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资本主义各国对中国边疆、邻国侵略的扩大(1885—1894 年)
一 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的签订(1885—1887 年)
1885 年中法越南条款第六款规定:“北圻与中国之云南、广西、广东各省陆地通商章程,应于此约划押后三个月内,两国派员会议,另定条款,附在本约之后。”所以,订约后不久,法国派公使戈可当来华,议订通商章程。法国侵越主要目的之一既是为了通过越南侵入中国西南边省,攫取经济利益,这个通商章程的谈判便清楚地暴露了法国的这种意图。
1885 年 10 月戈可当到中国后和清廷特命全权代表李鸿章开始谈判。戈可当提出了法方所拟的草案二十四款①,其中有多项重大要求都超出条约原订的范围。如条约第五款原订:“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者,应指定两处”,而法方草案则要求“或因贸易较盛,或因开添道路”可以续添,又如第六款原订:“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而草案中则竟要求出入口税都“不得过各口通行税则之半”。法国侵略者就这样在通商口岸和税则两项重大问题上,肆意扩大要求。不但如此,在法方草案中还加入了新的要索,提出要在“通商处所开设制造各厂”,“在云南、广西、广东三省境内开矿”,此外还要求准许越南食盐输入中国等。这些要求中,开设工厂和开采矿山两事,又都反映了 19 世纪 80 年代法国资本主义日益增长的输出资本的要求。
对这些苛刻的要求,甚至李鸿章也不敢轻于接受。这时越南人民的反法斗争正蓬勃发展,越南国王也带领了义军继续抗法,并迭挫法兵。①法国在越南遭到严重的困难,使统冶阶层中一部分人甚至不得不考虑放弃北圻。②中国驻法公使许景澄向清政府报告,法政府亟盼和中国的商约界约速成,他建议“界务多争,商务不让,使法为难,则迟早必退”。鉴于这种情势,清政府决定采取所谓“绝不放松一步”③比较强硬的方针,拒绝了法方的种种无理要索。谈判几经反复,延至 1886 年 4 月 25 日才签订了《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在这个通商章程中,戈可当被迫暂时放弃了续添通商口岸、开矿、设厂等要求。关于进出广西、云南边界货物的税则,最后议订,进口税按税则减收 1/5,出口税减收 1/3。这个通商章程虽仍给予法国在西南边省商务中许多特权,但和法国侵略者原来的期望相去甚远,法国政府十分不满,拒绝予以批准。
① 见《清季外交史料》,第 62 卷,第 6—13 页。
① 《清季外交史料》,第 62 卷,第 13、15、16 页。
② 同上书,第 17 页。
③ 同上书,第 28 页。
1886 年法国另派恭思当使华。恭思当到中国后,又一再诱胁总理衙门修
改前约,终于使清政府作出更多让步。1887 年 6 月 26 日签订了《续议商务专条》,将进出口税则再度减低,进口税按税则减收 3/10,出口税减收 4/10; 在广西龙州、云南蒙自之外,又加开云南的蛮耗一处为通商口岸。此外又准许法国船只在交纳极轻微的每吨银五分的船钞后,可以通过流经中国境内的松吉江和高平河,往来于北越的谅山和高平之间,并且可以运货进入中国。章程中还订明了法国在“中国南境、西南境”享有无条件的片面最惠国待遇, 凡给予他国的任何利益,“法国无庸再议,无不一体照办”。
1886 年和 1887 年的这两个越南边界通商章程都直到 1896 年才经双方互
换批准。但早在 1889 年龙州、蒙自、蛮耗都已先后开放通商。这两个章程给了法国在广西云南两省的特权地位,成为法国侵略者此后在两省发展其“势力范围”的张本。
与商约谈判的同时,中法双方还进行了中越边界的勘界工作。在工作进行中,清政府的代表邓承修对法方的无理要求提出了异议,法国侵略者态度蛮横,以致谈判一度陷于僵局。这时赫德又运用了他的恶势力,据他自己说: “我想办法取得皇帝谕旨,严令中国委员不再生事”①。清廷当时竟也认为: “法办北圻费手,又避弃地之辱,取舍正在为难,若我踰约而争,彼或借口罢议退去,则衅端终归未了。”②为了求得苟安局面,清廷不惜一再下令勘界委员:“越界不必过争,按约速了,勿生衅端为主。”①这样,清政府代表和法方代表在 1885—1887 年间大体上确定了中越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