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拉萨条约》订立后英国的侵藏活动和中英交涉
英国对西藏的侵略行动,招致了其他帝国主义的嫉视。在英军向江孜进军之前,沙俄即向英国提出了抗议。英国政府于是不得不向俄方虚伪地保证, 英国进军之目的,只在于获得赔偿,既不想在西藏设立永久的使节,也决不企图吞并西藏,或对西藏实行保护。①在英军侵藏过程中,美国也屡向英国抗
⑤ 同上书,第 235 页。
① 李铁铮:《历史上西藏的地位》(英文版),第 258 页,注 167。
② 荣赫鹏:《英国侵略西藏史》,第 244 页。
① 荣赫鹏:《英国侵略西藏史》,第 166—167 页。
议。“拉萨条约”订立后,英国独占西藏的野心完全暴露,各国都纷纷表示反对。俄国认为《拉萨条约》实际上使西藏成为英国的保护国,并指出英军的占领春丕和英国架设自印度边境至江孜的电线,都证明该约第九款并不适用于英国自己。②德、美、法、意等国也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反对《拉萨条约》。在各国的抗议下,英国政府不得不对原约稍加修改,将赔款数额减至250 万卢比,允许在第三年赔款额偿清后,英军即自春丕撤退,并同意取消英国代表得随时访问拉萨的专条。
清政府在英军进兵拉萨之初,对英国的侵略行动,竟漠视无睹,不提抗议。据说,当英使萨道义将英方进兵拉萨的决定通知外务部某一侍郎时,这个清政府大员接到消息却“镇静异常,毫不反对”③。这种麻木不仁的态度和驻藏大臣有泰所谓“釜底抽薪”的主张,当是有联系的。清政府的政策,显然是妄想借英帝国主义之手,削弱西藏地方当局的力量,以恢复它在西藏日益衰微的控制权。
但是,当英国侵略者占领了拉萨提出草约十条后,外务部也看到,这些条件“有抢中国主权”,命令有泰“切勿划押”。外务部的交涉方针是“力争主权为紧要关键”,主张仍应由清政府与英国立约,而不应由英国和西藏地方直接订约,“致失主权”。①所以有泰对英方提出的要中国表示认可的协定,未敢接受。清政府在《拉萨条约》上既未签字,而西藏地方当局对外又根本没有缔约权力,这个条约当然是无效的。因此,《拉萨条约》订立后, 英国对清政府频频施加压力,催促清政府予以承认。
清政府对《拉萨条约》的态度是:英国须明白承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 并须修改条约的第九款,因为各国对此既有异议,英国如不改约,恐各国将在中国他处群起效尤。1904 年底,清政府派唐绍仪为驻英公使,赴印交涉。1905 年 2 月,唐绍仪抵达加尔各答和英方代表开始谈判。唐绍仪要求英国承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并重订《拉萨条约》第九款。英方代表无理地反对提到“主权”。唐绍仪提出在第一款中加入英国承认中国在西藏原有和现有的权利的字句,并将第九款加以修正,规定中国政府为印藏间一切交往的唯一中介,但英方奸猾地表示只能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并“不愿消减使用他们认为方便的手段以强制执行拉萨条约条款的权利”②。英国侵略者有意在“主权”和“宗主权”一些名词问题上耍弄花招,其目的无非是为自己日后扩大侵略预留借口。中英交涉因此陷于僵局,九月中唐绍仪离印返京。
清政府在交涉失败后,为了挽回在西藏的主权,通知英方准备承担西藏对英赔款。英国政府知道,清政府此举目的在“重建其对西藏理论上的最高权利”①,并使英军早日在春丕撤退,于是又乘机要挟清政府以承认《拉萨条约》作为交换条件,但未能得逞。
这时,英俄关系起了重要变化。自 1904 年 5 月以后,由于日本在日俄战争中取得一连串胜利,英国对俄的畏忌大为减弱。5 月间英国驻俄大使哈丁治开始倡导在西藏问题上对俄国采取较为和协的态度。6 月 16 日,代理印度
② 兰姆:《英国与中国中亚部分》,第 309—310 页。
③ 荣赫鹏:前书,第 168 页。
① 《有泰奏牍》,第 1 卷,第 22 页,转引自佘素:《清季英国侵略西藏史》,138 页。
② 英国蓝皮书,转引自李铁铮:《历史上西藏的地位》(英文版),第 110 页。
① 英国蓝皮书,转引自李铁铮:《历史上西藏的地位》(英文版)第 110 页。
