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秦法律制度

夏王朝是奴隶制国家的初建阶段,原始的“习俗”、“传统”被继承和改造成习惯法。史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东汉郑玄注曰:“夏刑有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①据说夏代刑法总共有 3 千之数, 统称“禹刑”。《左传》又云:“汤有乱政,而作汤刑。”商汤吸取夏朝腐败导致国亡的教训,建国之初就制定了“官刑”,以惩治和纠正流行于统治阶级之中的恶风劣习。西周的宗法制决定了西周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即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嫡长子继承、庶子(诸子)分封的族制系统,规定天子世世相传,百世不迁。

西周寓刑于礼,规定了五礼,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不同等级作了严格规定,恪守而不能僭越。西周制三典,刑邦国。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并以野刑、军刑、乡刑、官刑、国刑等五刑纠万民,维国纲。此外,周天子颁布的诰、誓、典以到先王遣训,都具有法的性质。周穆王时大司寇吕侯制《吕刑》凡3 章 952 字,为我国最早的言刑专著。其中关于赎刑的规定,具有减少大辟和宫刑,扩大“金作赎刑”适用范围的意义。春秋时郑国子产作刑书于鼎, 为早期成文法。前 513 年,晋国范宣子制刑书,后由赵鞅铸之于鼎。

七国争雄时,韩国制《刑符》,楚国制《宪令》,魏国制《魏宪》,齐国制《七法》,赵国制《国律》,秦国制《秦律》。公元前 445 年,魏文王即位,任李悝为相,他“撰次诸国法”,制定了《法经》六篇,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具法等编,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