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周秦时期的音乐理论
周秦音乐文化高度发展的主要标志,还在于从理论上奠定了我国古代乐律学的基础。约成书于春秋时期的《管子·地员篇》中,正式记载了计算五声音阶中各音的弦长比例的数学方法,史称“三分损益法”,并完整记述了我国五声音阶宫、商、角、徵、羽的名称。在《左传·昭公二十年》及《国语·周语》中,还记载有与五声音阶同时并存的七声音阶,它的半音位置在四五度和七八度之间,各音分别为宫、商、角、变徵、徵、羽、变宫,是运用三分损益法在求得五声音阶后进一步推算的结果。但从《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的记载来看,变徵、变宫更多地是为丰富和装饰五声音阶所用,五声音阶在音乐实践中占有主导地位。为合乐和旋宫的需要,当时还确立了十二律制。《国语·周语》中将十二律名称为“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其中单数各律称律,双数各律称吕,故十二律也常称“十二律吕”。十二律亦用三分损益法求得,有了五音、七声、十二律,并有了音阶中以宫为主的观念,“旋相为宫”的理论也由此进一步确立。
在作为音乐科学认识的律调理论成熟的同时,体现着人们对音乐美认识的美学思想也在这一时期较有系统地相继问世。至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士”的阶层的崛起,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在音乐美学思想上,孔子、墨子、荀子、老子、庄子等人都发表了有关论说, 其中特别是儒道两家音乐思想不仅在当时,并对整个封建社会,乃至我国民族音乐文化的心理结构,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上崇尚“先王之道”的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重视礼、乐的政治作用,强调音乐在道德上感化人的能力,“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孝经》);在音乐的评价上提出“善”和“美”的标准,但强
调善的重要性;在音乐的情感表现上主张“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中庸之道;并且崇雅贬俗,对民间俗乐全盘否定。儒家音乐思想在之后相传为公孙尼子所编著的《乐记》中得到了更为系统的阐述。它在强调音乐的本源时候: “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 心之动,物之使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 认为表达人们思想感情的音乐,是客观外界事物的反映。由此,它进一步把音乐和政治联系起来:“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 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正因为儒家的音乐观突出了音乐与政治的关系,以及音乐对政治的实用功能,所以在之后长期成为封建统治者制定音乐政策的根据。
老子和庄子是道家的代表。他们的思想含有朴素的辩证法因素,但近于虚无主义。在音乐上,老子的“大音希声”,庄子的“至乐无乐”,似乎消极地主张否定音乐,然而他们哲学思想中强调“意”而忘掉“形”,以及追求“无为”、“自然”、“率法天真”的观念,对后人在功利实用目的之外理解音乐自身某种特殊规律、以及音乐意境、情感率直的表现,给予了莫大的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