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欧盟竞争政策的基本内容

根据巴黎条约、罗马条约以及共同体委员会关于竞争政策的一系列指 令,共同体竞争政策涉及下列 9 个方面的问题:(1)专利、许可证协议和商标:(2)价格歧视和定价;(3)转变价格补贴;(4)国家援助;(5)滥

用支配市场地位;(6)倾销;(7)进出口数量限制:(8)合并与集中;(9) 国营企业或国家垄断企业。

归纳起来,竞争政策的基本内容主要反映在对限制性措施、滥用支配性市场地位、国家垄断企业和国家援助等方面扭曲竞争的行为采取的措施上。

(一)禁止企业采用限制性措施1.一般原则与适用条件

对于在同一中场上进行活动的企业来说,相互妥协,组成一个联合的反竞争的垄断组织如卡特尔,可能是一种更为愿意接受的选择。在卡特尔内部, 企业为了获得高额、稳定的利润,可以采取划分市场、规定产量、规定价格等手段。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将不得不为这种反竞争的卡特尔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同时,卡特尔行为使那些已进入中场而未参加卡特尔的企业,以及准备进入中场的企业被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这种情形发生在共同市场内部,就将危害市场的统一,甚至于危及到经济一体化的基础。罗马条约第 85

条第 1 款规定:“一切企业间的协定,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与协议行动,凡可能影响成员国间贸易和以阻碍、限制或破坏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为其目标或结果者,均应认为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而予以禁止”。这是竞争政策对限制性措施的一般规则。是否适用这一规则,主要考虑以下 3 点:

  1. 必须是企业间的协足或联合组织的决定。这些协定或决定不必是正式签订的,也包括那些以默契的方式采取的联合行动。正式协定包括定价协定、分享市场协定、限制产量协定、信息协定、销售辛迪加、联合经营、许可证等等;企业问的联合行动有价格领导、相互忍让、默契的合作、平行行为等。当企业之间签订协定,而又不是独立行动时,可以肯定是采取了联合行动。

  2. 限制性措施必须是对成员国间的贸易产生相当影响的。“相当影响”的数量界限并未明确规定,而是由欧共体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一般讲来,参与协定或联合行动的企业占有关市场 5%的比例,就可以被认为是会产生“相当影响”的。

  3. 限制性措施必须是在共同市场上妨碍竞争的。共同体竞争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各种竞争以促进效率的提高,例如行业之间的竞争、行业内部的竞争,甚至是潜在的竞争。妨碍竞争包括主观意图和客观上产生了效果, 都在禁止之例。

罗马条约提出了特别应当禁止的限制性措施:直接或间接规定购买或出售的价格或其它交易条件;限制或控制生产、市场、技术发展或投资;分配

市场或供货来源;对客户采取差别待遇;迫使客户接受搭售作为缔结合同的条件,等等。

2.例外规定

并不是所有的限制性措施都将受到禁止。在有关禁止限制性措施的条件中,还包含了一项“合理原则”,这是第 85 条一般原则的例外规定。按照“合理原则”的规定,企业间的协定或联合行动如果符合下述几个条件,即可获得豁免:

  1. 有助于产品的生产、分配;

  2. 可以促进技术、经济的发展;

(1)消费者因此可以公平分亨利益;

  1. 不因“协定”、“联合行动”而向有关企业施加限制;

  2. 并不削弱竞争。

某项企业间协议要得到豁免,除必须具备上述五项条件,有关企业还必须按规定正式通告欧共体委员会。欧共体委员会根据需要,有时也预先公布某类协议为“集体豁免”。根据共同体部长理事会的授权和“合理原则”, 欧共体委员会陆续公布了一批不在禁止之列的企业间协议: (1)仅涉及两个企业的协定:(2)关于工业产权的; (3)有关专有技术的;(4)有关采用标准或型号的;(5)有关研究成果应用的; (6)有关专业分工的。企业间进行的某些特定的合作,也被排除出禁止之列,如市场调研、会计业务、研究与发展、生产设施的联合利用、销售协定、定货的执行、广告和商标等。

(二)禁止企业滥用支配性市场地位

企业滥用支配性市场地位是一种反竞争行为,从而受到共同体竞争政策的禁止。罗马条约第 86 条规定:“凡一个或几个企业滥用其在共同市场上或相当大的一部分共同市场内的支配性地位,凡可能影响成员国间贸易者,均应被认为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而予以禁止。”适用第 86 条要具备 3 个条件:

