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品的平均价格

综上所述是关于经常上下变动的市场商品价格。这些变动围绕着某一中心,即商品的平均、一般价格进行。各种商品的平均价格是有明显的区别。那么,如何确定平均价格的差别呢?

在现代资本主义的经济中,生产是由企图从投入资本中获取最大利润的资本家来调节的。如果在生产的某些部门所生产的产品数量,其价格不同样地符合生产费用,换句话说,不符合用于产品生产的资本耗费,而且由此出现各个生产部门的利润各不相同,那么,这种情况将引起资本由利润较少的生产部门转向利润较大的生产部门。资本向利润率较高的生产部门的涌流必将引起有关产品供应的增加,而且,根据一般的供求规律来看,也会造成其价格下跌;这些产品价格下跌本身,又造成有关生产部门的利润率的下降。资本的移动一直持续到生产各个部门的利润率平衡(利润平衡规律)为止。这种情况要求它必须以各种生产商品的平均价格与生产费用保持同等的比率。这就是在自由竞争占统治地位情况下的平均价格的构成规律,它含有商品平均价格与商品生产费用成比例的趋势。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这项规律是在供求规律的基础上实现的(它是共同的价格规律),而且为实现这项规律,要求做到资本自由地从一个工业部门转移到另外一个工业部门,不过这种自由的程度事实上仅仅是非常有限的。

假设,小筛子的生产比丝绵的生产利润更大,那么,根据以上所述,资本家应当把丝绵的生产转向小筛子的生产,换句话说,应当建立新的或扩大旧的小筛子工厂,并且相应地减小丝绵工厂的数量或者缩小这种生产的规模。但是,实际上这种做法可能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无论如何,为了实现这种过程,需要一段持续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丝绵和小筛子的价格又不会符合这些商品相对的生产费用。因此,利润平衡规律,或者连商品平均价格符合生产费用的规律,都只能做为特定的和经常起作用的趋向,而不能做为具体实际情况的表现而起作用。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平均价格不是由在该商品生产过程中这段时间内

所付出的实际耗费来调节的,而是由在当时的技术状况的条件下进行这种商品再生产所必需的耗费来调节的,换句话说,平均价格不是由过去的生产费用,而是由商品再生产的费用来确定的。

正是在这种涵义上,马克思谈到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耗费问题(即再生产的必要工时),它是使用价值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例如,如果该商品生产技术水平得到提高,那么,不仅新生产的商品单位价格,而且在旧技术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单位的价格都会发生变化。

于是,再生产的费用决定着平均价格。但在不同的企业中,该商品的再生产费用可能各不相同。在一些企业中,该商品的生产费用可能高一些,而在其它企业中,就可能低一些。不妨我们举例说明,就即便是锁吧,这种商品在手工业作坊和工厂都进行生产。手工业生产锁,但是锁厂也生产锁。用于机制锁生产的耗费低于手工业生产的耗费。那么前者和后者的生产费用, 究竟谁来决定锁的价格呢?

假如说,在制锁工厂进行了某种技术改革,使锁的生产价值降低。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工厂和手工业作坊两家锁的价格下跌;同一种原因,如果锁的价格不下跌,那么工厂制的锁的利润就会增加,当然也会使资本涌向制锁生产,也就是说,扩大制锁生产,必然会造成这种商品的价格下跌。这就是说,锁的价格取决于制锁工厂即产品生产费用最低的地方的生产条件。这是因为工厂制的锁可能完全满足了市场对锁的需要,因此,手工业也就被迫降低自己锁的价格,达到和工厂制的锁的价格水平一样,否则,手工业制的锁就会找不到销路。

