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民主专政的确立和完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着手创建的人民政权,为全中国解放后建立的人民政权作了准备。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迎来了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变革。从此,中国人民站起来了,掌握了国家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创立并不断完善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报告指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保证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保证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实行

专政。”①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下,人民群众不仅是生产资料的占有

①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 37 页。

者、所有者,而且是管理者、使用者,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也是我国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其具体体现是基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理论的人民管理、群众自治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规定,每届任期 5 年。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它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和其它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这些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每届任期 5 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最高行政首脑,由全国“人大”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2 届。他对外代表国家,掌握国家要项的发令权、重要人事的任免权、对外条约及重要协定的准废权,以及代表国家的授勋权等等。1982 年宪法规定: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确认中央军委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构成统一的行政权力系统,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另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组织和城乡居民、村民自治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群众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合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重要组织形式。合作的根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长期以来成为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国家,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前进的重要途径。

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从 1949 年到 1956 年是过渡时期。1956 年以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在中国已经被消灭,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受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和某些封建残余影响,也由于我们在人民民主的基本制度建立以后,未能进一步切实致力于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和程序方面的建设,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实

现,甚至在“文化大革命”中使民主建设遭受严重破坏。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教训。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改革政治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采取切实稳妥的步骤,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标志着民主制度建设新时期的到来。

当然,我们的各项民主制度还不够完善、成熟,同宪法的要求、人民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薄弱环节和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必须着眼于实效,着眼于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致力于基本制度的完善。主要是:为了使人民真正享有各项民主权利,今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各项职能将继续完善,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将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密切与群众联系。同时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都将得到加强和完善;逐步使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要理顺党和行政组织同群众团体的关系,使各种群众团体能够按照各自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健全选举制度。继续依法坚持差额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完善候选人的介绍办法。除继续坚持按地区选举的制度外,可以辅之以按界别选举和其他方式产生部分代表的办法;制定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等法律, 建立人民申诉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建立劳动仲裁制度,积极推进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化,等等。总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 我们只能依据历史和现实的规定性,去努力工作,创造条件,循序渐进。

经过了 40 多年的时间,中国共产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继承民族文化中有关的积极因素,结合中国的国情,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并且,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健康发展。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肯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政治制度的成果,开辟了我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广阔道路。中国的政治制度必将伴随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