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诞生了一大批新兴国家。在这些国家中有不少曾是欧共体成员国历史上的海外领地。为了保证成员国原来在这些国家中的利益不致丧失,欧共体决定同这些国家建立一种特殊联系制度。由此为发端而逐渐演变成现在共同体到欧洲联盟对发展中国家的政 策。可以说,这是历史和机遇的结果,是逐步形成的。

  1. 雅温得协定和阿鲁沙协定

60 年代初,为了适应世界经济与政策的新形势,也为了加强同共同体的

那些前殖民地的经济联系,欧共体 1963 年与 18 个非洲国家签订了旨在发展、

进行合作的雅温得协定。1969 年 7 月期满时又续签了第二个为期 5 年的雅温得协定。协定规定,共同体与这些非洲国家将在贸易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并由共同体向这 18 个国家提供经济援助。与此同时,1968 年 7 月欧共体同非洲的肯尼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订立了阿鲁沙协定,规定了除经济援助以外类似雅温得协定的内容。

雅温得协定和阿鲁沙协定在表面上实行双方对等的互惠原则,但实际上却充满了新殖民主义色彩。

首先,协定要求的互惠是事实上单方面有利于共同体。这些非洲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可供出口的主要是初级产品,而共同体出口到这些国家去的, 则是工业制成品。互惠是不平等的。

其次,继续从经济上保持控制。协定规定共同体可以在这些国家境内自由设立企业,利润汇出不受限制,从而共同体可以通过资本输出继续控制这些国家的经济。

第三,允许共同体过问这些国家对第三国的贸易政策。

这明显带有浓厚殖民主义色彩的协定,理所当然的引起这些发展中国家的日益不满,强烈要求签订新的真正平等的经济协定。70 年代发展中国家为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国际经济形势变得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为签订真正平等的协定而进行的斗争。欧共体为了适应发展中国家已成为国际经济与政治舞台上一支重要力量的斩形势,也需要进一步改善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

  1. 洛美协定的产生

雅温得协定尽管存在不少缺陷,但毕竟开始了欧共体与发展中国家进行

贸易与经济合作的新时期。对于参加雅温得协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需要范围更加广泛的,切实体现经济发展需要的合作协定;对于欧洲共同体来说, 需要汲取雅温得协定所代表的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经验与精神,将此种合作推广到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建立一种全球合作的发展政策。1973 年英国成为欧共体的一个成员,英联邦中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随之成为欧共体的联系 国,使欧共体和雅温得协定中的发展中国家有了改进合作的机会。1973 年 7

月, 46 个非、加、太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组成了“非加太国家部长理事会”, 开始同欧共体就经济、贸易关系在布鲁塞尔开始谈判。经过长时间的磋商, 终于于 1975 年 2 月 28 日在多哥首都洛美双方达成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新的经济贸易协定——“洛美协定”。洛美协定与雅温得协定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但洛美协定的意义更为重要。它标志着欧洲共同体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是欧共体与发展中国家改善经济贸易关系的开端。

(二)洛美协定的主要内容

1975 年欧洲共同体同非加太发展中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其主要内容有三部分。

  1. 欧洲共同体为非、加、太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

欧共体对来自 46 个非、加、太国家的全部工业品和 94.2%的农产品, 给予免税和不限额的优惠。非、加、太国家则不必给予共同体以同等优惠而只需给予最惠国待遇。

在洛美协定期满之前,1979 年 10 月 31 日欧共体与非、加、太国家代表

续签了第二个为期 5 年的洛美协定,参加的非、加、太国家由 46 国增加到

57 国。从第二个洛美协定起,农产品免税和不限额范围扩大到 99.5%。但有一例外,即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所包括的产品被排除在免税和不限额优惠待遇之外。尽管如此,这类产品仍享有较其它发展中国家优惠的待遇。例如, 这类产品中的牛肉和小菜牛肉(博茨瓦纳的主要出口产品)在交纳了 10%的差价税之后,就可以进入欧共体市场。

  1. 设立稳定出口收入制度

非、加、太地区国家同发展中世界的其它国家一样,农产品是其主要出口产品。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农产品的贸易条件处于不断恶化的趋势之中, 价格不断下降。为保证非、加、太国家 34 种农产品对共同体出口的最低收入, 使之免受市场、生产波动的影响,在农产品价格下跌时,欧共体将通过“稳定出口收入制度”给予补偿。补偿一般是以无息贷款的方式进行,分 7 年还清,那些最不发达国家则不必偿还。

在第二个洛美协定中,列入稳定出口收入的农产品由 34 种增加 44 种。

第三个洛美协定又将它增加到 48 种。3.设立矿业支持制度

矿业支持制度(SpeciaI Financing Facility or SysTnin)是第二

个洛美协定的一项重要创设。它的主要目的是维持或重建一些重要的矿产品的生产能力,如铜、钴、锰、铝钒土、铁矿石等。当价格下跌而影响这些部门的生产时,由矿业支持制度给予贷款支持,年息 l%,偿还期 40 年,宽限期为 10 年。

其它还包括向非加太国家提供财政援助。财政援助的绝大部分用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项目。

1984 年续签了第三个为期 5 年的洛美协定,参加的非加太国家增加到 66

国。当第三个洛美协定于 1990 年 2 月 28 日期满时,第四个洛美协定从 1990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10 年。参加协定的非加太国家现已达到 70 国。在第四个洛美协定中对于财政援助提出了几项应当遵循的原则:与非加太国家共同协商制订经济调整计划;援助方式力求适合受援国国情;经济调整进程务必切合实际;将合作扩大到社会、食品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三)洛美协定的特点

