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封建地主经济、小农经济

春秋末年,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其标志是铁器的广泛运用和牛耕的出现,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增强,开垦了大量私田,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与之机反,井田制迅速崩溃,“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①公田上“维秀(莠)矫矫”,“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奴隶制日趋瓦解,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上升到主导地位。封建的土地私有制表现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基于此,形成了封建的地主经济和小农经济。

封建地主经济,主要有以下特征。

其一,地主土地上实行租佃制的剥削关系和实物地租形态。从战国起, 土地私有制导致土地兼并与买卖盛行,从而形成“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①的局面,由此产生地主经济的租佃制,这一制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的经济剥削方式。《汉书·食货志》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汉书·王莽传》曰:“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见税什五”、“实什税五”,皆是租佃制下的封建地租。纵观封建社会的地租形态,大体有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而中国封建社会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第 371 页。

③ 《礼记·坊记》。

① 《吕氏春秋·审分》。

① 《汉书·食货志》。

所推行的主要是实物地租形态,其实劳役地租和货币地租也都存在于中国封建社会,但不占主导地位,这是由封建地主经济的租佃制所决定的。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田非耕者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招浮客,分耕其中⋯⋯田之所入,己得其半, 耕者得其半”。②由此看出地主土地所有制同西欧封建领主制不尽相同。西欧封建领主将庄园土地划分为直领地和农奴份地。领主对分得份地农奴的剥削关系,主要体现在直领地上。农奴定期在领主直领地上的劳作,则是领主剥削农奴剩余劳动的表现,在地租表现形式上,表现为劳役地租形态。中国封建地主将土地出租给佃农,因而佃耕土地的农民,其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不可能从空间和时间上分立开来,所以在地租表现形式上,是实物地租。至于货币地租,西欧在中古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实行开来,但中国由于商品经济的不发达,货币地租形态始终处于次要地位。

其二,租佃制下的生产者佃农,比西欧农奴受束缚的程度较宽松。中国封建地主土地上的佃农、就阶级属性而言,处于同西欧农奴相同的位置,但二者又有较大的区别。第一,二者虽都被束缚在土地上,但被束缚的程度不同。西欧封建农奴,一般终生被束缚在土地上,他们不能随意离开土地;而中国封建佃农可以改佃或撤佃。宋人胡宏指出,如果地主对佃农“呼之以奴狗,用之以牛羊”,佃农就会“忘其怀土重迁之真性,惟恐去之不速”,① 所以出现“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末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②第二,西欧封建农奴所占有和使用的领主的份地, 就量而言一般是固定的,领主对农奴的压榨与剥削具有强制性。而中国封建农民佃耕地主土地的数量没有固定数。佃耕土地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农民自身的经济能力和耕作技术。与西欧封建制度比较起来,这种佃农对地主的依附性较弱。

西欧封建农奴与中国封建佃农受束缚的程度不同,主要取决于土地制度的不同。在西欧,领主的领地是不允许买卖的,况且随着长子继承制的确立, 土地更不易被分割。这样在一个家族内就有可能长期据有一块土地。稳定的土地所有权,使领主能将领地划分为份地交给农奴长期占有和使用,从而形成领主与农奴之间长期而稳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土地兼并与买卖司空见惯,土地所有权的旁落、易手不足为奇,再加上中国家庭继承制度是多子析产,社会上一些富有者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当家庭由于人员过多而分立时,土地被支离分割是必然的,因而有“富不过三代”之说。土地所有权的不稳定性,不能使地主将其土地划发为份地而长期出租给佃农,因此也不可能形成稳定而长期的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其三,中国封建地主经济不直接同国家政权相结合。西欧封建庄园建立后,国家各级政权同庄园结合起来。一个庄园领主,他不仅拥有土地所有权, 而且在政治、军事、司法等方面,也同样拥有权力。一个领主庄园是一个政治、经济、军事实体。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地主经济同国家政权是相分离的,自春秋战国以来,封建国家实行郡县制,郡县是单独的政权实体,它同该地区的土地所有者不直接相关。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权力皆由

