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法无私绘丹青

秉公执法,是公义无私的道德原则在司法领域里的集中体现,它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能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性原则出发,做到无论亲疏贵贱“一律平等”,而无所偏私和无所畏忌。包勉犯法,包拯铡之;驸马爷陈士美犯法,包拯铡之;曹国舅犯法,包拯又铡之。包拯执法可谓公矣。但可惜这些都是戏曲舞台上的事,不是历史真实。那么在历史上有没有这样的真人真事呢?显然,在封建特权社会里,以权代法、徇私枉法犹如家常便饭,人际关系又盘根错结,贪官污吏也多如牛毛,在这种情况下,做到秉公执法相当不易。但是公正无私之士也还是有的,而且,他们用自己的实践为我国古代的司法史谱写了一曲又一曲的正气歌。我们略举数例,从不同角度来看看他们在执法过程中都是怎样做到“公”字当头的。

春秋时,楚国的著名令尹(相当后来的宰相)子文即斗伯比之子斗谷於

(wū)菟的一个族人横行不法,被廷理(法官)拿住治罪。后听说是子文之族,就又放了他。子文知道这事以后,就马上召见廷理责问道:“国家设置廷理这一官职,是为了掌管国家的法令而处理触犯国法之人的。而你却弃法而背令,释放犯法者,是为理不端、怀心不公也。我身为令尹,在上位以率士民,士民对我也还难免有所怨望。而今吾族人犯法甚明,而你却因我之故把他释放,这不就等于向国人表明我有不公之心吗?执一国之柄而以私闻, 与其生不以义,不如我死也。”说着,子文就将族人送交廷理,并坚决地说: “不是刑也”——若不依法治罪,“吾将死”——那我就不活了。廷理恐惧, 就依法处置了他的族人。成王听说这件事,来不及穿好鞋履就急忙去见子文表示慰勉和敬意,并让他参与内政。楚国的人听说这件事,都异口同声地说: 像令尹这样“方正公平”,我们老百姓还有什么可忧虑的呢?

遇到自己的“亲爱者”犯法,虽说也很令人头疼,但只要能处以公心,

不偏不向,一听于法也就是了,但若遇到贵胄子弟甚至王子犯法,问题就复杂些,因为这不但需要有一颗纯洁善良的公心,而且还需要有敢于碰硬的精神。东汉光武大将祭(zhài)遵在当军市令的时候就碰到过这类事。光武有个“舍中儿”,依仗其特权地位,恣意妄为,扰乱军市。祭遵将他拿获之后, 也不向光武“请示汇报”,就像对其他罪犯一样将其格杀。光武听说,非常恼火,好个祭遵不识好歹,刚刚提拔你当了军市令,就如此忘恩负义,大胆妄为,竟杀到我皇帝老子的门上来了,这还了得。于是就气冲冲地非要把祭遵拿下问罪不可。不过,光武帝毕竟还是一个“明君”,他虽一时转不过弯儿来,但后经人规劝,终于明白了“祭遵奉法不避,是教令所行”的道理, 所以不但没治他的罪,反而又提升他作了刺奸将军,而且还告诫诸将说:“谨备祭遵,吾舍中儿犯法尚杀之,必不私诸卿也。”

王子犯法,使之与民同罪,诚然需要点公心和勇气,而当遇到皇帝胡乱干预司法进程,需要挺身而出据理力争以维护法律的“公道”时,这种公心和勇气就更需要了。因为皇帝不是别人,“朕即国家”,就他一人说了算。他握有生杀予夺之权,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而随意置人于死地。他若不顺心,会连你一起杀掉的。隋初,大理少卿赵绰就遇到过这类事。当时有个刑部侍郎叫辛亶(dǎn )的,因穿着粉红色的裤子上朝,文帝以为“厌蛊(gǔ)”

——用诅咒邪术降灾于人,因此非将他斩首不可。但赵绰却说:“法不当死, 臣不敢奉诏”。文帝怒甚,曰:“卿惜辛亶而不自惜也?”于是就又下令“引绰斩之”。但赵绰还是不肯屈服说:“陛下宁杀臣,不可杀辛亶。”说着就把衣服解开,等着砍头。这时,文帝问他:“竟何如”——怎么样?还敢跟我较劲吗?赵绰铿锵有力地说:“执法一心,不敢惜死!”看来,他真是豁出去了。幸喜他的“诚直之心”感动了文帝,而获开释;若是感而不动呢, 那岂不逮哉!

除上述外,还有一种常见的现象,就是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亲友或权贵们的请托,这也是对执法者能否秉公而处的考验。北魏时有个执法官叫崔光韶, 他“清直明断,吏民皆敬惮之”。他的一个同事秘书监祖莹因赃罪被劾。光韶认为此人犯罪情节严重,必须“致之重法”。但上自太尉城阳王拓跋徽、尚书令、临淮王拓跋彧(yù),下至吏部尚书李神儁(jùn)以及侍中李彧等一大群“势望”——即有权势和有威望的人都来“求宽”。在这种情况下, 事情往往是很难办的,除非你不怕得罪权贵和不怕丢官。崔光韶正是这种人。他正告这帮人说:“朝贤执事,于舜之功未闻有一,如何反为罪人言乎?” 他“执意不回”,更是将祖莹依法治罪。正是:

奉法无亲贵,公心照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