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1908 年 8 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计 22 条,是我国宪法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正文规定了“君上大权”,附录部分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1911 年 10 月 10 日,武昌起义,清政府又颁布第二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国会和内阁的权力,但仍顽固坚持维护君主权力不放。

1911 年 11 月,集合在武昌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与各省代表,通过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组建中央临时政府的法律依据,带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其内容是确定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府,政府机关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1912 年 2 月,孙中山被迫向袁世凯交出革命政权,辞去大总统职务。为了限制和防止袁世凯倒行逆施,于 3 月 11 日由孙中山在南京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我国法制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的文件,具有重大意义,是中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宝贵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