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 年—1987 年欧共体从中国进口纺织品与成衣单位:吨
表 8—1
年 度 类 别 纺织品成衣进口总额 纺织品 成 衣 欧共体纺 织品、成衣 总进口增加率(%) |
1979 |
1980 |
比上年 |
1983 比上年 1984 比上年 |
1985 |
比上年 |
1986 |
比上年 |
1987 |
比上年 |
---|---|---|---|---|---|---|---|---|---|---|
增长率 |
增长率 增长率 |
增长率 |
增长率 |
增长率 |
||||||
(%) |
(%) (%) |
(%) |
(%) |
(%) |
||||||
40867 |
59231 |
45 |
8795 48 96479 10 |
107490 |
11 |
136153 |
27 |
7191100 |
40 |
|
35386 |
46538 |
32 |
65892 42 70362 7 |
78096 |
11 |
95387 |
22 |
117500 |
23 |
|
5481 |
12693 |
132 |
22065 74 26117 18 |
29394 |
13 |
40766 |
39 |
73600 |
80 |
|
2 |
5 7 |
4 |
17 |
26.8 |
资料来源:欧共体委员会:《欧共体与中国》 1988 年 12 月第 7 页。
产成本居高不下,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纺织和服装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力成本的高低是决定这个产业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的关键因素。因此,欧共体对华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到欧共体就必然实行严格的配额管理。从而造成了中国与欧共体双边贸易发展不平衡, 贸易增长不稳定,贸易规模小等问题。
- 欧共体对华纺织品配额的法律依据。欧共体与中国签订的一系列有关纺织品贸易的双边协议是欧共体对华纺织品实行配额的法律依据。根据关贸总协定下多种纤维协定,欧共体与纺织品主要出口国都签有双边协议配 额。1979 年,欧共体与中国谈判并签订了第一个为期 5 年的纺织品贸易双边协议,据此协议实行中国纺织品对欧共体出口的协议配额管理。1984 年 1 月18 日,中国作为纺织品出口大国正式加入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即“多纤”)。同年,欧共体与中国签订了第二个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目的在于使中国与欧共体双边纺织品贸易协定与在多种纤维协定下签订的其它协定相协调一
致。第二个协定的有效期延长到 1988 年 12 月 31 日。从 1979 年到 1986 年, 中国对欧共体出口的纺织品和成衣增长了 233%,①无论从出口数量和出口金额上来看,都已跃居欧共体纺织品第一大供给国。1988 年 12 月欧共体与中国签订了第三个纺织品贸易双边协议,有效期到 1992 年。1992 年 12 月 8 日, 欧共体与中国签署了第四个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期限为两年,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可延长一年。这个新协议充分体现了欧共体对其配额制度的改革。
- 欧共体配额制度改革对我出口更加不利,欧共体与我国签订的前三个纺织品贸易双边协议,已经构成了中国与欧共体贸易关系的障碍。然而, 1992 年签订的新协议却使我国纺织品输欧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
①新协议产生的背景是欧共体已经开始对它们所认定的具有竞争力的国家撤销一定种类产(包括纺织品、服装)的普惠制的优惠。认定的标准是; 当某国出口到欧共体的某种产品超过欧共体总进口的 10%时,即达到撤销标
准。一般说来,中国的纺织品、成衣出口早已达到欧共体的撤销标准。虽然欧共体考虑到中国国民生产总值较低,决定把中国与其他主要供给国或地区
(例如香港)区别对待,将撤销标准提高到 15%,中国的许多产品,包括纺织品、成衣仍受到很大影响。第四个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充分体现了欧共体这方面的意图,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欧共体极为不利。
②新协议与前三个协议相比于我国有更不利之处。首先,要取消过去的成员国国别配额,改为欧共体统一配额。发放配额的数量要以内部统一大市场实现后,商品自由流动引起各成员国对
①欧共体委员会:《欧共体与中国》1988 年 12 月,第 7 页。纺织品需要数量的变化所决定的新数量来定。从理论上讲,关税同盟的效应会改变贸易流向,促进内部贸易比重上升。对中国不利。
其次,我国被欧共体认定为纺织品主要供给国,受有关规定(如“撤销标准”)限制,配额年递增率会降低。