相反,在其它情况下,我们看到商品的价格是由其最高的生产费用确定的。例如,在各种不同肥力的几块土地上种植粮食。在最肥沃的一块土地上, 粮食生产价值低于较差的肥沃土地上的生产价值。那么,用哪一种生产费用来调整粮食的价格呢?毫无疑问,采用最高的生产费用,这有下列原因。在最肥沃的土地上生产的粮食不可能满足全社会对粮食的需要。为了满足全社会的需要,必须还要在较差肥沃的土地上生产粮食。如果粮食的价格不能符合为了满足社会对粮食需要在所有土地中最差一块土地上生产粮食的费用, 那么,这些块土地就不会再利用了,而且粮食的数量就要降低,必然引起粮食价格的提高。因此,粮食的价格不可避免地提高到在最差肥沃土地上的粮食生产费用水平上来。换句话说,不是最低的,而是最高的产品费用调节这种情况下的价格。

每一单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特点,而且其中每个企业的生产价值又不一样。在各种生产中,会有一些企业,它们的生产价值明显低于平均价值。但是,如果这些偏离平均价值的价值有自己的特点,那么一般来说,它不会对商品价格产生任何影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商品的价格既不是由最高的, 也不是由最低的,而是由平均的生产费用来确定的。至于有一些企业,因有各自的特点,有的企业的生产费用比较低,因而能得到超额利润,而那些生产费用很高的企业,其利润相应地要低于平均标准。

从上述情形中产生的一般规则如下:商品自由再生产的价格由下达商品生产费用调节,即这些商品生产费用可以按照市场需要的数量进行再生产。如果在最低的生产费用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可以满足市场需要时,那么,这些低的生产费用就能调节商品价格。当不是这种情形,当在用高的生产费用的条件下生产商品才能满足市场需要时,那么这种高的生产费用就能调节价

格。最后,当对商品的需要可在平均生产费用的条件下得到满足,那么,平均生产费用就调节着价格。

生产费用是一种决定商品相对价值的资本主义方式。因为资本家本身并不参加生产劳动,所以,很显然,绝对的劳动价值与其毫无关系。资本家认为,工人的劳动与马或机器工作没有什么差别。

资本家唯一亲近的和唯一关心的,就是生产所需要的资本耗费,就是资本家据以计算商品销售价格的耗费。劳动价值的范畴在资本主义企业家的意识中根本不存在,代之以另外的范畴即生产费用范畴。

我们再来谈一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种独特的范畴。它的突出特点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畴全部掩盖了经济主体和客体、人及其活动对象之间存在的基本的、最深刻的经济差别。在生产费用中,列有一系列没有任何差别的、作为同等程度的要素,诸如,劳动力耗费价值(工资)和原料、工具、厂房和其它客观生产手段的耗费价值。这种人和物的等量齐观,来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即雇用劳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劳动(劳动力)是一种与生产手段相类似的商品,所以在计算生产耗费价值时,资本主义企业主没有任何理由区分劳动和劳动工具(生产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

生产费用是资本主义意识所固有的生产价值形式。正因为如此,现代经济思想放弃了只有劳动才是绝对形式的价值的思想。但是,劳动是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像在其一切别的经济中一样仍然是唯一的绝对价值,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经济仍然是人类经济。

我们抛开资本家主宰者的利益外,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探讨问题。那么在社会生产的过程中社会耗费是什么呢?显然,这种耗费不是“生产费用” 即不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向另一部分社会成员为某种商品而支付的金额。至于谈到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物质对象,那么它们之所以列入生产耗费价值部分,其原因仅仅是这些生产手段具有劳动价值,是过去劳动的产品罢了。我们消耗这些产品,用马克思的表达方式来看,我们消耗的是物化在这些产品中的社会劳动。但是,自然界的赐给品不是绝对价值的要素。例如土地,由于它的有益特性不是劳动产品,土地对社会来说是没有价值的。土地因不具有价值,因而从社会观点来看,不是耗费的价值部分。当然,不论对整个社会来说,还是对个别人来说,土地具有使用价值。但是,须知使用价值不是劳动耗费价值。自然界的赐给品虽然属于另外一种经济物品,但仍然还是自然界的赐给品。如果野生树木不具有任何创造价值,那么,当它用于建造房屋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根据说这种赐给的材料具有创造价值。可见,我们应当得出结论:在社会生产的过程中(不论是资本主义生产,还是其它生产), 社会唯一的纯粹的耗费则是花费在生产上的社会劳动。仅仅在这个词的相对意义上,才可以谈到土地以及其它非人们所创造出的外界物品的劳动耗费价值。

