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理论的基本原理

所谓工资是指企业主向提供使用其劳动力权利的本企业工人支付的报酬

①。名义工资,是指工资的货币表现,而实际工资是指工人能用这种名义工资买到的消费品的数量。虽然工资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三种收入之一,但它占有特殊的地位,与利润和地租有着根本的区别。利润和地租理论的基本问题, 就是为什么一般有这两种社会收入的问题,因为利润和地租这两种特殊社会阶级的收入的存在,不是社会经济必要的条件,社会生产过程即使没有资本家和土地占有者这两个特殊阶级也可以照样进行。与此相反,工人的生活费及其要得到足够数量的消费品恰恰是经济过程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工资方面不能提出为什么工人普遍要取得生活费的问题。工资理论的基本问题必须用相反的形式加以表述:为什么工人的生活费不能包括全部社会产品(除去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生产资料)。为了使社会生产过程不致中断,只要求做到一点,就是它的全部必要耗费必须及时得到补偿。工人的生活费是这些必要耗费的因素之一;相反,利润和地租绝不是社会耗费的因素①。可见,从生产的抽象过程看,利润和地租是不可理解的,而工人的生活费才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它似乎应当包括除所耗费的生产资料之外的全部社会产品。

换句话说,利润和地租是历史的社会经济范畴,而工人生活费是逻辑的经济范畴。至于说工资,同利润和地租一样,是历史的经济范畴。因为,如果说,工人得不到必要的消费品,经济是不可思议的,那么,没有工资的经济却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如果社会全部产品都归工人所得,那就不会有工资, 劳动者也就不再为资本家从事雇佣劳动了。

可见,工人获取生活费是逻辑的经济范畴,同样,这种生活费如果采取工资的形式(换言之,不能包括全部劳动产品),则属于历史的经济范畴。雇佣工人的合同,在形式上与其它雇佣合同没有根本区别,是和任何商

品买卖一样的交换行为。即使工人合同中买卖的对象是劳动力,对此也毫无

① 我之所以这样地给工资下定义,是因为想强调说明工资不是任何一种劳动报酬,它只是资本主义经济过程的劳动报酬。因此,付给在政府供职的官吏的劳动报酬(一般叫做俸禄或薪金)、付给所谓自由职业者代表——医师、作家、律师等的各种高级脑力劳动的报酬(通常叫做酬金)都不是工资。付给仆人的劳动报酬(通常叫做薪金)以及付给任何粗活的劳动报酬,就其本义而言,已近似工资,但毕竟与工资有差别, 因为雇佣仆人是为了干家务活,而不是靠其劳动赚钱。

① 因此,李嘉图把工资认为是社会总收入的因素,而把利润和地租队为是社会纯收入。

影响。因此,工资显然可看做是人的劳动力这种商品的价格。

但是,如果承认劳动力是商品,那么很明显,这是一种极其特殊的、根本不同于其它一切商品的商品。

所有其它商品都是外部产品或人类经济活动的资料,即经济客体。人类劳动力就是人本身,也就是说,不是经济客体,而是经济主体。

人们常常指出劳动力商品这种特殊性,但是,指出这一点的意义却在于为工人和企业主合同所必须从属的特殊的社会政治措施辩护。因为这种合同关系到人的生存条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工人的利益应当限制合同的自由。

这个由承认劳动力特殊属性而得出的结论,在社会政策领域是完全正确的,但对工资理论来说,却没有什么意义。

在我们看来,上述原理的意义则完全不同。这种使劳动力和工人自身不可分割的属性,对形成工资的客观条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种属性的第一个后果是劳动力生产的不可能性,第二个后果是劳动力买卖双方完全特殊的社会地位。

不管工人如何卑贱,但毕竟不是资本家的牲畜,工人在市场外是自由的, 他在自己家里不是为资本家创造劳动力,而是为自己、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活着。

如果情况不是这样,如果在市场外工人也变成简单的生产工具,那么, 人的劳动力就会同其它商品毫无区别了。这种情况在奴隶制经济中发生过。从纯经济观点看,奴隶主把自己的奴隶如同家畜一样来繁殖和豢养。在奴隶制经济中,人的劳动力是在经济过程中生产出来的,而不是在工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因为奴隶主可以使奴隶繁殖到他所需要的数量,而资本家则必须等待在人口繁殖过程中出现他所需要的人力。

人口繁殖远不是受资本家对人力需求调节的经济过程。人力需求的增长和工资的提高,并不总是要增加出生人数,相反,工资的降低也并不总是会减少出生人数。

这种情况是毫不奇怪的。工人是在人类生活各种复杂动机驱使下生活着的人。人口的增长是受极其复杂的各种规律支配的,远不是只取决于工资的高低。这里,只要指出有一些国家工资水平差不多,而人口增长情况却完全不一样,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劳动力与其它一切商品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这种商品的卖者和买者, 就劳动力交易的实质而言,他们属于拥有不同经济力量的各个不同的社会阶级。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中,出卖商品的是资本家,购买这种商品的既有资本家又有其它社会阶级。可见,买卖双方在出卖除劳动力以外的其它任何商品时,并不一定非得是不同的社会阶级不可。与此相反,劳动力出卖者构成特殊的社会阶级——无产阶级,而劳动力购买者也构成特殊的资本家阶级。

劳动力出卖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是因为他们除此之外再没有什么可卖的了。正因为不占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如果他们的劳动力在他人经营的经济中找不到出路,他们就会饿死。从另一方面说,他们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前提,是他们享有法律上的自由,正是在这一点上,现代工人同他们古代前驱者——奴隶有着根本的区别。虽然他们享有法律上的自由,但通常却没有根据兴趣来挑选职业的经济自由,所以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谋求生

存。

与此相反,劳动力购买者,为了购买它,必须拥有工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借以有效地使用所购买的劳动力。资本家购买他人劳动力后不需要亲自参加生产劳动,因而也就购买了不劳而获的个人自由。由于占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他们能够使工人阶级在经济上依附于自己。

任何其它商品的买卖双方,都不构成特殊的社会阶级,因而可以自由地互换身份,只要他们出于某种考虑需要这样做的话。购买铁厂主生铁的机器制造厂厂主自己可以办铁厂并出售生铁,而铁厂厂主也可以成为机器制造厂厂主并购买前者的生铁。与此相反,如果是出卖劳动力,买卖双方的身份就会固定不变。工人不是单凭愿望就能当上资本家的,而资本家也不会想当工人的,这是因为,工人一向是被迫出卖自己唯一的商品——劳动力,而资本家也绝不会放弃购买这种商品的动机。

所有这些使劳动力和其它商品产生了深刻的、根本的区别工资在形式上是价格,但却不能把它归之于一般的价格规律。一般价格理论赖以产生的社会不平等,则是劳动力价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