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优惠

1971 年 7 月 1 日欧洲共同体开始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成品实施普遍优惠制。发展中国家(地区)向欧共体市场出口的产品,若要享受普惠制优惠,必须符合欧共体的普惠制方案。欧共体的普惠制方案由原产地规则和实施方案两部分组成。迄今为止,欧共体已实施完毕两个 10 年的普惠制方案,第三个普惠制方案已开始执行。对于促进欧共体与发展中国家(地区) 的贸易与经济合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原产地规则的主要规定

按照普惠制的规定,享受给惠国关税优惠的产品必须是发展中国家的原产品。欧共体的原产地规则对此及有关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

1.原产品的定义

欧共体的普惠制方案将原产品分为两种:

  1. 完全的原产品。它是指完全用受惠国的原料、零部件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包括:

①从该国的土壤或海床里提取的矿产品;

②在那里收获的植物产品;

③在那里出生和饲养的活物;

④用那里的活动物制得的产品;

⑤在那里进行狩猎或捕获获得的产品;

⑥由该国自己的船只从海里获取的海产品和其它产品;

⑦完全由上述⑥项中提及的获得品在该国加工船上制得的产品:

⑧在该国收集的只能供回收原料用的废品;⑨在该国制造、加工所得的废物和废料;

⑩在该国完全用上述①~⑨项所述产品进行加工制得的产

  1. 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包括全部或部分地使用进口的原料或零部件制成的产品。但必须满足一项条件,即一项制成品所含进口成份的税则号在受惠国经加工后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要经过充分的加工或制作。但是下列情况却不能被视为是进行了充分的加工,从而不能取得原产品资格:

①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为确保产品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②包括除尘、筛选、挑拣、分类、配套、冲洗、油漆、分割等的简单操作;

③更换包装和拆散、重装货物;仅仅是装瓶、装烧瓶、装袋、装箱、装盒、固定到卡片或木板上等等,以及所有其它类似的简单的包装操作;

④在产品或它们的包装上面刷唛头、贴标签或其它类似的供识别用的记号;

⑤将数种商品简单混合;

⑥把产品的部件简单地装配起来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产品;

⑦同时完成前述各项所述的两道或更多的工序;

⑧动物的宰杀。2.直运规则

欧共体的原产地规则要求享受昔惠制待遇的原产品,必须从出口受惠国直接运至欧共体。这是为了确保运至欧共体的产品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防止或避免途中经过第三国时可能进行的任何加工或更换。如果因为地理或运输上的原因必须途经第三国(过境国),不论是否在第三国(过境国) 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货栈,只要满足下述条件,也视为符合直运规则:

  1. 货物在该过境国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2. 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

  3. 除装卸作业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作必要的处理以外,未在该过境国进行过任何加工。

必须经过过境国方能运至欧共体的货物,除了必须满足上述 3 项条件以外,还要向欧共体有关海关当局提交有关单据或证明文件以证明货物的运输符合直运规则。这些单据或证明文件是:(1)提供在出口受惠国国内签发的证明货物要经过过境国的联运提单;或(2)该过境国的海关当局出具的证明, 证明须记载货物的确切名称、卸载或重载月期或者装船或卸船日期,并注明所使用的船只;证明货物在该过境国国内停留时所处的状况,或(3)住何足以说明情况的证明文件。

3.书面证明

受惠国向欧共体出口的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必须向欧共体提交有关书面证明。这种书面证明即原产地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是用于证明原产品资格的证明文件,它是由出口受惠国有关当局(海关或政府某一指定的其它当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为格式 A 和格式 APR 两种,前者是通常情况下使用的,后者则是原产品经由邮寄发运且每批价值不超过 2590 个埃居时签发的。

欧共体的原产地规则对原产地证书的填制、签发均有专门的规定。

(二)实施方案

欧共体普惠制实施方案由 4 个给惠方案组成,即,农产品给惠方案、工业产品给惠方案、纺织品给惠方案和钢铁制品给惠方案。实施方案由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制订,每年审议、修订一次。

  1. 农产品给惠方案

农产品给惠方案一般包括下述几项内容;

  1. 给惠农产品清单。这是给惠方案中最重要的内容。清单被分成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有固定减税限额的清单,它又分为按规定的普惠税税率的和按正常税率减半征收的两种,共同的特征就是只能在固定的数量限额以内才给予普惠税优惠。一旦其中一种农产品的全球进口量达到了共同体规定的数量,就将停止优惠而恢复最惠国税率直到年度末。第二种类型是减免税

清单,其特点是有减有免,也有数量限制规定,某些产品来自于特定受惠国时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这一类型清单是给惠农产品清单的主要部分。第三种类型是只有被列入欧共体最下发达国家名单的发展中国家才能享受的免税和无限额产品清单。

  1. 受惠国家名单。分为一般受惠国名单和最不发达的受惠国名单,分别享受不同给惠范围。

  2. 保障性措施。欧共体为了保证给惠产品清单所列产品的进口不致于对共同体内同类产品生产者或有竞争关系产品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而设立的。如果欧共体委员会发现某项受惠产品因数量或价格对上述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就将对有关的国家(地区)所生产的该项产品恢复征收夫税。

  1. 工业产品给惠方案
  1. 受惠国名单

工业产品给惠方案有一重要特点,即按各个受惠国具体情况给予优惠待遇(即差别优惠),对于某些敏感产品实行单一受惠国关税最高限额制度, 对最不发达国家则规定不受最高限额限制。欧共体在选择确定实行差别优惠待遇的产品和国家时,“主要考虑欧共体市场产品状况、产品的敏感程度以及这些国家工业发展程度和竞争能力大小”

因此,除列有通常的受惠国(地区)名单和最不发达的受惠国名单以外, 在商品清单中还特别列出某些给惠产品只适用于来自某一特定受惠国的原产品。

  1. 给惠产品清单和不给惠产品清单

照按欧共体的规定,进入欧共体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工业产品被分为敏感产品和非敏感产品,前者的进口有数量限制,后者则没有数量限制,但要受统计管理。两者的优惠税率均为零。

因此,在实施方案中专门列出了敏感产品清单。这类产品的进口数量限制是采用特定受惠国固定兔税限额和该项产品最高限颔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的。举例如下表(例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