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英交涉与《烟台条约》
马嘉理事件的消息传到伦敦后,英外相德比于 1875 年 3 月 4 日训令威妥
① 沙金特:《中英贸易与外交》(1907 年英文版),第 199 页。
② 参阅吉尔南:《英国对华外交,1880—1885 年》(英文版),第 4 页。
③ 《清季外交史料》,第 1 卷,第 12 页。
玛在交涉中要“记住印度政府派遣柏郎上校所带的队伍到云南去的目的”①。英国政府显然执意要实现其侵入云南的计划。不但如此,英使威妥玛更乘机向清政府进行勒索,以实现英国多年来所企图达到的一些侵略目的。他的估计是:“不论我们说什么做什么,中国方面极少有出之于战争的可能。”② 因此,在交涉之初,他就提出了许多与滇案全不相干的要求,并且在交涉过程中,采取了极其凶恶横蛮的态度,肆意向清政府官员威胁要挟。
3 月 19 日,威妥玛向总理衙门提出六项要求:(1)中国须派专人往云南
调查,并须有英方官员参加;(2)印度政府得再派第二次探测队;(3)以 15万两交付威妥玛,留待以后处理;(4)1858 年天津条约第四款所给与英国公使的“特权”,应解释为皇帝应予合适的接见;①(5)商定办法“保证英国贸易得免除关税及半税以外一切课征”;(6)“因中国官员的行动而产生的一切赔偿要求”应立即予以满足。接着从 3 月 24 曰至 31 日一周之间,威妥玛连递照会十余次,咄咄逼人地勒令清政府至少先接受前三项要求,并以绝交撤离北京相威胁。总理衙门在英使的威胁下首先在原则上接受了这三项要求。但是威妥玛并不以此为满足,8 月间他自上海回到北方,在天津和李鸿
章会见,又提出滇案以外的其他要求,并对李大肆威胁恫吓说:“如没有一个成事的把握,改变的凭据,那时候我只好出京,把云南事交与印度节度大臣办理,各通商事交与水师提督办理,英商税饷概不准完纳。”②接着他又向总理衙门提出最后通牒,迫使清政府作出一些让步后,于 10 月中离京赴沪。
1876 年春,他再回到北京继续胁逼勒索,结果仍未能完全达到他的目的。6 月间他以下旗离京的威胁姿态又去上海。这个侵略分子就这样不断地使用威胁恫吓的勒索手段,向清政府步步进逼。
清政府因鉴于日本侵台事件的前辙,对滇案自始不敢推诿,训令云贵总督刘嶽昭、云南巡抚岑毓英“持平妥办,毋稍含糊”;随后,又应英国的要求,派李鸿章之兄湖广总督李瀚章为钦差大臣赴滇查办,后来又加派总理衙门大臣薛焕帮同查办。在威尔玛的不断威逼下,清政府对英国侵略者的要求步步退让,但侵略者仍然没有完全满足。1876 年 6 月威妥玛以下旗离京的决裂姿态去沪后,清政府生怕英国动武,赶派赫德到上海和威妥玛商议。赫德和威妥玛会商后,建议清政府大员去烟台和威妥玛举行谈判,并指明“所奉上谕若仅如以前妥商马嘉理一案字样,尚觉不够,该大员须奉有全权便宜行事之谕旨”①,明显地表示谈判必须涉及滇案以外的问题。赫德并指名要李鸿章亲自一行,因为这个大卖国贼是侵略者认为最适宜的交涉对手,希望他能“替中国设想,从前两国利害光景,比对目下强弱情形,处以和气大方,所有不免相让之处,不妨善让,莫要推辞”②。换句话说,就是要他能为清政府完成向英国彻底屈服妥协的任务。清政府当即奉命唯谨地于 1876 年 7 月 28 日下令,委派李鸿章为钦差大臣“全权便宜行事”,前往烟台和威妥玛举行
① 王绳祖:《马嘉理事件与烟台条约》(1940 年英文版),第 68 页。
② 同上书,第 76 页。
① 按该款所规定事项原是关于一般的外交豁免,并未提及觐见问题,只是款末有“总之,泰西各国于此等大臣向为合宜例准应有优待之处,皆一律行办”。
② 《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第 3 卷,第 32 页。
① 《清季外交史料》,第 6 卷,第 20 页。
② 同上书,第 22 页。
谈判。
李鸿章在接到任命的当日,上奏陈述他的投降主张。他的出发点是:“时势艰难,度支告匮,若与西洋用兵,其祸患更有不可测者,”因此,他力劝西太后“扩怀柔之大度,屏悠谬之浮言,委曲求全,力持定见”。③而西太后给李的指示,正是要他“参以赫德此次来信”去办理交涉。所以在西太后、李鸿章和赫德之间就这样取得了谅解,从而确定了清政府在烟台谈判中屈服妥协的方针。
烟台谈判于 1876 年 8 月 21 日开始。当时的国际形势对英国并不完全有
利。在欧洲,英俄之间正因近东问题发生严重纠纷,英国外相德比在 7 月 8 日给威妥玛训令中,表示“非常希望云南问题从速解决”④。在中国,英国在外交上也处于孤立地位。由于威妥玛一年多以来在和清政府谈判中,背弃了当初在各国之间所商定的联合侵华的“合作政策”,不和各国公使商量,独断独行,所以其他国家对英国都怀有猜忌。在中英谈判期间,美、德、俄、奥各国公使都以避署为名,齐集烟台,并分别向李鸿章表示愿意“调停”, 实际上就是要参预其事。但威妥玛向李鸿章表示决不容许他国干预,因为英国侵略者在这次谈判中的中心目的,已不在于夺取一般的商务特权,而是要为自己侵入中国西南边省开辟独占的市场创立条件,这样当然就无法和他国进行“合作”了。不过,当时的形势终不能不使英国侵略者考虑到,谈判的拖延可能对英国不利。
