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乐器、器乐和乐论
在器乐方面,宋代的琴家常以描写自然风光、隐世生活表这个人幽深思绪为主,有时也反映对国事及民族安危的忧患之情,代表作有南宋浙派琴家郭楚望的《潇湘水云》、《泛沧浪》、《飞鸣吟》,毛敏仲的《樵歌》,徐天民的《泽畔吟》,刘志芳的《鸥鹭忘机》,以及姜夔的琴歌《古怨》等。
《 潇 湘 37
水》的作者触景生情、寄寓他对祖国沦亡的感慨之作。全曲音调流畅,跌宕起伏,堪称宋代琴曲中的杰作。琵琶曲则有明代以前产生的《海青拿天鹅》。
宋元间在民间瓦肆及其他游乐场所,还经常有由双韵合阮咸,嵇琴(即奚琴)合萧管等的“小乐器”;或用方响、笙、笛、小提鼓等组合的“清乐”; 以及萧、管、笙、轧筝、嵇琴、方响等的“细乐”等器乐小合奏表演。这些小合奏回音响轻细,音色清越,别有风味,成为当时一个极有特色的民间乐种。
在乐器上,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唐代出现的奚琴,到北宋时发展到“马尾胡琴”,初步确立了后来广泛流行的“胡琴”类拉弦乐器的形制。宋元间还出现了三弦、双韵、勃海琴、葫芦琴、火不思等弹弦乐器,云璈(即现今云锣)和铳鼓两种敲击乐器,以及唢响等吹奏乐器。元代还由中亚地区传入了早期的管风琴——“兴隆笙”,但未能广泛流行。
宋元文人的音乐思想理论研究有所发展,但常有稽古保守的倾向。乐律学方面有沈括、张炎、蔡元定等对律调的研究,蔡元定的十八律理论,以三分损益的十二律为基础,而于黄钟、太簇、姑冼、杯钟、南吕、应钟六钟后各增加一个比本律高一个音差的变律,得出了十八律。它从理论上解决了旋宫后音阶的音程结构不一致的困难,但从实践上并不是理想的方法。
这一时期重要的音乐论著有宋代蔡元定的《律吕新》、陈肠的《乐书》、张炎的《词源》、王灼的《碧鸡漫志》;元代芝辌的《唱论》和周德清的《中原音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