总督唵士尔向印度事务大臣布路德立克建议,认为当德国的威胁日益严重, 英国应考虑和俄国修好,不宜为西藏问题和俄国结下深仇。②1904 年末,英国外交大臣兰斯当已致力于和俄国达成谅解。《朴资茅斯条约》订立后,俄国被迫自南满撤退,战败的俄国一时已不再成为英国在东方的严重竞争者, 而且这时英国和俄国的盟国法国已经和解,订立了事实上的反德同盟,所以英国谋求与俄国达成谅解的要求更为迫切。1905 年 12 月,保守党政府下台, 自由党组阁,不久以前公开倡导英俄和解的格雷当上了英国外交大臣。为了要促成英俄的妥协,英国决定在西藏问题上采取比较缓进的政策,因而在和清政府的谈判中作了一些“让步”。1906 年 4 月 27 日,中英签订了《续订藏印条约》。
这个条约的主要内容是:一方面清政府承认了《拉萨条约》,另一方面, 英政府同意对《拉萨条约》第九款中“任何外国”一语在某些方面也同样适用于英国。英国承允“不占并藏境,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对于第九款第四节内所指的“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别项权利”,英国承认只有中国独能享受,但英国仍保留自各商埠架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至于清政府所要求的承认中国在西藏主权一点,在条约中则未列入。订约后,英国政府并同意,西藏赔款由清政府偿还,并得在三年内分三期偿还。十分明显, 英国的这些“让步”实际上是对其他帝国主义特别是对俄国所作的妥协表示。但是,这个条约总算使清政府部分地挽回了中国在西藏主权。
中英订约后不久,1906 年 6 月 6 日,英俄之间在圣彼得堡正式开始了两
国重新分割在亚洲势力范围的谈判。1907 年 8 月 31 日,英俄就分割波斯(今伊朗)、阿富汗和西藏达成了一项协定。英国承认波斯北部为俄国势力范围; 俄国承认波斯南部为英国势力范围,阿富汗在俄国势力范围之外;波斯中部则成为两国公认的“中立”地带。关于西藏,英俄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 两国共同承认中国在西藏的宗主权;俄国承认英国在西藏对于维持西藏对外关系之现状,具有特殊之利益;(2)两国相约“尊重西藏领土完整,并不干涉其内政”;(3)两国相约,除通过中国政府外,不与西藏直接交涉,(4)两国约定不派代表至拉萨;(5)两国都不为它们自己或其国民在西藏谋求或取得铁路、道路、电报及矿山的让与权或其他权利;(6)西藏的税收任何部分,不论为实物或现金,均不得抵押或让予英国和俄国或两国之国民。这些规定基本上是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的翻版,只是在英俄之间再加以确认而已。这正说明了,英国在 1906 年中英条约中所作的一些“让步”,其实际的对象不是中国而是沙俄,中英条约只是为英俄协定奠立了基础。从俄国方面来说,英俄协定意味着俄国承认了按照 1906 年中英条约英国在西藏所建立的地位。这个协定标志了两国在西藏斗争的暂时结束,此后两国在侵略中国问题上开始逐渐走上狼狈为奸的合作道路。
自 1906 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成立后,清政府为了巩固在藏主权,采取防止英人和西藏地方当局直接打交道的政策,对各市场所设的办理交涉和商务的官员都派汉人而不派藏人充任。英帝国主义对此极为不满,因为和西藏地方当局直接交涉是它阴谋扩大在藏势力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自 1899 年以来它所致力实现的一贯方针。《拉萨条约》第二款原有英国和西藏另行派员商改 1893 年通商章程的规定。1907 年,清政府派张蔭棠至加尔各答和英方谈
② 兰姆:《英国与中国中亚部分》(英文版),第 308 页。
