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合作政策”下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活动

“合作政策”首先体现在资本主义列强共同帮助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和捻党的干涉行动上,因为维持腐朽的清政权的生存原是这个政策的重要前提。

其次,侵略者的共同要求是要使清政府对他们更加驯服,既须遵守已订的不平等条约,还得承认他们陆续不断提出的额外要求。为此目的,他们一方面不时联合对清政府施加威胁恫吓,另一方面也协力对清政府进行伪善的“开导”。1864 年 9 月,蒲安臣把美国传教士了韪良翻译的韦登的《万国律例》(即《国际公法》)送给总理衙门“参酌援引”,其目的便是要使清政府学会怎样按资本主义世界的规矩办事,驯服地接受资本主义列强所加之于中国的半殖民地的国际地位。奕等读后,认为“其中亦间有可采之处”,决定给银五百两刊行。这件事说明,清政府中的洋务派已放弃向来的“中国自有体制”的观念,而准备接受资本主义侵略者所订出的弱肉强食的国际关系准则。

1865 年 11 月,赫德写成了一篇称为《局外旁观论》)①的意见书送交总

理衙门;接着于 1866 年 6 月,英使阿礼国也向总理衙门提出了英使馆参赞威妥玛所写的《新议略论》②。这两个文件都用了教训口吻,劝导清政府务必遵守条约和接纳外国侵略者关于实行“新政”的种种要求。赫德在文章中轻蔑地指责清政府“智浅而欲轻人,力弱而欲服人”,“势处极弱而不守信”;

克 莱德:《美国对华政策选读》(英文版),第 61 页。

同 上

①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 40 卷,第 13-22 页。

② 同上书。第 40 卷,第 23—36 页。

并威胁说,如违背条约,“万国公法,准至用兵,败者必认旧约,赔补兵费, 约外加保而止”,而且“若再有动兵之事,成败得失,不待智者而决矣”。他“劝告”清政府要接受资本主义列强的种种要求,“是以或有应办,或有请办,不如早办,不致为人所勉强”。威妥玛也用了同样语气警告清政府说: “嗣后中国不久必须自择两节之一,或自招外国协同去弊兴利,可以永保自主之权,或以仍旧怀疑杜绝,外国必以疑心相待。”他之所谓“去弊兴利”、“行新法”就是当时侵略者所要求的各事,如派使、筑铁路、架电线、开矿等。

侵略者一面对清政府进行恫吓劝诱,一面并利用各种机会彼此“合作”, 以实现其目的。1863 年,丹麦派使来中国要求订约,英国公使出面为丹麦“介绍”,而美使蒲安臣遵从了西华德的训令,对丹麦代表尤其大力帮助,事后丹麦政府为此特向美国政府表示感谢。美国侵略者之所以积极帮助丹麦订约,从订约后蒲安臣给美国政府的报告中可以得到说明。他说:“自英约签订以来,凡是那一些改变为我们所不断要求者,都已签订在这个丹麦条约之内。”①当然凭借着所谓“最惠国待遇”,丹麦所得的一切新的特权也为其他国家同得享受。这些新的特权是:“第二十七及四十五两款规定了过境税办法;对洋货或土货改运沿海口岸或别国者订立退税制度;第四十四款宣布中国沿海贸易对外国开放,其他条约并没有这样规定过;在海关税则条款内, 已经取消了从牛庄及烟台运豆出口的禁令,这样一切外国船只有权参加这一重要的沿海商业了。”②这一事例清楚地说明了,美国侵略者之所以倡导“合作政策”正是为了假他人之手以扩大其本身的侵略利益。

