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和储蓄贷款合作社
德国是以向小生产者、而不是向大私有者提供贷款为目的的信用合作社的故乡。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几乎同时产生了这样两种机关,并且得到迅速的发展。其中一种机关(储蓄贷款合作社)的倡导者是舒尔采—德里奇, 另一种机关(信用合作社)的倡导者是赖法伊岑。
舒尔采—德里奇信用合作社主要指的是向城市小商人和手工业者提供贷款。每个小资本家和生产者的贷款能力都很小,但是在相互团结负责的条件下,它们这样或那样的团体却具有充分的贷款能力。舒尔采—德里奇“人民银行”就是债务人联盟,其中每个人都为另一个人担保,并且通过相互负责的办法以代替每个债务人财产保障不足。这种“人民”银行的固定资本,是由银行成员交付的股份(数目不大)形成,而这些成员又把吸收到银行的资本进行放款,正象主要通过存款的方式把资本吸到一般商业银行一样。
由于这些银行要求交付一定数最的股份(计股息),并且只能拥有一定资本的人们(哪怕资本数额不大)才能办到,所以,这些银行要受到资本主义变种的危险,也就是说,在顺利的条件下,“人民”银行很容易变为一般的资本主义银行,近年来,许多舒尔采“人民银行”已经发生了这种变化。大量进行小额贷款的机关是在德国按赖法伊岑倡议所建立的信用合作
社,它的主要任务在于为农民群众组织贷款。它与舒尔采—德里奇银行基本区别在于其股份规模非常小,甚至原则上不接受股份。这些合作社贷款能力的唯一保障,是其成员们根据合作社义务所承担的相互责任。
赖法伊岑型的信用合作社从现代经济制度的观点来看完全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机关。这些机关的创建者赖法伊岑对其活动曾提出过许多原则,后来都被其继承人当做珍宝来看待。这些原则中重要的是:
1.各个成员对合作社义务承担无限的责任;2.在“地方化”的原则即合作社活动限制的原则上,地区的界限很狭窄;3.禁止合作社成员同时参加数个合作社;4.原则上不接受股份,因为这是现行法律所允许的;5.禁止给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固定薪水(会计人员例外)。
这些原则中的第二、第四和第五项原则似乎象与赖法伊岑组织进行激烈斗争的舒尔采及其追随者所宣称的那种经济谬论一样。例如,地区化原则要求合作社不能超越狭窄地区(通常指某一农村)的框子。但是,根据现代经济制度的普遍规则来看,扩大企业,就是增强了企业的经济实力。看来,用较小的规模限制企业也就是限制了发挥其经济作用。如果企业经营得好,为什么不能扩大企业的规模呢?
原则上不接受股份资本,看来更是难以理解的。不论何种企业,况且以向自己的成员提供资本为任务的贷款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资本,怎能站性脚呢?又用什么向自己的成员贷款呢?
最后,拒收劳务付款似乎更加荒谬。所有现代经济都是建立在私人利益之上的,以劳动不需补偿的原则为重点的经济组织更是如此。建立在这种原则基础上的企业,是否能不仅打算赢利,而且又图暂短的存在呢?