洛美协定是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参加国最多的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它同以往欧洲共同体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相比,具有显著特点。

l.改善和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

洛美协定是共同体与非加太国家两个集团的“平等者”之间的协定。非加太国家强调协定只限于贸易与经济合作范畴,不得损害它们的政治独立, 不能妨碍它们同其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发展关系。同时,非加太国家对受援项目的决定和实施,取得了更多的发言权和参与权。依照规定,从确定援助项目到制订援助方案,从执行项目到检查项目的成效,欧共体都要与受援国共同进行。这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地位的上升,不再是发达国家的附庸。

表 6—1 反映了第三、四个洛美协定的各项援助情况。2.确定非互惠原则

70 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一再要求发达国家取消名义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的“互惠”贸易原则,要求实施真正有利于双方贸易发展的“非互惠原则”。欧共体接受了这一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取得的一项重要胜利。

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洛美协定下的财政合作》附录第 4 页,1995

年 3 月。

  1. 首创了出口收入稳定制度

不少参加洛美协定的发展中国家属于单一经济国家,往往依靠有限的几种农产品出口获取收入。这一制度的创立有利于改善这些国家的贸易条件和出口收入。某一种需要进行补偿的农产品,一般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此种农产品是被列入稳定制度范围的;二是向欧共体出口的;三是此种产品的出口收入占该国出口总收入的 5%。(若产品为西沙尔麻,只需占 4%)。另外,当某一国上一年度的出口收入比前 6 年出口收入的平均数下降了 4.5%

(最不发达的国家、内陆国家、岛国只需 l%),也可以申请出口收入稳定制度的补偿。补偿以无息贷款方式进行,期限一般为 7 年,最不发达国家

无偿还义务。1990 年和 1991 年出口收入稳定制度向非加太的 27 个国家提供

了 876. 5 百万埃居的援助。其中受援额最高的是科特迪瓦(169 百万埃居), 喀麦隆(136.5 百万埃居)和埃塞俄比亚(114 百万埃居)

  1. 创设了矿业支持制度

矿业支持制度对于那些依靠矿产品出口的非加太国家是一项重要的保

障。在第 4 个洛美协定中规定,铜、钻、磷酸盐、锰、铝矾土、氧化铝、锡、铁矿石、铀,可以申请矿业支持制度的援助,但还需符合下述条件:有关产品的出口收入占该申请国前 4 年平均出口总收入的 15%(最不发达国家为 10

%),或者占所有矿产品收入的 20%(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国家、岛国为 12

%)

(四)洛美协定存在的问题

洛美协定对于发展欧洲共同体与非加太国家的经贸关系无疑是发挥了重大作用,双方都从中获得了好处。但从实施效果看,仍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1.非互惠原则有待进一步落实

在欧共体向非加太国家提供非互惠的贸易优惠的背后,仍隐藏着不平等的实质。按照协定的规定,非加太国家的全部工业品和 99.5%的农产品可以免税和不受限额的限制向共同体出口。然而非加太国家基本上都是经济落后的农业国,其中有一半是属于最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虽然享有全部工业品免税进入共同体市场的权利,但由于缺乏可供出口的工业制成 品,只能提供欧共体市场所需要的初级产品,并不能真正享受优惠。在农产品出口方面,由于双方的农产品结构属于不同类型,基本上不构成与共同体农产品的竞争。然而当某些种类的农产品与共同体农产品发生竞争时,就遇到了非关税壁垒的限制。欧共体往往利用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手段来限制某些种类的农产品进入共同体市场。共同体还利用“协商”、“援助”等方法阻

止非加太国家发展所谓“敏感产品”的生产,以免同欧共体的产品发生竞争。2.维持了旧的贸易结构

自洛美协定实施以来的 20 年间,欧共体与非加大国家之间的旧的贸易结构并未得到改变。非加太国家仍向共同体出品初级产品和农产品,共同体向非加大国家出口工业制成品。洛美协定的一些特别安排,如赠款、出口收入稳定制度、矿业支持制度等,目的在于稳定非加大国家初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以保证欧共体有稳定的原材料、矿产品来源。稳定非加大国家初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也有利于欧共体向非加大国家出口工业品。最重要的,这意味着洛美协定没有能够改变殖民地时代宗主国出口工业制成品,殖民地则提供原料的贸易结构。洛美协定的重点在于双方的贸易安排,对于非加大国家的工业发展则缺乏足够的注意。

3.不等价的交换未能得到纠正

很长时间以来,国际市场上初级产品的价格走势,主要是向下波动。如1985 年和 1986 年,金属和矿产原料的平均价格跌到不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最高点(6O 年代中期水平)一半左右的水平。按固定美元价格计算, 1986 年非农业原料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比 1979~1981 年下降了 42%;同期,金属和矿产原料的平均价格指数下降了 38%。

初级产品价格的持续下跌,使许多发展中国家出口收入受到惨重损失, 甚至出口量在增加,收入却是减少的,非加太国家作为初级产品出口国当然也受到严重影响,其中非洲国家所受到的影响最为显著。因为非洲国家比其它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更加依赖初级产品,如 1986 年非洲撒哈拉以南低收入国家初级产品出口占出口总额的 88%。这种状况反映了不等价交换所产生的影响。

洛美协定并不能改变这种状况。稳定出口收入制度,矿业支持制度不能制止初级产品价格下跌趋势,也不能弥补非加太国家的损失。同初级产品价格下跌恰好相反,工业制成品价格却在上升。使本已存在的不等价交换更加严重。

从总体上观察,洛美协定没有能够通过贸易安排、财政合作、工业技术合作,使非加太国家改善经济结构。然而尽管存在不少问题,洛美协定的积极作用还是应当肯定的。在双方的贸易往来中,贸易优惠使非加大国家得到了一定的实惠,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非加太国家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