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择偶

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决定了择偶只能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由父母进行“门当户对”的选择,并且是政治联姻。统治者借联姻扩大自己的势力, 稳定自己的权力;借联姻在政治遇难时得到庇护。显然,古代联姻注重家族价值,意在“和二姓之好”,上事宗庙,下继后世,并建立姻亲联盟。当事人的情爱反而成了婚姻的附属物。

择偶还要受社会风俗、伦理道德的影响。“贞操”被认为至关重要,甚至与妇女的生命等量。

择偶理应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地选择,但封建社会剥夺了当事人的这种自主权,当事人与择偶权二者脱节,发生了背反现象,当事人无择偶权,有择偶权的不是当事人,而是父母。

民间俗称的“媒人”在传统婚姻中是一个重要角色。周代已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说。《诗经》中写道:“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匪媒

①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不得”。以婚姻介绍为职业的“媒官”也随之出现,并在周代末发展为私谋。

《唐律疏义》明文写道“为婚之法必有行谋”。把媒妁列为男女成亲的法定条件。但媒人始终只起中介作用,“父母之命”才起决定作用。在封建社会中,男女社会交往和接触甚少,特别女子受“男女有别,授受不亲”的约束而深居简出。媒的存在有其现实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