实践表明,不仅能够做到,而且正是这种组织才能适应农民经济条件的要求。上述每一项原则,都是牢固地建立在赖法伊岑合作社所指望的那种社会环境的特点之上的。
承担无限责任的原则,乃是这种合作组织中存在不拥有资本的人们所导致的必然的后果。这种组织同资本主义一般企业一样,不能以自己的资本保证本身义务的履行。它采用自己成员之间的连环保来填补资本的不足。
“地方化”的原则,指对最贫困的成员提供贷款作为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这些人由于没有足够的财产,被普通的信贷机关认为是无贷款能力的人。对债权人来说,是什么代替了债务人财产保证的不足呢?只有对债务人的个人信用,这种信用是建立在最熟悉他们身份及其经济活动的全部细节的关系之
上。在这种与债务人密切往来当中,债权人对自己贷款,就象对有坚实财产保证的贷款一样安心理得。在某一村庄里,每个人相互间都最了解,而且知道谁值得信任。此外,不向同材的人提供监督相互活动的任何劳动。所以, 涉及到一个村的信用合作社可以完全自行处理自己的业务,因为,这种合作社向自己的成员提供的贷款,完全可从每个成员自己的特点出发,而不以它的财产保障为基础进行办理。但是,如果仅仅合作社超过了一定的界限,那么合作社将失掉成员相互间的个人密切往来的优越性,当开立信用贷款时, 势必就得履行象其它所有信用机关所采用的原则,即根据该贷款人的财产支付能力办理贷款业务。
第三项,赖法伊岑原则也是根据整个合作社组织所赖以建立的个人因素而产生的。一个人参加几个合作社就可逃脱每个合作社的监督。
第四项,说原则是信用组织作为财产支付能力很弱的人们的合作社所具有的基本特点导致的结果。如果合作社拥有股份资本,那么它只能为交付股份的人员开户,而不会为较贫困的那部分人开户。这种合作社就会向合作社存款的成员进行贷款。当然,开办业务,总是需要资本,哪怕是小额资本。但是,合作社的这种困难可通过外借资本的办法应付过去。合作社借到资本后便开展自己的活动,吸收存款,然后用合作社的利润来抵敷开办业务时的债务。因此,合作社在最初没有任何自己的资本情况下,同样也能象其它任何一个资本主义银行一样稳固。
最后一条赖法伊岑原则也是从农民信用合作社的特点中产生的。这项原则同样是建立在个人的信用之上。主办这种业务的人们参加合作社的目的不是为了得到好处,而只是想给自己的成员带来利益。他们不取得货币报酬, 但得到的是与担任的社会职务紧密结合的尊重和名誉。然而,由于合作社的规模微乎其微,而且在它的活动中,全然不存在官僚主义,所以合作社的管理所耗费的劳动最少,这样带来的损失不会太大,而且一般人也能承受。赖法伊岑类型的信用合作社,最能够适应于农村生活的条件。
每一个合作社在经济上无论怎样软弱无力,但合作社却仍是一股巨大的力量,而且地方的和全国组织将联成一体。这种广泛的组织包含单个的合作社,它是单个合作社天然的和必不可少的补充。因此,仅仅有数十个成员的最微小的信用合作社,也能得到全国合作社组织的强有力的支援。
赖法伊岑信用合作社远非只从事一种信贷业务,而是力争在经济生活的各方面都能对其成员给予帮助。例如,合作社组织联合采购农村经济所需要的物品,出售合作社成员的劳动产品,组织联合使用机械设备,采取措施以推广农业知识,等等。
每一个信用合作社都会遇到因合作社内部缺乏资本洪求平衡所带来的不便。在其狭窄的经营区域内,在一定的季节里,存款极为过剩,在当地找不到广泛的出路;但是在另外的季节里,又缺乏资本,不能满足当地对贷款的要求。另外,每个合作社只能吸收当地的资本,其规模就不可能扩大。由于每个合作社存在这些弱点,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所谓的“中央信用局”,它把一定地区的数以千计的合作社联结起来,与上述弱点进行斗争。中央信用局有能力做到;把一些合作社过剩的资本发放到某些资本不足的合作社。同时,由于中央信用局是比较大的信贷机关,所以它能扩大信用合作社和广大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并且能从这种市场把雄厚的资本吸收到合作社里来。同样,近年来,德国中央信用局也被 1902 年建业的帝国农业合作银行合并在