为了要迫使清政府迅速就范,英国侵略者在谈判中一面调动了所谓“飞行舰队”停泊于大连,作出武力威胁姿态,另一面故意提出清政府一再表示万难允准的条件——将云南巡抚岑毓英提京审讯,作为要挟,最后表示要“所拟条款须全答应即转请本国结案,不必再说提京”①。在李鸿章方面,因 8
月 14 日清廷明白指示他,“滇案提京一节,事多窒碍”②,力求英方取消这一条件,愿以接受其他条款作为交换,这样就正中了侵略者的诡计。1876 年9 月 13 日,李鸿章和威妥玛签订了《烟台条约》。
这一条约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马嘉理案的解决办法:中国赔偿被害人员家属恤款、英方办理滇案经费、以及“因各处官员于光绪 2 年(1876 年)以前办理未协有应偿还英商之款”20 万两,并派使赴英道歉。
第二部分是关于一般商务特权的扩大:(1)通商口岸的增开。中国同意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六个长江沿岸的口岸为“停泊码头”,准英船停泊,用民船起卸上下客商货物。(2)对中国征收洋货税厘主权的进一步限制。条约规定,洋货运入内地,不论洋商华商,都可请领半税单,这样就把原来只限洋商享有的特权扩大及于一切洋货。又规定“以各口租界作为免收洋货厘金之处”作为交换条件,鸦片的入口税和厘金一并在海关缴纳。(3)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对于民事和刑事诉讼初次明白确立了所谓“被告原则”,“只能视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又规定了“观审制度”,“原告为何国之
③ 同上书,第 23 页。
④ 同上书,第 22 页。
① 《清季外交史料》,第 7 卷,第 4 页。
② 同上书,第 6 卷,第 33 页。
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这样就扩大了 1858 年中英《天津条约》第十六款中“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一语的含义,从此,外国侵略者又可借“观审” 之名进一步干涉中国司法权的行使。(4)租界的推广。条约规定,所有新旧口岸未划租界者,都要由英国领事会商各国领事和地方官“将洋人居住处所画定界址”。这样英国侵略者就把最初在上海非法发展出来的所谓租界制度, 在条约中确定下来,并以之推行到所有通商口岸。
第三部分是关于英国侵略西南边疆和缅甸的问题。条约中对此有三项重要规定:(1)在所谓“昭雪滇案”的标题下,规定了“所有滇省边界与缅甸地方来在通商一节,应如何明订章程⋯⋯饬下云南督抚,俟英国所派官员赴滇后,即选派妥干大员,会同妥为商订。”英国侵略者公然以缅甸的主人自居, 要代表缅甸来和中国商订滇缅通商章程,而清政府竟予默认。(2)在“昭雪滇案”的名目下,又规定自 1877 年 1 月起,“或 5 年之内或俟期满之时,由英国斟酌订期,开办通商”。英国侵略者仍要贯彻原来派遣探路队入滇的目的。(3)在条约所附的《另议专条》中,清政府又允准英国于 1877 年得派员自北京经甘肃、青海或由四川进入西藏,或由印度入藏。这一款表明了英国侵略者还怀有垂涎中国西藏的野心。
《烟台条约》不仅巩固和扩大了鸦片战争以来侵略者在中国所夺取的种种特权,并且为英国侵入我国广大的西南边疆开辟了道路。由于清政府妥协求和的方针,英国侵略者不费一兵一卒之力,单单凭借威胁讹诈的手段,便实现了他们的全部侵略要求,这犹是前所未有之事,说明了 30 余年来清政府对外态度日益走向屈服妥协的趋势。
《烟台条约》签订后的第四天,清政府即毫无犹豫地迅予批准,并且次第实行了条约中的各项规定。1877 年郭嵩焘出使英国,向英国送递道歉国书,随后即留驻英国,为中国第一个常驻西方国家的公使。
英国虽已享受到《烟台条约》中所规定的种种权利,对于条约却迟迟不予批准,因为这个条约的某些内容遭到各方面的强烈反对。印度的英国殖民当局和英国鸦片商对鸦片税厘并征的办法极为不满,认为这实际上是加重了鸦片的关税,“将要给英国商业的一个重要部门严重的损害”①,他们尤其对条约中“应抽收厘税若干,由各省察勘情形酌办”的规定,顾虑到对他们的利益将有不利的影响。美、法、俄、德、西五国公使于 1876 年 12 月在北京开会,作出共同的决议,对《烟台条约》表示他们的意见。他们特别反对租界免厘一款,认为这项规定无异承认了中国政府在租界外对洋货有征收厘金的权利。英国政府鉴于各方面的反对,企图诱使清政府同意修改原约,经过多年断断续续的谈判,最后于 1885 年 7 月 18 日,乘中法战争清政府对法国屈服的机会,迫使它又订立《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其主要内容就是将鸦片税匣规定了统一征收标准,每百斤箱完纳正税 30 两,厘金“不过 80 两”, 此外对租界免厘和各新旧口岸划定租界两事,改为“日后再行商酌”。续增专条订立后,英国政府才于次年 5 月 6 日将这个条约和《烟台条约》一并批准。
① 老沙逊洋行的意见书,见伯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英文版)第 12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