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秦法治思想

夏商奴隶主贵族给自己的统治蒙上一层神圣的灵光,宣扬“王权神授” 和“代天行罚”的神权思想。所谓:“有夏服(受)天命”①;夏禹“致孝乎鬼神”②。

到了商代,神权思想进一步发展。殷商奴隶主宣称上帝是他们的祖先, 商王是秉承上帝旨意统治奴隶的。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宣称:“今予惟恭行天之罚。”西周奴隶主阶级总结了夏商奴隶主阶级统治人民的经验、教训, 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明德慎罚”和比较系统的“礼治” 思想。冀图国运长由于其阶级本质所决定,是不可能真正做到宽以待民的。“成康之治”后,西周即开始走下坡路,穆王时颁布了“吕刑”。西周统治者有一套相当完备具有明显血缘色彩的宗法等级制度,分别嫡庶、大宗小宗。宗子享有宗主权,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兴起的社会变革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积极主张反映地主阶级意志的成文法,彻底改变由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局面,力图冲破“礼治”的束缚,实行“法治”。这一历史时期,在法律思想上最先活跃起来的是管仲、子产、邓析等人。变法定律的李悝主张“尽地力之教”,推行“平籴法”,以促进经济发展;李悝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度,把禄位赐给对国家有功的人;为了从法律上保证变法的实施,李悝“撰次诸国法”,制定了《法经》。成为秦以后法律的蓝本。公元前 356 年和公

元前 350 年,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两次进行变法,实行奖励耕战、富国强兵的政治路线和法治思想,颁行了垦草令、开阡陌令、分户令、军奖令等。在重刑方面,主张以杀去杀,以刑去刑,轻罪重罚;在法律制度上, 改法为律,使犯罪与刑罚两者相结合。此后,中国封建法典概称为律。商鞅变法,影响深远。

韩非是先秦法家集大成者,他主张“法不阿贵”、“重刑少赏”。作为荀子的学生,他认为人性好利,少有“自善之民”,治国需“远仁义,去智能,服之以法”;并主张“法、术、势”相结合,实施统治;法显于外,以一政令,罚奸平乱;术藏于胸,以御君臣;有权有势,以行法术。“抱法”、“行术”、“处势”相辅以为用。这一套理论为秦始皇所采用,对统一六国, 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起了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