但是,生产费用即资本的耗费与劳动耗费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尽管这种关系是复杂而变化的。生产费用则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体现劳动价值的一种外形。这种新的外形改造和改变着创造价值本身的内容,但是资本主义的创造价值与劳动价值之间的联系仍然不能被全部中断。

在决定生产费用高低的许多因素中,按其作用来看,劳动耗费则是首要的因素。凡是花费很高生产费用的商品,一般来说,都具有很高的劳动价值。生产劳动的增加或减少,一般来说,资本的耗费——生产费用会同时发生相

应的变化。生产费用是什么呢?不是别的,正是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量。显然,这个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方面是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另一方面是每一种生产资料的价值。但是,每一种生产资料的价值本身取决于其生产费用,换句话说,决定于用来制造生产资料而耗费生产资料的数量和价值,等等。因此,既然耗费某一些生产资料,价值的要素就是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数量要素。最基本的和万能的生产资料,乃是人类劳动。因此,用于生产所耗费的劳动数量,换句话说,劳动价值,则是资本耗费—— 即生产费用的基本决定性的要素。

这样一来,直接调节自由再生产商品的平均价格的生产费用,归根结底主要在于生产劳动。

但是,以上所谈的仅是主要的,而不是特殊的。还存在许多要素,限制着生产费用和价格与劳动相适应的规范。

其中首要的要素之一,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在资本家看来,劳动耗费已取得工资耗费的形式。资本家丝毫不了解劳动耗费,他仅仅知道自己的资本用于购买劳动力的耗费和支付工资的耗费。假如说工资与所耗费的劳动数量是相称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事实一点也不会妨碍劳动耗费价值与生产费用之间的关系。但是,不存在这种事实。各个不同劳动部门的工资虽然千差万别,但是不存在所耗费的劳动量有任何相对应的情况。极为繁重的劳动报酬常常低于极为轻微的劳动报酬。所以,各种商品, 虽然生产时支付它的工资数额是一样的,但是它本身所含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却是千差万别的。

其次,所耗费的资本不仅包含工资,而且还包含物质生产资料。马克思把资本分解为工资和物质生产资料称为资本构成。资本构成在不同的生产部门是不一样的,而且这种情况,正如先前李嘉图所指出的①,后来又由马克思重申②的那样,引起了生产费用偏离劳动价值。问题在于,资本家所雇佣的工人,不仅再生产雇佣劳动者的工资,而且还要超过这一部分,即为资本家的利益额外多劳动一些时间。与此相反,死资本(物质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增加劳动价值,而只能把劳动价值转移到所制造的产品中去。因此,在借助那种包含高份额工资的资本所制造的产品,其劳动耗费价值应当高于借助于包含小份额工资的等量资本所制造的产品的劳动耗费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生产费用是相等的,但是劳动耗费价值却是不同的。

最后,资本周转的速度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也不一样。资本家企图在最短的时间内攫取最大的利润额。即使生产两种产品所需要的资本耗费和劳动耗费是一样的,但是生产第一种产品时,资本周转快于生产第二种产品。如果说两种产品的价格是一样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资本家在同一的时间所攫取的利润多于后者资本家。这个事实不符合利润均衡规律,因而后者资本家的产品定价必需高出前者资本家的产品,才能使两个资本家的利润在同一时间内达到一致,换句话说,假设两种产品有着一样的劳动价值,其价格

① 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原理》,第 1 章,第 4 节。

② 马克思关于生产价格的学说,其实质就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所阐述的生产价格Produktionspreis)。根据这一学说,生产价格,换句话说,商品的实际平均价格因必需适应资本的耗费而偏离劳动价值。

应当是不一样的①。

总之,劳动只能略微地、不完全地调节着生产费用,而生产费用本身也只能在其种程度上调节着商品价格。不论怎么说,相对的价格和相对的劳动价值之间有何种相符,都是无稽之谈。但是,在所列举的、调节自由再生产商品价格的客观因素中,毫无疑问,生产劳动是重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