② 苏洵《嘉佑集》卷五,田制。

① 转引自《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 1979 年版,第 119 页。

② 《续通鉴长编》。

郡县执行,地主根本无此职能。国家的诸项权力之所以从地主土地所有权那里游离出来,是因为封建社会的土地可以买卖,基于此,又没有形成类似于西欧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地主的经济身份无法永远固定在一个家族或一个人身上,因而国家的诸项权力也无法交给某个地主长久掌握。于是在地主经济之外,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就形成了一套完整而又系统的官僚机构。由于地主经济地位的不稳定性,因而郡县官吏的职位高低无法根据其经济地位而定,从而形成“官无定守,民无定奉”①的局面。因此国家任用官吏的原则是“择人以尹之”,“俾才可长民者皆居民上”②。这样,地方郡县官吏的职位, 无法由自己驾驭,只有对“天了”负责,一切权力集中在皇帝身上,这也是中国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因素之一。而国家政权的性质则是由地主经济而决定的。尽管国家政权机构同地主经济相分离,但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是地主经济,阶级基础是地主阶级。封建皇帝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国家各级政权中的官吏,往往由地主分子充任。即使有许多官吏出自寒门,他们通过科举中举之后,“其精神日趋于求田问舍”③,则必然加入地主阶级队伍。

其四,土地兼并与买卖是地主经济的基本特征。在西欧封建社会里,土地所有权是稳定的,土地长期被某个家族或某个个人以采邑或世袭领地的形式据有。只有到了中古后期,在商品货币经济冲击下,才出现土地兼并与买卖的现象,成为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手段。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土地兼并与买卖长期存在,这是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为土地兼并与买卖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战国以来,商品货币经济的一定发展,导致土地商品化,也是形成土地兼并与买卖的重要因素;再加上多子析产的继承制度,无法形成稳定的土地占有状况,也是造成土地兼并与买卖的原因之一。自战国以来, 有关土地兼并与买卖的记载不绝于书。

土地兼并与买卖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一方面,土地兼并与买卖,造成大量自耕农长期存在,再加上佃农的存在,导致土地的经营规模和方式小而散,并盛行实物地租;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将土地当作财富,“人生不可无田,有则仕宦出处自如,可以行志。⋯⋯”①因而,资金投资通常是用来购买土地。造成封建的生产关系长期存在,限制了新的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

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的经济形态,是地主经济的“副产品”, 它是由自耕农、佃农经济构成的。

小农经济是小土地所有或占有制,它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都属于土地私有制的范畴,但二者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经济, 是以小土地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个体劳动的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形成于战国时期,它是土地私有制以及土地兼并与买卖的结果。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虽然它从来没有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但却在封建农业中占重要地位。小农经济是独立的经济,农民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这种经济自主的优越性,是中国封建社会在很长时期内,经济、文化比西欧相应阶段较为发达的重要因素。

但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妨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主要表现:第一,

① 《亭林文集》一,《郡县论》四。

② 《续通鉴论》一,《秦始皇》。

③ 《西园闻见录》,《谱系》。

① 转引自《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 1979 年版,第 23 页。

小农经济不利于社会生产力进步。小农经济的特点是,生产资料分散,生产规模狭小,再生产基础差,经营方式落后,驾驭自然的能力低下。这种生产方式“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①第二,小农经济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小农经济是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实体,是社会分工不发达的产物,“男耕女织”是这一经济结构的真实写照。农业的不发达,限制了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手工业一直被束缚在小农业的怀抱中。农民靠“男耕女织”, 维持生产和生活,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消费,很少用于交换,也无力扩大再生产。一方面,小农经济下的社会分工的被限制,直接破坏了产品的交换, 很难形成商品经济;另一方面,商品在小农经济面前,无销售市场,从而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虽然存在,但由于小农经济的自我封闭和顽强抵抗,使之不能高度发展起来,以致在明清之际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在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中,难以迅速成长起来,使封建社会内部产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能替代封建生产关系。即便是鸦片战争后,西方资本主义对我国的入侵,在长时期内也遭到小农经济的顽强抵抗。

总之,以封建的小农经济为代表的自然经济,虽然曾使我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相对发达,但从根本上讲它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的进步,使中国长期停滞于封建社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