  1. 企业在市场上具有支配性地位。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拥有支配性地位,不仅要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还要与其它因素结合起来,例如市场的地理范围。这对于理解“相当大的一部分共同市场”是重要的。欧洲共同体对此并没有一致的规定,而是根据具体事例来确定的。例如某一事例下,占有某成员国市场的一部分可以构成“相当大的一部分共同市场”,而在另一事例中则不一定能成立。对于市场份额,共同体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通常并不认为市场份额在 40%以下的企业拥有支配性地位。

  2. 必须是滥用支配性地位。支配性地位不一定是受谴责的,如果滥用了支配性地位就应当受到制裁。因此,要从企业行为的客观结果观察企业是否“滥用”支配性地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行为影响了市场结构从而使竞争受到影响,这一事实就构成了“滥用”。

  3. 影响了或可能影响成员国间贸易。如果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仅仅影

响成员国国内贸易,则不适用罗马条约第 86 条。下列是几种常见的滥用支配性地位的做法。

第一,实行不公平的或歧视性的做法。企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强制规定不公平的或歧视性的买阶或卖什或其它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了生产者或消费者,以此打败竞争者,扭曲了市场竞争。

第二,转售限制。占支配地位的企业以中断今后供应相威胁,要求其批发商将产品转售给某些最终使用者或只为某个特别目的转售,就构成了“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上的发展,使消费者蒙受损害”的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三,拒绝交易。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自由选择贸易伙伴。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拒绝供应导致不公平的歧视并威胁到其固定商业客户在该市场的生存的时候,企业负有继续供应的义务。此时企业如果中断供应,即构成拒绝交易。

第四,搭售安排。即“使合同的签订取决于贸易伙伴对额外义务的接受。而无论按照此项额外义务的性质还是按照商业惯例,此项额外义务都是与合同标的毫无联系的。”①搭售安排剥夺或限制了对方的选择权。

第五,合并或兼并竞争企业。合并(兼并)本身并不构成滥用支配地位。然而合并(兼并)可能引起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导致企业能够借此取得或增加其影响公平竞争的能力,在共同体中场上影响了竞争结构,此时合并(兼并)即构成了“滥用”。欧洲共同体规定,从 1990 年 9 月起,所有企业之间

的合并(兼并)如果合并后年营业额超过 50 亿欧洲货币单位,必须经欧共体委员会批准,②以防止某些合并(兼并)导致滥用支配性地位。

(三)禁止妨碍竞争的国家援助

成员国间关税壁垒取消后,政府不能通过缩减进口直接保护在本国设立的企业。因此,可能转而采取其它方式阻止和扭曲竞争,实施间接保护。国家援助就是一种方法。国家援助是指成员国政府给予企业各种方式的援助。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援助都应受到禁止。有两类国家援助是应允许的和可以准许的。

应允许的国家援助包括两种:第一种,给予个人消费者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援助,但对有关产品的产地不存在歧视;第二种,对自然灾害或其它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救济而施行的援助。这些援助被认为不与共同市场相抵触而应允许。

还有一类是可以被认为是与共同市场不相抵触而准许的国家援助:①为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所作的援助;②为促进执行具有欧洲利益的重要计划或对一成员国经济的严重混乱进行救济所作的援助;③为推动某些经济活动或推动某些经济区域发展而进行的援助,④保护文化遗产的援助;⑤部长理事会决定的其它种类的援助。

①罗马条约第 86 条。见苏明忠译:《欧共体基础法》第 159 页,国际文

化出版公司 1992 年版。

②《世界知识》1990 年第 7 期第 25 页。

上述不受禁止的国家援助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援助不与共同市场相抵触。那么受禁止的国家援助就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行动。罗马条约第 92 条指出,“由一成员国发放或经由不论任何形式的国家财源给予的任何援助,凡以优特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生产而扭曲或威胁扭曲竞争者,只要影响到成员国间的贸易,均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下述一例很能说明问题。

1989 年 4 月 18 日日本丰田公司和英国政府共同宣布,丰田公司将在英

国德比郡的伯纳斯顿建一家占地 280 英亩,年产量为 20 万辆的汽车组装厂,

计划 1992 年开始销售,将在当地雇佣 3000 名工人,整个投资预计 4 亿英镑, 全部由丰田公司提供;德比郡地方政府将提供诸如整治土地、平整道路等方面的帮助。4 月 26 日英国政府致函欧共体委员会,表示当地政府的有关帮助决不会构成政府援助行为,并承诺将向欧共体委员会通报所有罗马条约第 92 条禁止的政府援助行为。

