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及其教育思想

韩非(约公元前 280——前 233 年)是先秦法家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战国末期出身于韩国贵族,具公子的身份。早年与李斯同师事荀子,“喜刑名法术之学”(《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他看到韩国政治腐败力量贫弱, 一方面,多次劝谏韩王变法图强革新,但始终未被采纳;一方面,写成《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和《说难》10 余万言的著作,系统地阐述法家的政治思想和主张。当这些著作传至秦国,立刻受到秦王赢政的重视赏识,感叹说:“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公元前 234 年韩非出使秦国,因受李斯、姚贾谗言陷害,次

年(公元前 233 年)便囚死于狱中。他的著作后人称为《韩非子》,流传下

来,现存 55 篇,是研究韩非和法家学派思想的主要资料。

韩非继承和发展先秦法家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三者结合起来,融汇贯通,冶为一炉,成为法家学说集大成者。他批判了儒、墨、道三家的历史观,指出历史是在向前发展,提出今世必然胜过上古、中古和近古之世的进化历史观点。韩非认为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时代在变化, 所以治理社会和统治国家的办法也应该按照现实的需要进行政治改革,不必墨守成规遵循古代的传统。他说:“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 因为之备。”(《五蠹》)嘲笑如果用古代的办法来管理当今的百姓,就好

比宋国农夫“守株待兔”那样的愚蠢可笑。韩非对人性的认识,比其老师荀况的“性恶论”有过之而无不及,表现为一种绝对的“性恶论”。他以为人性都是恶的,是自私自利的,上至君臣下到百姓,人与人的关系都是利害的关系,甚至父母子女之间也不例外。他的以法治国的思想正是建筑在这种绝对的“性恶论”的基础之上。韩非主张“法治”,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国家大权集中在君主一人之手,实行绝对的专制,以严明的赏罚驱使臣民效力服务,用严酷的刑法镇压人民的反抗。韩非的这些思想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适应了他们要求变革现实的需要,秦统一以后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思想的应用和发展。

韩非的教育思想是和他的整体法治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主要的教育主张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严格禁止“二心私学”。韩非“观往者得失之变”(《史记·老子韩非列传》),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取缔“二心私学”。

韩非认为,当时的“私学”和统治者不是一条心,故称这些私学为“二心私学”。这些私学“乱上反世”,是天下祸乱的根源。他说:“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五蠹》)这意思是说, 新兴地主阶级取得了政权,如果放松警惕,让那些儒家学派的人用文学扰乱法律,侠士们用武力触犯禁令,而统治者还以礼宾厚待他们,势必会动摇政权的巩固。

为了适应封建主义中央集权统一政治的需要,韩非主张治国以法为本, 在上层建筑领域只能宣传法家思想,严格禁止“二心私学”的存在,打击镇压“儒生”。要求对办私学的人“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禁止他们的行动自由和结社的自由。并具体提出禁绝的办法,“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韩非子·说疑》),从思想、言语到行动都要严加控制,以有利于思想的统一。

②培养智术能法人才。韩非从推行“法治”,建立封建专制的需要,明确把培养智术能法人才作为教育目的,体现了法家关于人才的观点。韩非培养人才的目标,与儒家和墨家思想有很大不同。儒家以培养“明人伦”的君子或士为目的,墨家以培养具有“为义”、“兼爱”精神的兼士或贤士为目的。韩非则提出教育要培养“智术之士”、“能法之士”和“耿介之士”。他认为,“智术之士”见识远大、明察事理;“能法之士”强毅刚正、敢于斗争;“耿介之士”驰骋疆场、勇赴危难。一句话,教育目的应该培养一批忠实和服务于新兴地主阶级的明法、守法、行法的具有革新精神的人才。韩非鄙视那些所谓“行仁义者”和“工文学者”,瞧不起儒、墨各家培养出来的人物。他专门写了《五蠹》这样一篇文章,对危害新兴地主阶级统治秩序者,称为“奸伪无益之民”,把这些人看作是国家社会的蠹虫。“五蠹”包括“称先王之道以籍仁义”的学者(儒生)、言古者(说客策士)、带剑者