侵略者除通过帮助他国和清政府订立新约的机会以扩大自己的侵略利益外,还抓住了“修约”的借口直接向清政府进行勒索。自《天津条约》、《北京条约》订立后,外国侵略者对他们已攫得的种种特权又逐渐感到不满足, 特别是英国在华商人对 19 世纪 60 年代的对华贸易仍然没有很大开展。极不耐烦。1865—1867 年间,他们的盲目投机更造成了对华贸易的空前不景气③, 因此他们极力主张向中国要索新的特权,以扩大他们的商品市场。这些特权包括:(1)开放全中国供外人居住,他们竟强词夺理地把中英《天津条约》第十二款中有“在各口并各地方”一语,作为他们的要求的依据;(2)除子口税外,取消一切内地税;(3)废除厘金;(4)内河行驶轮船;(5)内地开设行栈。此外,他们还要求筑铁路、设电线、开矿、贩运盐斤等。按《天津条约》原有十年后可以修约的规定,清政府料到侵略者定不放松这个机会,并鉴于上次修约交涉引起战争的经验,所以早在 1867 年就将各国历次提出的一些要求,通知各地将军督抚,征询他们的意见,预筹应付之策。在清政府对外政策上影响最大的三个洋务派头子两江总督曾国藩、湖广总督李鸿章和陕甘总督左宗棠的意见大体一致。他们认为觐见、遣使、传教三事可以允行;曾李二人并认为挖煤一事也可“试办”或“酌量可行”,但贩盐、内地设栈、内河行轮以及造铁路、架电线等事,则不可答应。值得玩味的是,这些洋务派头子认为这些事不可行,都是以有碍人民生计为理由。例如曾国藩在奏章中说:“今若听洋人行盐,则场商运贩之生路穷矣;听洋人设栈,则行店囤积

① 转引自卿汝楫:《美国侵华史》,第 2 卷,第 116—117 页。

② 同上。

③ 参阅帕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英文版),第 31—34 页。

之生路穷矣;听小轮船入内河,则大小舟航水手舵工之生路穷矣;听其创办电线铁路,则车驴任辇旅店脚夫之生路穷矣。”①但实际上,他们所顾虑的不是人民的生活,而是人民的反抗,也就是曾国藩所说的“中国亿万小民,穷极思变”②的危险。在太平天国和捻党革命运动方被镇压之后,这是清朝统治阶级所深以为虑的事。清政府根据这种考虑,决定采取妥协方针,对于所谓“窒难最甚”的要求准备拒绝,但对其他要求则准备接受,以期“羁縻相安”

③。

1868 年,英国公使阿礼国开始了和清政府的修约谈判,美国新任公使劳文罗斯一唱一和地配合英公使的行动,向清政府进行恫吓勒索。阿礼国甚至以“牵引咸丰 8 年(1858 年)同类之事”相威胁;劳文罗斯则认为不能以平等对待中国,而应该使用武力。但是美国政府和清政府中洋务派一样,也顾虑到强使清政府接受他们的要求,将会遭到中国人民的反抗。1868 年 7 月间, 当时的美国驻华代办卫三畏曾将上述曾国藩的密奏译成英文,寄给国务卿西华德,表示同意曾国藩的意见。他说:“当无数粗野的、胼手胝足的、专会干象撑船推车单一行业劳动的人们,突然被轮船火车所排挤,由于这样被迫失业而造成的他们的生活贫困,可能对他们的统治者成为严重的灾害和真正的危险。”①他认为曾国藩既主张采煤可以试办,如试办成功,必会导致其他矿山的开采,这样自将产生建造铁路的需要。卫三畏的这一报告对于美国政府的政策自有其影响。19 世纪 60 年代美国资本主义尚未进入帝国主义阶段, 对于资本输出还未感到迫切需要,因此美国政府准备暂时放弃关于修铁路、架电线等要求,以取得清政府在其他方面的让步。所以,当蒲安臣代表清政府出使到美国时,美国政府便借机和蒲安臣勾结订立了所谓“蒲安臣条约”, 充分满足了美国当时对中国最迫急的几项要求,同时在条约第八款中伪善地表示“凡无故干预代谋别国内治之事,美国向不以为然,至于中国之内治, 美国声明并无干预之权及催问之意,即如通线、铁路各等机法,于何时,照何法,因何情,欲行制造,总由中国皇帝自主,酌度办理。”其实,这一款的目的不但在于以虚伪的“和好”姿态欺骗中国政府和人民,而且还在于阻挠其他国家,特别是正在和清政府进行修约谈判中的英国,夺得这些权利。

英国政府中原有一派意见,主张对中国采取“温和”缓进的政策。因为, 他们同样也看到,强使清政府接受“改革”将招致中国人民的反对,以致这个供他们驱策的清朝政权会有发生崩溃的危险。从英国的侵略利益来看,首先应致力的毋宁是巩固既得的地位,徐图进展。所以,当蒲安臣于 1868 年

