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奴隶制世袭制和分封制

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它是在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禹之前,部落联盟的首领是按照传统的民主选举制度产生的。尧、舜、禹的“禅让”便是如此。禹死后,按传统应当由伯益继任,但禹的儿子启使用暴力,杀死伯益,继禹而立。这标志着王位继承制度上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世袭制开始确立,并从此成为剥削阶级权力继承的一个相沿几千年的政治制度。夏朝已经建立了行政机关并设置了官吏来执掌国家的权力。夏朝设的官职,有掌四时的羲氏、和氏,掌政事和生产的牧正、车正、庖正等。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朝已制定了法律并设有监狱。夏朝统治者还拥有一支军队,用以镇压奴隶和对周围的一些部落发动战争。

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国家政权机构。在王位继承上,商因夏制,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这两种方式相依为用。到武丁时,确立了嫡长子世袭王位的制度。商朝的国家形式是以商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政体。商王是最高的统治者。当时的官制,《礼记·曲礼》云:“天子建天官, 先六太,曰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典司六典。”“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水、司草、司器、司货,典司六职。”“天子之六工,日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郑玄注谓此“殷时制也”。地方上实行封邦建国制度。嫡长子以外的王子,庶出的王子以及王族、国王姻亲均享有不同等级的分封权。按照他们各人的等级地位的高低大小,分为地位不同的爵位。它们都是隶属于商王的大大小小的侯国。商朝法律继承并发展了禹刑,法残刑酷,同时新创制了司法审判和监狱制度。

西周时期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机构更为完备,并且分工趋于专精细密。周王是最高统治者,又是天下的共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王下有太师、太傅、太保三公。论道经邦;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贰公弘化。天官家宰掌邦治,地官司徒掌邦教,春官宗伯掌邦礼,夏官司马掌邦政,秋官司寇掌邦禁,冬官司空掌邦工,是为六卿。六卿之下各有属官,分任职事,等于后代之六部,构成一套庞大的统治机构。各种官职由大小贵族充任,多世袭, 其采邑即俸禄也是世袭的,这就是所谓的“世卿世禄”制度。在地方上西周承袭商朝制度建立并健全了宗法等级分封制。从武王开始,到成王时期,先后封邦建国 71 个。王室与邦国之间血缘宗法上是大宗与小宗的关系,在政治上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周贵族的子弟、姻亲属、功臣勋将成为大大小小的诸侯,在其领地内实行领主统治,对周王室则承担护卫、纳贡、朝觐、守疆、参战等义务。诸侯在其封地内实行再分封,把土地分给卿大夫,卿大夫再分封给士。这样自天子到最基层的士就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整统治机构。其他如礼乐制度、爵位服命制度、贵族普遍教育制度、选士制度以及溢法制度等等,也都是商朝所没有的。这时我国奴隶制政治制度发展到了它的鼎盛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发生了剧烈的社会大变革。政治制度发生了一系列重

大变化,如宗法等级制的动摇,封建官僚制度的萌芽,郡县制的出现等等。这些变化标志着奴隶制政治制度开始衰落,趋向瓦解。在旧制度的基础上, 新的封建主义政治制度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