第三,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中的“灵活”条款调节幅度缩小。例如,与前三个中国与欧共体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相比,出口配额年度“借用率”从5%降为 2%。“结转率”由 7%降到 5%。
最后,新协议共有欧共体配额 30 个,其中除了原来的 22 个类别外,新
增了第 13 类针织内裤、弟 15 类女大衣、第 16 类男套装、第 24 类针织睡衣
套、第 31 类胸衣、第 33 类塑编袋、第 78 类其它梭织服装和第 83 类其它针织服装,①
- 欧共体在其内部大市场基本实现后,为实现出口配额从成员国国别配额向欧共体配额的过渡,采取的新的纺织品进口政策、措施对我纺织品出口极为不利。
首先,1994 年欧共体颁布了《共同体对原产自某些第三国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管理和控制的程序》。这是欧共体对其成员国进口来自第三国双边协议下配额纺织品所颁布的一项新的协调、管理规定,突出了欧共体对其成员国进口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规定了各成员国从区外第三国进口纺织品时申请进口配额的“先到者先得”的原则。而这个原则与中国—— 欧共体在前三个协议里曾实行的属于“国别配额”的双边配额管理办法相比, 得到配额的机会和数量很难确定。
其次,统一配额的推行,使以前没有配额限制的国家增加了限制,以前就有限制的国家继续实行严格限制。例如,1993 年 1 月 1 日前,法国对我国丝绸成衣严格限制,意大利对绸料进口实行数量限制,而德国则对丝绸实行自由进口政策。1993 年 1 月 1 日后,这种情况便有改变。
- 单方面配额
这是欧共体各成员国对我国限制最严和最具歧视性的非关税壁垒。
- 1993 年 1 月 1 日前的做法。199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欧共体内部大市场尚未形成,这部分配额的通常作法是:各成员国自行制订并报欧共体
部长理事会批准的进口中国商品单边配额。欧共体成员国每年公布一次该年度从我国进口商品的限制类别和限额,也即每个成员国对不同类别的货物都有本身的配额。虽然我国政府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多次谈判,但仍无实质性改观。而且,成员国依据种种理由提出的配额限制往往得到欧共体委员会的支持。例如,欧共体委委员会 1991 年 8 月 10 日在《欧共体官方公报》发布
了一项通知,批准西班牙就中国出口的 6404 品目中的鞋类所提出的限制。根据这一限制,出口到欧共体其它成员国的上述产品对西班牙的转口将不再享受“欧共体待遇”。①
- 1993 年以来的做法。1993 年 1 月 1 日,欧共体内部大市场基本建成。以前的成员国国别配额不符合统一大市场的原则,而且在内部的关境基本拆除后,成员国也很难再执行独立的国别配额。用欧共体统一配额取代成员国国别配额已是大势所趋。欧共体对这种配额制度改革的研究早在内部统一大市场基本建成前就已经开始。而这种取代对我输欧产品极为不利。
首先,1994 年 3 月 13 日欧共体颁布生效的、专门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欧共体对原产自某些第三国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进口的共同法规》(欧共体理事会 517/94 号法规(简称《法规》),是欧共体对外部第三国双边协议以外纺织品实行进口数量限制采取的一项管理规定。中国作为欧共体纺织品主要供给国,受限类别达 27 项之多,其中大多数是以前我国对欧共体出口的非受限产品,如我国的丝、麻制品,甚至还规定了我国不能向欧共体出口的商品类别。以前,由于受限商品因国而异,我们可以将某些产品输往没有对该类商品实施配额限制的成员国,从而打入欧共体市场。而实行欧共体统一配额后,这条路不能走,对我输欧双边协议以外的纺织品极为不利。
其次,对于纺织品以外其它产品配额制度的改革,欧共体从 1992 年 7 月就已开始,1992 年 7 月,欧共体委员会提出了一份自“非市场经济国家” 进口的共同制度法规草案。1994 年 3 月 15 日,欧共体颁布并当日生效了《欧共体对从某些第三国进口的共同法规》(欧共体理事会 519/94 号法规)。
该法规主要适用国家为欧共体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中国、阿尔巴尼亚、朝鲜、越南、蒙古等国。适用商品为纺织品以外的一切商品。这就意味着,统一大市场基本建成前,欧共体各成员国执行的对上述国家的 4600 多种国别配额不复存在,代之为严格的欧共体统一配额。欧共体专门对我国向欧共体出口的手套、鞋、陶瓷餐具、玻璃器皿、收录机、玩具等 7 类商品
规定了数量限制,并列举对我国 27 种商品实行欧共体进口监督。
法规完全体现了欧共体单方面对我国有能力扩大出口产量的数量限制, 不利于中国与欧共体经贸往来的扩大。
法规对我国手套等 7 类商品的年配额发放分两批(首批 75%,第二批 25
%)。
(二) 反倾销法问题欧共体非关税贸易壁垒很多,但是经常使用,并
且最能保护自己的是反倾销案的投诉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