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评价

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维持作为一个整体市场的竞争秩序。然而成员国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在利益的导向下各有所需。因此在竞争政策的规定上不能不存在不少例外,以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使之得以调和国家利益与整个共同体利益的差别,这是其一。其次,树立欧共体委员会作为竞争政策执行者和竞争秩序维护者的权威。罗马条约第 87 条、第 89

条、第 90 条、第 93 条赋予委员会在竞争政策的执行和维护,以及制订、补充有关规则方面以必要的权力。例如一项国家援助是否与“共同市场相一 致”,是由委员会认定的。

从对生产者来说,竞争促使企业扩大投资和不断革新技术,以便能够生产出优于它们的竞争对手的产品,并且能在世界市场上经受住非欧共体竞争对手的竞争压力。从另一方面说,自由竞争机制迫使生产者与供应商都尽可能地保持低价,否则,就有被竞争对手抢走业务的危险。企业对消费者的要求和愿望比以住更加关注。如果不是这样,就有被其他更了解消费者需求的竞争对手甩在后面的危险。

对消费者来说,竞争意味着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范围。意味着较低的商品价格。竞争机制对降低物价水平的效果是显著的。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自由、公平、公开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机制。竞争政策对于维护共同体市场的统一是必要的,“它能保证建立内部市场所允诺的贸易自由不被反竞争行为所阻挠”。

竞争政策的实施对于市场上的各方——生产商、贸易商、消费者以及整体经济都是必要和有利的。

现在距离 1999 年欧盟进入经货联盟第三阶段己为时不多,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将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显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