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宗族奴隶制

中国由原始氏族公社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有自身的特点。比如古希腊、罗马,完成这一过渡是在生产力相对进步、铁器已经出现、家庭私有制发展起来、个体的家庭生产代替原始的集体生产、社会分工相对发达、氏族制解体的状态下进行的。而中国完成这一过渡,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尚未使用铁器,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不发达、私有制不太发展,氏族制尚未瓦解的状态下的。虽然希腊、罗马以及中国都进入了奴隶制社会,但二者显示出不同的特点。在中国奴隶制社会里,存在着浓厚的氏族制残余,奴隶制发展不充分, 并且在经济制度中,深深地烙上了氏族制社会血缘关系的印迹,从而形成具有古代东方特征的宗族奴隶制。

古代宗族奴隶制在夏商周社会得到充分体现,其经济制度同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经济制度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其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古希腊、罗马,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已经私有。希腊“从有成文历史的时候起,土地已被分割成了私有财产。”① 在罗马,“作为罗马人,他一定是土地私有者”②,而夏商周社会,原始氏族制下的土地公有制还变相地存在着,即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公社或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③。在商代,“尺地莫非其有也”④,周代则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⑤土地的具体占有形式有三种:一是王室土地,叫做“大田” 或“藉田”。二是诸侯土地,这是国王赏赐给诸侯的。比如周时,国王赏赐周公,“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乃命周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⑥。三是村社占有的士地。不论是诸侯,还是村社成员,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

其二,社会生产者的身份不同。在古希腊、罗马,土地的耕种者、手工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105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第 477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0 卷,第 192 页。

④ 《孟子·滕文公上》。

⑤ 《诗经·小雅·北山》。

⑥ 《诗经·鲁颂·闷宫》。

工场的劳作者,主要是奴隶,社会地位尽管十分低下,但他们是社会生产的承担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具有较高的社会贡献。而在中国,殷商时社会生产者是众或众人,西周时是庶人。《诗经·周颂·臣公》曰:“使我众人,庤乃钱璘,奄观铚艾”;《左传·襄公九年》曰:“其庶人力于农穑”;

《国语·晋语》曰:“庶人食力”。由此看来,众、众人、庶人乃商周社会的劳动者。他们的社会身份如何呢?《尚书·盘庚篇》记载,盘庚训导因患水灾“不常厥邑”的众人,迁居他乡,“永建乃家”。由此可知众人是有家室的。《周书·洪范》曰,国家大事国王不仅同卿、士商量,还要“谋及庶人”、“卿士从,庶人从,是之谓大同”。从此可知,庶人的地位不同于西方奴隶制中的奴隶。众、众人、庶人是村社成员。夏商周社会也存在着奴隶, 大多来源于战俘。卜辞中有“三百羌用于丁”,即用 300 羌人牺牲来祭祀祖先丁。从安阳殷墟中,发现大量人殉。殷周时代的奴隶用于祭祀和殉葬,也参加劳动,多用作家内服务性质的劳动。

其三,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不同。在古希腊、罗马,大批奴隶在奴隶主私有庄园里进行集体劳动。而夏商周时,生产者也是集体劳作,其劳动场所是“邑”以及“大田”。周统治者“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①何谓邑?《周礼·地官·小司徒》日:“九夫为井,四井为邑⋯⋯。”邑实际是聚族而居的村社,村社成员劳作于井田之上,“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①公田上的劳动多是集体协作;村社成员除了井田劳动外,还要从国王之令去“大田” 或“藉田”里“第一节 宗族奴隶制 - 图1田”、“众黍”,形成“千耦其耘”、“十千维耦”② 的集体劳作的局面。在劳动中村社成员受田畯监督,以致“暴其发肤,尽其四肢之敏”③。

其四,社会分工有差异。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内,由于生产力水平较高,社会分工比较发达。主要表现在,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在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商品交换和商业贸易比较发达。夏商周社会,相对而言,社会分工不太发达。手工业作坊在商代已出现,主要以青铜铸造业为主。手工业作坊的产品主要是礼乐之器和兵器,多是直接用于国家,不到市场参与交换。况且这些手工业作坊,多是王室或国家直接经营,具有垄断性质。村社中,广泛存在着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主要产品是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多是生产自用。而脱离农业的私营的手工业作坊不多见。基于此,难以形成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业的出现。

从以上特征,可以发现,在夏商周奴隶制社会里,原始氏族制的公有制改头换面为奴隶主国家或国王所有制。而社会生产者,主要的并不是被征服的异族转化而来的奴隶,更不是因阶级分化而产生的债务奴隶,而是同国王、贵族同宗、同族的村社成员。而由战俘转化而来的奴隶多被用作牺牲或家内服务性劳动。诚如恩格斯所言,“奴隶还不是直接地形成生产的基础,而是间接的成员”,①没有形成类似于希腊、罗马那种“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

① 《礼记·王制》。

① 《孟子》。

② 《诗经·周颂》。

③ 《国语·齐语》。

① 转引自《中国财政史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17 页。

奴隶制度”。②社会生产组织方式表明,氏族制残余的村社共同体还存在着,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集体劳作方式还盛行着。社会分工的不发达,势必造成私有制的不发达,从而残存下来的古老的氏族血缘关系,支配着社会经济、政治乃至意识形态领域,整个社会被温情脉脉的氏族制残存的血缘关系—— 宗法制所统治,宗族血缘关系同财产、阶级关系糅合在一起,形成了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奴隶制社会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靠宗族血缘关系来维系的。就连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也受宗族血缘关系支配。国王把国家看作自己的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并按照宗族血缘关系将国土分封给自己的兄弟和儿子,各诸侯国的统治权亦由嫡长子继承。形成血缘关系决定的“家天下”的局面;在社会最基层的村社邑里,人们的生活、生产等一切活动,都受血缘关系的制约。全国上下形成严格的宗法制度,上到国家、天子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下到宗族、家庭,宗子、族长、家长处于“至尊”位置。“家无二主,尊无二上”③成为社会信条。人的价值、人的地位,皆由宗族血缘关系决定,同一祖先的后辈们,根据与其祖先血缘关系的亲疏,分成不同的等级,并且拥有等级严格分明的政治权力、经济利益。财产关系相对宗族血缘关系是从属的,阶级关系被罩上了温情脉脉的面纱。私有制没有完全冲破氏族制度的束缚,成为宗族血缘关系的附属品。从奴隶的用途和社会价值而言,同希腊、罗马典型的奴隶制相比较,宗族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制度,是比较古朴、落后的,某种意义上讲, 还带着原始氏族制的脐带,是奴隶制的初级形态。

宗族奴隶制实质上是“家长奴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