判,英国首先即提出必须有权划押的藏官参加的要求。这个阴谋为张蔭棠所识破,他指出:“若一经承认直接交涉,西藏即成为独立国性质,所有从前代偿赔款,改订藏约,均成画饼。”①但在英方坚持之下,清政府只得同意派藏官汪曲结布等八人随同张蔭棠参加谈判,但以他们行事须得中国钦差大臣的认可为条件。1907 年 9 月 12 日谈判开始,到第二年 4 月 20 日签订了《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这个通商章程主要内容有以下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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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取得了和西藏地方官员直接发生关系的权利。这个问题是谈判中争执最久的问题,最后英国终于达到了目的。在章程第二款中规定:“各商埠治理权应归中国官督饬藏官管理”,这样就确认了英国商务委员得与西藏地方官员直接发生关系。不但如此,在西藏地方官员和英国商务委员之间发生分歧时,“应请西藏大吏与印度政府核办”,但印度政府须“知照中国驻藏大臣”,只有在西藏地方和印度当局不能解决分歧时,才由“中英两国政府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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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西藏又取得了一系列的特权。英国人得在各商埠内租地建筑房栈;英印人民在西藏各商埠享有治外法权;英国在已开和将来新开各商埠的商务委员,得安排往来中印边界传递邮件所用的传递夫役;英国商务委员得设置卫队,但在中国于各商埠及往各商埠道中筹办巡警妥当后,即行撤退。 (3)中国收回了一些权利。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沿途英国所建造的旅舍十一
处,由中国原价赎回,但仍须租予印度,每一旅舍的一半须留供英国官役使用;又英国允一俟中国电线接修至江孜,“英国可酌量将由印边界至江孜之电线移售予中国”。
在交涉中还有一些问题未得到解决:如引渡问题、中国在印锡边界附近的噶伦堡设领的问题、关税问题及印茶入藏问题。关于最后一项问题,按 1893 年条约中原规定,在亚东开埠免税五年后,印茶可以入藏,但应按华茶人英税率征收。英方不顾以前的约定,竟无理地要求印茶入藏按 5%税率抽税, 而当时华茶入英所付的税率则高达 55%。英国的茶商资本家,企图借此尽夺运费远较高昂的川茶在西藏的市场。清政府因考虑到此事将影响西藏的财政税收,坚不同意,所以这个问题终于搁置未决。
清政府这时正在高唱挽回在西藏的主权,但在这一通商章程中,又丧失权利不少。不过,在这一次交涉中总算做到了保全在西藏对外事务上应由中央出面主持交涉订约的主权,而且参加这次谈判的西藏官员的地位,在条约总纲中明白申明是“禀承张大臣训示,随同商议”,所以尽管英国侵略者心怀叵测,施用了种种诡计,中国在西藏的主权是无可争议的。
自英国对西藏发动了第二次武装侵略后,清政府开始注意到巩固西南边陲的问题。1906 年,清政府派赵尔丰为川滇边务大臣,张荫棠为查办藏事大臣。赵尔丰实行“改土归流”政策,把川藏边境上一些半独立的土司统一起来,次第成立了一些县治,置于清政府直接管辖之下。张荫棠在西藏整顿财政、外交、学务、通商、吏治,对于保持中国在西藏的主权,也收到一定的功效,1908 年,清廷更接受了驻藏大臣联豫的主张,派川军入藏,以加强对西藏的控制。
清政府在西藏所实行的“收回政权”的政策,自然是不利于英国实现其
① 《张荫棠奏牍》,第 3 卷,转引自佘素:《清季英国侵略西藏史》,第 143 页。
侵略西藏的野心的。在这种情况下,英国鉴于两次武装侵略都遭到西藏人民的坚强抵抗,也开始改变它的侵藏策略,采用了更加阴险的手段,在西藏统治集团内部收买了一小撮民族败类和甘愿认贼作父的反动分子,把他们培养成为英帝国主义的代理人。更恶毒的是,英帝国主义者唆使他们的走狗,以反对清朝政府的民族压迫为名,企图转移西藏人民的斗争目标,由反帝转为反对清朝政府和反对祖国其他兄弟民族。从这时起,在西藏上层集团的反动分子中,就出现了由英帝国主义一手扶植起来的班底,即所谓“亲英派”。英帝国主义者就利用了这一批反动分子,进行使西藏脱离中国而投入英帝国主义怀抱的阴谋活动。
1908 年达赖十三世到北京朝见清朝皇帝,和英国公使有过来往。1909 年达赖回藏后,他的态度即有明显变化。当时清政府正派兵自川入藏,达赖密令藏军沿途抗阻。1910 年 2 月,清兵进入拉萨前,达赖出走,逃往印度。清廷于是于 2 月 25 日下令宣布达赖罪状,并革去其名号。这时,英国公使竟公然出面干涉中国内政,对清军入藏提出质问,并对革去达赖名号要求解释, 同时还警告清政府,在西藏一切举动须事前向英政府解释,否则即认为中国有意破坏 1904 年《拉萨条约》和 1906 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关于西藏政
