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军制与装备的嬗变

古罗马军制是典型的兵民合一制。在王政时代,亦即军事民主制时期,军队以胞族为基础。当时;罗马有 3 个部落,30 个胞族,每一胞族提供 100 名步兵、10 名骑兵,全军共步兵 3000,骑兵 300。步、骑兵各由 3 名军事指挥官指挥。其最大的战术单位是千人队,下分 10 个基本战术单位百人队,3 个千人队构成其整个步兵武装力量。骑兵也分为 3 个战术单位,分别以 3 个部落的名称命名。王政时代末,骑兵增加了一倍,

约 600 人。当时的武器主要是青铜剑,有较长的劈砍型和较短的戳刺型两种。匕首因刃状不同而分为树叶形、三角形、短剑形三种,也是青铜质,铁制较少,长度从 25—44 厘米不等,刀柄木制、骨制或石制。投枪

据矛头形状分为粗大型与纤细型两种,大者长达半米以上,小者仅 10 厘米。它们是后来罗马轻装兵所用长矛和投枪的原型。士兵有头盔、木盾, 最早的木盾制作简单,以木板为骨架蒙上牛皮即成。至公元前 7 世纪, 使用青铜盾,时值伊达拉里亚人统治,罗马人可能从他们那里学会了使用青铜盾与方阵战术。至公元前 6 世纪,青铜圆盾被椭圆形大盾取代。

公元前 6 世纪中期,罗马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激烈,出现塞维·图里乌斯(公元前 578—前 536 年在位)改革,居民依财产多寡划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标志国家形成。胞族兵制遂被公民兵制取代。全体罗马贵族与平民均为公民,亦均为士兵,服役年限为 17— 60 岁,17—45 岁在野战军中服役,46—60 岁战时负责守卫后方。他们自筹武器,战后解甲归农。只有参加 20 次远征的步兵和 10 次远征的骑兵, 方免除兵役。诸兵种的划分及装备情况与财产资格相关:第一等级中一部分组成骑兵,自备全套骑兵武装,其他第一等级者组成重装步兵,其进攻武器有矛、剑,防护武装有头盔、圆盾、胫甲、胸甲,皆铜制或皮制。第二、三等级为次重装步兵,装备与重装步兵相似,但无胸铠和铜盾,仅有圆形木盾。第四、五等级公民为轻装步兵,无衣甲,前者持一矛,后者持投石器或弓箭。

塞维还建立了“百人团会议”作为军事与行政领导组织,“百人团” 是军事基层单位。第一等级有 98 个百人团,其中骑兵 18 个、步兵 80 个;

二、三、四等级各为 20 个,第五等级 30 个,工匠与乐师各 2 个,无产

者仅象征性地有 1 个,共 193 个百人团。每一个等级中,又按年龄分为青年百人团(17—45 岁)和年长百人团(46—60 岁)。百人团大会既是人民大会,又是战士会议,充分体现了当时罗马的兵民合一制。军团最高指挥官称“军团司令官”,由百人团大会任命,数目 3—8 人不等。

公元前 509 年,罗马进入共和时代。共和初期,百人团会议仍保持其军事性质,但军团最高长官为两位执政官,他们由百人团会议选出, 任期一年,具有军事与民政权。作为军权代表,他们是军团总司令,负责征兵,补充兵员,任命部分军团司令(另一部人由百人团大会选出), 领导军事行动。至公元前 5 世纪末 4 世纪初,在统一意大利的战争中, 罗马统帅卡米路斯(公元前 447—前 365)实行了军制改革。首先,他抛弃了按财产资格划分兵种的办法,以年龄和战争经验来配置阵列,更有利于提高战术;其次,改进和统一武器装备,由国家统一供给部分给养和武器。重装步兵使用投矛和双刃短剑,矛长 1.5—2 米,重 4—5 公斤,

可投 30 米远;剑长约半米,宽 4—7 厘米;持半圆形大盾,高 1.25 米,

宽 0.8 米,木制、蒙以牛皮,用铁片镶边,中央衬以铁片;着铜盔、胫甲、胸甲,胸甲皮制,其上有一块铜制护心镜。轻装步兵武器有剑、弓箭、几支轻投枪、投石器等,其衣甲为皮制头盔和轻铠甲;投矛手持圆形或半圆形皮盾,直径约 0.9 米,投石手和弓箭手无盾。后备兵用长矛作战,衣甲与重装步兵相似。骑兵使用长矛和长剑,持皮盾,但无马甲。在近代著名罗马史专家蒙森(1817—1903)的心目中,罗马人在武器使用上极为高明:“重标枪与剑配合使用,其产生的作用与近代战争中使用火枪与刺刀是极为相似的。标枪的投掷用来为刀剑的肉搏作准备,正好像先射一排枪,再用刺刀冲锋一样。”①

古罗马的军纪一向极严格,奖惩分明。对战功卓越者,予以各种奖励:或由百人团大会表彰或提职、多分战利品,或退役后赐以金钱和土地等,并授以奖章。对第一个攻入敌城、敌舰或敌军堡垒的勇士,奖以花冠,即最高奖励;为将者,若一战歼敌 5000 人以上,授以月桂冠,举行凯旋式,此为最高荣誉。重奖同时,也施重惩。身为士卒者,必依令而行,违者处死,如士兵站岗时睡觉,或以石砸死,或乱棍杀之。对临阵怯敌或逃兵,施以“什一抽杀律,”即将逃卒横排一列,每十人抽杀一人。对犯小过之卒,动辄施以鞭笞、降职、服苦役乃至剥夺公民权等处罚。严格的军法有效地保证了军队的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