一起。到 1913 年,该家银行停业。
所有这些组织完全是由合作社本身组建的,也没有得到国家的任何支持,而大多数合作社原则上反对,或确切些说反对过这种支持。近年来,在这方面发生了变化,合作社机构越来越多地准备接受国家的援助,德国就表示愿意接受它们的要求。在 1895 年,普鲁士政府建立了“普鲁士中央合作信用局”,拥有逐步达到 7,500 万马克的资本。该信用局的活动非常广泛,目前大多数信用合作社与信用局发生来往。
在俄国,也存在各种小额信贷机构。我们“储蓄贷款合作社”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舒尔采人民银行类型的机构,它的历史早在六十年代就开始了。“储蓄贷款合作社”,最初与俄国人的最殷切的希望联系在一起,但是辜负了人们的希望,这并不奇怪,因为就其类型来看,储蓄贷款合作社不大适应农民经济条件。储蓄贷款合作社因要求股份而不向普通农民开放,因此,在普遍贫困和小资产阶级的作用甚微小的情况下,俄国没能推广它。不过,由于它的股份比较少,可以不同时而部分支付,所以,这些合作社与赖法伊岑类型区别不大。
很久以后,俄国出现了“信用合作社”(纯属赖法伊岑类型),近年来其数量增加得很快。这种类型的机构是在俄国 1895 年关于信用合作社新宪法公布后产生的。这种合作社在开办业务初始,就从国家银行借款作为必需的资本,而且它的活动要受到国家的监督。合作社接受存款并发放给自己的成员以短期贷款。
这些机构与纯赖法伊岑类型的合作社的区别在于:前者一般不要成员承担无限的责任(每一个戌员通常按合作社的义务,只承担为每一成员发放的最大贷款额的数倍的责任),并在实践中,对所选择的负责人不按无偿劳动的原则对待。其次,俄国的农民合作社也不遵循“地方化”的原则,大大超出农民合作社的规定范围。在德国,一个赖法伊岑合作社平均至少拥有 100
个成员,而俄国却在 450 个成员以上。原因在于:俄国合作社数量比较少, 自然每一个合作社都要在更为广泛的地区开展自己的活动。因此,它就丧失了德国合作社那种贷款交易独立自主的优越性。
近年来,在俄国某些地区,农民合作社广泛流行,并且成为向农村高利贷进行斗争的非常有效的手段。一个中等的农民可用它所发放的贷款去实现各种各样的目的,如购买牲畜、生产工具,租赁土地,购买土地等等。农民合作社除了为自己直接的使命外,作为农民自救组织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一方面,这种合作社也象其它形式的合作机构一样,对俄国农民具有巨大的教育意义。
到 1914 年 1 月 1 日,俄国拥有 12,789 个信用和储蓄贷款合作社,资产达到 62,100 万卢布和 800 万成员。它自有资本金额相当大,达到 8,320 万卢布。
俄国的信用合作社(也象西方的一样),是一种小额信贷机构,最适宜于农村。但是,孤立的信用合作社并不能充分开展自己的活动。在德国,这类机构联成一体,成为中央信用局和帝国联盟。俄国也是需要这样做。近来产生的信用合作社联盟表明:俄国已经开始明显地感到有必要把各个合作社联合起来。
信用合作社联盟应当发展成为类似于德国中央信用局那样的机构。此外,还需要建立一种把全国小额信贷合作机构联合起来的中央组织。第一个
全苏合作联盟表示反对用国家金库的资产建立中央帝国合作银行,担心用国家监督排挤掉合作社贷款。原则上不应当有什么理由反对国家对合作化事业的援助,但是,须注意到俄国存在着占统治地位的官僚主义制度,不能不同情联盟的忧虑,即国家金库的援助将是用高价买到的,也就是说,俄国合作社机构现在所享有的那部分活动自由将被缩小。而且,国家银行现在打算把信用合作社变为自己所隶属的机构之一。假如这种打算实现了,那么俄国的年轻的合作社贷款事业被染上办公室职员们的那种呆板习气,只能全部垮台。所以,不能不赞同俄国合作社联盟的方针,始终坚持合作社运动最需的一点即消除政府的监督。
在 1912 年,莫斯科建立了“莫斯科人民银行”,力争成为全帝国中央合作社贷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