1990 年 2 月,新闻报道说该组装厂占地面积增加到了 580 英亩,德比郡

地方政府出售土地的价格为 1830 万英镑,低于市场价格。欧共体委员会随即

依据罗马条约第 93 条要求英国政府作出解释,并提供必要的资料。英国政府

两次致函欧共体委员会,提出应该将两块土地(第一块 280 英亩,第二块 300 英亩)作为一笔交易来看待,并保证英国政府没有向该项目提供任何援助。丰田公司也声明并不寻求获得政府援助。

德比郡地区土地估价委员会应欧共体委员会的要求对第一块 280 英亩的

土地进行了估价,认为价值 1260 万英镑,而不是实际的售价 990 万英镑。实

际售价仅为正常价值的 78.57%。欧共体委员会于 1990 年 7 月 25 日决定对此项土地交易条件进行调查。欧共体委员会认为,丰田公司以比正常价格低的价格获得生产用地,构成了罗马条约第 92 条第 1 款所禁止的政府援助。

1991 年 3 月 26 日,欧共体委员会要求对 580 英亩土地进行正式估价。5

月 17 日,英国政府提交了德比郡地区土地估价委员会的第二次估价报告。报

告认为,该 580 英亩土地价值 2250 万英镑,实际售价只是 1830 万英镑,两

者差价为 420 万英镑。1992 年 1 月 11 日的欧共体《官方公报》正式公布了由负责竞争事务的欧共体委员会副主席布里坦签发的欧共体委员会决定,认定:(1)该项土地交易中正常价格 2250 万英镑与实际售价 1830 万英镑之间

的 420 万英镑的差价客观上构成了德比郡地方政府对丰田公司的政府援助;

  1. 由于共同体成员国相互间汽车贸易巨大,丰田公司获得的 420 万英镑的政府援助将威胁共同体内汽车贸易的公平竞争。因此此项援助是非法的。

上述例子说明,(1)在共同体境内活动的企业均受竞争政策管辖;(2) 不论何种形式的援助;(3)若威胁公平竞争就是非法的。

(四)竞争政策的实施程序

在欧共体市场上,实施竞争政策的程序一般是比较直接的,由欧共体委员会的反垄断官员具体负责。他们的一贯作法是,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

出其不意地到某个涉嫌有反竞争行为的公司进行突然袭击式的调查。一旦怀疑某公司有隐匿证据的行为,就立即将该公司所有文件、单据、报表等呈送有关检察宫审查。竞争政策的实施大致有以下 5 种情况:

  1. 当企业将要涉足有可能妨害自由竞争胁定里去的时候,应该在这个协定生效前立即报告欧共体委员会的反垄断机构,以最后澄清协定是否违反了欧共体竞争政策。

  2. 必要的时候,欧共体委员会的反垄断官员会通过信件和熟知公司情况的有关人士获得一些信息和公司内部资料,对公司可能参与的协定、条约等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委员会有权对有关协定、条约等作出最后裁决。裁决结果有三种情况:一是以正式的形式加以确认,即认定没有实质上的反竞争内容。二是进行必要的修改后确认,即剔除反竞争内容,最终与欧共体竟争政策一致。三是干脆彻底地宣布非法并加以废除。

  3. 一旦企业发生了反竞争行为,委员会要对企业强制收取总营业额 10

%的罚款。欧共体对于企业反竞争行为的一次最高数额罚款是 0.75 亿欧洲货

币单位(发生在 1991 年)。这种罚款制度既是对己发生的反竞争行为的惩罚, 也是对未实际发生的反竞争行为的一种威慑。

  1. 如果有关企业不服欧共体委员会对它们反竞争行为制裁的决定和行动,可以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作出最后裁决前进行上诉。

  2. 竞争性企业和消费者也可以到欧共体委员会反垄断官员处,反映和揭露反竞争卡特尔和滥用统治地位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破坏自由竞争的行为。例如:消费者经常反映在他们的国家里,很难买到他们真正喜欢的小汽车。因为本国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极大阻挠“外来”(来自欧共体另一成员国的产品原则上不应被视为外来产品)汽车进入本国市场。同一型号的汽车在欧共体不同成员国里差价竟高达 40%左右。对此类反映,反垄断机构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权利,使消费者可以在欧共体的任何国家,包括消费者的居住国买到最便宜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