务的各款。按 1904 年和 1906 年的条约都明白规定,英国不得干涉西藏一切政治,条约中并无限制中国政府在西藏行使主权的规定,所以破坏条约的正是英国自己,而不是中国。清政府外务部在答复英使的照会中指出,“褫革达赖名号,实吾朝廷行使主权,与英国毫不发生关系”①,并说明派兵入藏为保护治安。但是英国有意制造借口扩大侵略,竟乘机要求解决有关西藏地区关税税则、商务委员、印茶输入等项悬而未决的问题,并无理地要求中国驻扎边境的军队,人数不可过多。接着于 6 月间借口“保护”英国在藏官员, 竟派兵侵入西藏的那塘。清政府向英国提出抗议,英国侵略者仍蛮横地拒个撤退。
1911 年 1 月,英国又派兵 2000 进占中国云南省片马地方。按 1894 年中
英《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对中缅边界只划定了北纬 25 度 35 分尖高山以南的一段,对于以北的一段,则规定以后查明情形再定。1906 年,中国派员和腾越英领事会勘,英方听说片马是通往云南、四川、西藏的要道,便坚主以高黎贡山为界,以便据有片马。清政府以高黎贡山以西百余里之地是中国土司“世守治理”地方,不同意英方的主张,并坚持以小江为“现管之界”。双方争议多年未决。英国这时突然派兵进占片马,正如当时的云贵总督李经义在给外务部的电文中所指出,“彼族目光所注不仅限以滇边,尤在直通西藏”②。英国侵占片马后,全国各地民情极为激昂,纷纷表示抗议,但清廷仍认为“审时度势,未便轻启兵端”,命令云南文武官员不得“卤奔贲事”, 并要他们“镇抚汉夷,免生惊扰”。③在这种畏葸懦怯的方针指导下,清政府驻英公使刘玉麟虽迭次向英政府提出交涉,终无结果。
此外,英国还提出另一干涉西藏事务的借口。1910 年 8 月,英国代办照会外务部,要求“中国政府对于西藏内政如有改变,不得妨害尼泊尔、不丹、哲孟雄诸部落,如遇英国有保护尼、不、哲各部落权利之必要,甚望中国政
① 转引自谢彬:《西藏交涉略史》,中华书局 1932 年版,第 37 页。
② 《清宣统朝外交史料》,第 18 卷,第 48 页。
③ 同上书,第 19 卷,第 14 页。
府严令驻藏官员与英国边吏和平协办”①。接着,又对中国驻藏大臣致不丹国王的文书语气和格式,提出挑剔。清政府当即给以驳复,指出不丹和尼泊尔都和西藏向来保持亲睦的关系,中国政府将来整顿西藏内政,当不会影响这三个邻邦,至于中国对于不丹行文采用何种程式,绝对不能受英国政府之限制。②
从以上的一些交涉中,可以看到,英国对西藏正在虎视眈眈地伺机扩大侵略,而清政府对英帝国主义的侵藏野心虽已提高警惕,但仍然采取妥协、退让的政策。
总之,自 1901 年《辛丑条约》签订后的十年间,中外反动势力进一步勾结起来。帝国主义者一方面扶助和利用清政府作为它们统治中国的工具,另一方面互相争夺,不断扩大对中国的侵略,而清政府则进一步投靠帝国主义, 以出卖国家的权益来取得它们的支持,以便维持其封建统治。中国的民族危机更加深重,人民的生活更为困苦。与此同时,中国人民近一步看清了帝国主义的凶狠面目,也更清楚地认识到清朝政府是一个卖国的政府,是帝国主义的工具。中国人民要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奴役,首先必须推翻清朝的统治。因此,从义和团运动以后,与人民群众反帝爱国运动不断发展的同时, 反对清政府的革命浪潮也迅速高涨,革命人民开始把反帝和反封建的双重任务结合在一起。清政府为了阻止人民的革命运动,曾于 1905 年派载泽、瑞芳等五大臣前往欧美日本各国“考察政治”,表示要“预备立宪”,但这种欺骗性的花招遏止不了广大人民革命情绪的增长。由于人民群众觉悟的提高, 资产阶级所领导的革命运动也开始有了很大的进展。孙中山于 1905 年 8 月在
东京成立了“同盟会”,并在以后的 6 年间接连举行了九次武装起义,最后
终于在 1911 年 10 月爆发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在中国延续二千多年的清朝政府,结束了君主专制制度。
① 《清宣统朝外交史料》,第 19 卷,第 39 页。
② 同上书,第 39—4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