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资源的私有化与共享
生物技术革命的主要驱动力是私人部门,尽管大多数基础研究是在国家资助的大学和研究所里进行的。
如罗斯林研究所,不能隔开与 PPL 制药公司的关系,否则一事无成。生物技术研究成果的私有化意味着这些成果再也不能组成科技知识的主
体,而这些知识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此外,公共部门研究所和资助这些研究所的机构往往持有专利权,这是研究成果私有化的基础。
这种私有化关系到: 1.培育工作和植物组织培养所必需的种质和植物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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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优良特性和能被利用来开发新品种的培育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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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商业品种或新的细胞系,新的产品和这些产品的新用途或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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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新品种或新产品的先进技术方法。(注 11)
遗传资源的存贮与获取问题已成为关于开发全球资源使各国获益的地理政治学议题。一种看法是否认知识产权,这就使持有这种见解的国家孤立, 阻碍了在这个国家的外国公司和研究所进行的研究,也无法转移和获取技术。另一种极端的看法是接受所有强制性的竞争规则,使一个国家完全变成跨国公司利益的焦点。
1981 年,在 FAO 第二十一届会议上,墨西哥代表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提出关于制定植物遗传资源自由循环的国际公约,以及在 FAO 主持下的国际基因库的议案。这个方案不顾工业化国家的反对而得到通过。
在第 22 届会议上,一个非政府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被提议代替国际
公约,这个约定包括 11 项条款,正式承认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但此后,加拿大、日本和美国等一些国家均拒绝加入这个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