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封建专制时期的法治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前 221 年,秦始皇兼并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君主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秦朝以战国时期形成的法家思想作为立国制法的理论基础,用“法治”和重刑主义的原则,初步建立了封建法律制度,排斥先秦儒家的“礼治”思想, 形成了庞杂的严酷的刑罚体系。

公元前 206 年,刘邦建立了西汉王朝。汉代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时期,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较之秦代更加发展和扩大。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在“霸王道杂之”的思想支配下,以礼入刑,引经决狱,

① 《尚书·召诰》。

② 《论语·泰伯》。

开始了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过程。到了东汉,据《魏书·刑罚志》说:“后汉二百年,律章无大增减”。可见,东汉法律思想与西汉基本相同。

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家,主要有西汉的贾谊。他极力主张确立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主张实行“礼法结合”的两手统治术,倡导先用礼仪教化,而后再用刑罚。并维护“刑不上大夫”的法律思想。后来,西汉儒学大师董仲舒, 发展了贾谊的思想,认为要加强封建专制的政治统治,就必须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发展了“三纲五常”的理论,主张“大德而小刑”,强调礼乐教化的作用,推《春秋》决狱,“论心定罪”。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面对长期尖锐、复杂的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各国统治集团都很重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家曹操,主张治定“礼为首”,拨乱“刑为先”, 坚持“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举用贤才,奖赏战功。诸葛亮十分重视法治,而且执法如山,赏罚分明,以身作则。他主张“科教严明”、“上下有节”、“集思广益,刚柔并存”。另外他的军法思想也很严明。

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隋唐,已进入鼎盛时期。与当时封建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封建立法渐趋成熟、完备,礼法结合已用法典形式固定下来, 引经断狱大大减少,封建法制进一步加强。同时,隋唐的法律思想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一是在立法上主张“法贵简当”、“删削繁苛”,“尽除苛惨之法”;二是在司法上强调“守文定罪”、“以公执律”、“恤刑慎杀”, 尤其对死刑更是持审慎态度;三是在执法上重视整饬吏治,实行“兼听”、“纳谏”,“唯才是与”的政策;四是在刑礼关系上,主张“礼法迭相为用”, 本着“礼律两不失”的原则解决司法上的特殊法律问题;五是反对恢复肉刑和复仇杀人的法律规定。唐朝法律制度是我国封建法制高度发展的产物,不仅为宋元明清立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当时亚洲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当时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韩愈,希望通过肯定“圣王之道”来强化封建主义的上层建筑。韩愈的法律思想以“道统论”为理论根据,提出圣人制“礼乐刑政”的国家和法的起源论,把封建专制国家和法律制度及伦理道德等抽象化为“道”,赋予“道”神圣不可侵犯性。他主张“礼法并用”,“德礼为先”,其法律思想贯穿一条维护“道统”的主线。

辽、宋、金、元时期,由于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相应的,法治思想从内容到形式都比前期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两宋统治者大肆宣扬“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将其作为奴役人民的思想桎梏,妄图用玄妙深奥的思辨哲学掩盖其封建法律的实质。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主张重刑和恢复肉刑的思想也有所抬头。一方面,一些少数民族统治者,入主中原后,加紧封建立法,加强对汉人的限制和压迫。另一方面,一些开明的政治家则极力提倡执行汉法,实行新的治国方针,促进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联系,推动了民族融合的进一步发展。

北宋的包拯,提出并实践了一系列法律主张。坚持“于国有利,于民有害”的立法原则;坚持以民为本,健全法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主张并实行赏罚分明,执法公平,精选官吏,防止冤狱;提倡“治平之世,罕用刑法”的宽简政策。

王安石则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扭转宋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向宋神宗提出“变风俗,立法度”的主张。他说:“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

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他还注意解决刑津执行存在的问题, 提出“臣以为有司仪罪,惟当守法”的主张。为任贤使能,王安石推行和加强吏治,改革旧的官僚机构和任官制度。他的变法思想,在当时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明时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了晚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统治,从地方到中央在行政机构上进行改置,严禁外戚和宦官专权,严惩贪官污吏,创造了多种“会审”断狱的方法。不仅用法律,而且用法外之刑加以惩治,并建立了特务组织,大兴“诏狱”。自英宗以后,政治、司法腐败不堪。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增长,明末三位思想家——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君臣共治”、“许庶人议政”等带有民主主义特点的政治法律主张。

明王朝在农民起义的狂飙中灭亡后,清朝统治者采取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措施。康熙皇帝在法律思想上提出了安民心、清吏治、“弼教化民” 的主张,有力地促进了清朝大一统的统治。雍正时在法律上采取高压恐怖政策,大兴文字狱,摧残科学文化事业。到了嘉、道年间,阶级矛盾日益恶化, 清王朝开始走向衰败。1840 年鸦片战争,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历史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