(游侠刺客)、患御者(逃避耕战之人)以及工商者,而将儒生列在“五蠹” 之首。他说:“此五者邦之蠹也。人主不除此五蠹之民,不养耿介之士,则海内虽有破亡之国,削灭之朝,亦勿怪矣!”(《五蠹》)

③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这八个字是法家教育思想的中心思想和核心内容,可以看作是法家教育的总纲领。这一思想从提出到实行看来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重视法治教育宣传法令内容,主张法令必须明白易知,由官吏向百姓解释宣传。之后

韩非在继承商鞅法治思想的基础上,从“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的观点出发,认为必须使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行符合法家精神,遵守国家的法律,做到“言谈者必轨于法”, 于是明确提出了“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五蠹》)的著名的教育方针。法家思想的影响越来越大。及至,秦统一以后,李斯便向秦始皇建议:禁私学,烧《诗》、《书》和百家语,“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法家的法治教育思想得到了全面贯彻实施。

韩非提出“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就是进行普遍的法治教育。他把封建国家颁布的政策法令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让全国人民都来学法、执法和守法。这个“法”,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教育诸方面。这样,法家的教育内容就和儒家把以礼乐为主的教育,墨家把科学和生产知识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完全不同了,以法律的教育代替了文化知识的教育。而“无书简之文”语,实质上就是废除清算古代的文化典籍,《书简》即指

《诗》、《书》、《礼》、《乐》等典籍。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家把一切书籍都不要,按照韩非自己的解释:“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这说明,关于“法”的书籍还是可以保留的,其他如兵、农的书简也还是要的。实际上,当时民间收藏法家的著作十分普通,“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境内皆言兵,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这些话是韩非亲自目睹之后写在了《五蠹》篇之内。

韩非为了推行“以法为教”的教育内容,同时提出“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的保证实现的措施。“以吏为师”,就是政府各级官吏担任教师进行法治教育。这些封建国家的官吏要能够“明法”、“知法”、“行法”,他们掌握教育权力,可以解释和宣传法令政策。这里的“师”,已不同于人们平常所说的“师”,而是法家进行法治教育的执行者和宣传者。而“无先王之语”,意思是剔除古代道德说教,特别是儒家宣传的礼乐一套东西,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倡导的“以吏为师”的教育主张,在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得到大力推行。1975 年底,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发掘的 12 座战国晚期至秦代的墓葬中,出土了大批秦代竹简,大部分内容是法律和文书,有不少是直接与吏师制度有关的。如吏师弟子有正式学籍,有专门的“学室”对弟子进行教育,选拔黜免及役使均受朝廷法令制约。这就为我们进一步研究韩非和法家的思想提供了翔实的文字实物资料,是值得重视的。

韩非提出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政策,在新兴地主阶级取得全国统一政权的前夜,对社会实行普遍的法治教育,使教育为封建地主阶级中央集权政治服务,应该说有积极的一面,也是一种重要的措施步骤。在当时进行法治教育,使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经济、思想和文教法令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人人知法人人畏法,坏人坏事不易发生,这对维护社会秩序、富国强兵都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从整个文化教育发展方面来看,韩非所倡导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这种教育思想又未免片面和狭窄了,它违背了教育的规律和特点。“以法为教”是除了法令教育外,不要其他的教育; “以吏为师”是除了官吏以外不要其他的教师。韩非的这种法治教育思想, 在实际上取消了文化知识的传授,否定了人类知识的作用,也否定和贬低了学校教育和教师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没有认识到教育的全面意义及其特点,

这是韩非和法家思想中普遍存在的缺陷和严重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我们概括地介绍了墨子、孟子、荀子和韩非教育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他们对教育作用、教育目的、教学内容、教育原则、学习方法、教师等教育各论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见解。墨子躬行实践、培养“兼士”、重视科学技术的教育思想。孟子提出“性善论”、强调“明人伦”,重视道德修养和意志锻炼的教育思想。荀子主张“性恶论”,所著《劝学篇》论述学习,尊重教师“贵师重傅”的教育思想。韩非“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培养智术能法人才的教育思想。这些都丰富了春秋战国时期教育理论的宝库,也可以看出当时教育思想的深刻性和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