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法制,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严格依法办事的制度,其基本要求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是一个整体,相互联系,不容偏废。有法可依,就是指立法,即制定法律和其他法规作为准则。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前提。有法必依。这是指守法和执法。这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要求干部、群众都要严格地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不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就应当依法惩处,不允许有逍遥法外的“特殊公民”。同时,一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地依法办事,执法如山,公正无私。否则,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会主义民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制度。具体讲,社会主义民主或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其主要表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 是供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优越于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标志;社会主义民主是内容十分广泛的民主,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的民主,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仅在法律上有广泛的规定,而且在事实上有物质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们之间相互依

存,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巩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才能巩固安定团结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基础;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有效地防止阴谋家的反革命复辟活动,保证我国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