12 月访问伦敦时,英国政府为了同美国在“蒲安臣条约”中所表示对华“和好”的虚伪姿态相抗衡,也发表了上一节中曾提到的所谓“克拉兰敦声明”, 同时训令驻华公使阿礼国依照这个方针行事。因此,在中英修约谈判中,英国对某些要求没有坚持。1869 年 10 月 23 日,中英之间签订了《新定条约》和《新修条约善后章程:新修税则》。

1869 年《中英条约》的主要内容如下:(1)开芜湖和温州(和琼州对换) 为通商口岸。(2)英商运洋布、大呢、洋绒进口时,正税和子口半税应一并完

①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 54 卷,第 1—2 页。

② 同上书,第 2 页。

③ 同上书,第 63 卷,第 1 页。

① 克莱德:《美国对华政策选读》(英文版),第 90 页。

纳,此后在通商口岸各省(当时共有十省)概免一切税捐。这一款是对中国征税主权的无理限制,使这些英国货较同类中国货物在税捐的负担上居于更有利的地位。(3)英商可自备中国式样船只前往内地;九江关监督须备轮船一只,在鄱阳湖口一带,拖带英商自备的中国式船只。这是为外轮行驶内河开路的准备。(4)南省通商大臣酌定二三处地方采煤。此外,英国同意将鸦片进口税自每百斤 30 两增至 50 两,生丝出口按值百抽五征税(原规定湖丝每百斤

征税 10 两,现为 20 两)。

由于清政府的妥协方针,英国从这个条约中获得扩大侵略的许多有利条件。英国议员狄尔克说:“看来中国所让与的比贸易部认为可以要求的为多。”

①阿礼国也得意地说:“在此以前,没有一个国家或西方政府曾向外国的商业作出这样慷慨的让步。”①他特别指出,洋布呢绒须一次交清正税和半税,然后可以在通商口岸省份不再纳税的规定,是英国在这次新约中最重大的收获,因为这不仅可以扩大英国纺织品的市场,并且使原来交给各地官员掌握的税金转到外人控制的海关手中,这样就更加强了外国侵略者通过海关对清政府的政治控制。

但是,这个条约仍未能满足英国商人的贪欲。在华的英商和英国国内各地商会都表示反对。他们指责新约中增开的商埠太少,没有取得造铁路、开矿、架电线、内地设栈、内河行轮等权利,而鸦片商人尤其反对鸦片增税的规定。英政府终于在 1870 年 7 月宣布不批准中英新约。虽然如此,它却仍企

图享受条约中所给予英国的好处。1870 年 6 月 30 日,英国副外交大臣汉蒙德写信给继阿礼国任驻华公使的威妥玛,竟无耻地说:“但是这项宣布(指不批准条约事)并不阻止你诱导中国政府出于自愿和单方面的行动,去实现在这个条约里规定的一些办法。”②

19 世纪 60 年代中,沙俄也不断向清政府进行新的勒索。1862 年 3 月 4 日,中俄订立《陆路通商章程:续增税则》,沙俄取得了陆路通商方面许多特权:(1)两国边界贸易在百里内,概不纳税;(2)“小本营生”的俄商可在蒙古各地贸易,概不纳税;(3)俄商运俄国货物至天津,“按照各国税则三分减一”交进口正税;经张家口时可酌留十分之二在当地销售,也只交三分之二的进口税;(4)俄商自张家口贩运土货出口,只交子税,不再重征。这些规定树立了陆路通商减税特权的恶例,以后其他国家纷纷效尤,造成中国税收上的严重损失。

沙俄对上述条约仍不满足,从 1865 年起又向清政府提出修约要求,企图进一步扩大这些特权。经过多年的纠缠,清政府终于在“俄患不在商务而在边界,商务所在尚可通融”①的借口下,又对沙俄作了重要让步。1869 年 4

月 27 日和沙俄签订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把原来关于俄商运俄国货至天津,在张家口可“酌留十分之二”的规定改为“酌留若干”;又把原限于“小本营生”的俄商可在蒙古各地免税贸易的特权,扩大到所有俄商。

① 帕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英文版),第 64 页。

① 莱特:《赫德与中国海关》(1950 年英文版),第 383 页。

② 帕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英文版),第 83 页。

①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 67 卷,第 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