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厂法

工会是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工具。劳动保护立法的目的也是如此,其中起作用最大的是所谓工厂法。英国是工厂法的起源地。

早期英国和苏格兰的工厂主由于难以找到工人,广泛利用教区学生的劳动,这些学生是救济穷人慈善机关收养的儿童。慈善机关向厂主提供使用教区学生劳动的权利,只收微乎其微的酬金。厂主剥削童工劳动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1802 年颁布法令,禁止棉纺和毛纺厂童工上夜班,并将白天劳动限制为 12 小时。到 1819 年,1802 年法令又在棉纺工业中的未成年工人中全

面生效,并且第一次规定儿童从 9 岁起始得进厂劳动。然而,这些法令由于

缺乏监督(只是到 1833 年工厂检查机关才建立监督制度),实际上几乎没有遵行。1833 年法令把受劳动保护的工人按年龄分成两类:童工(9—13 岁) 和未成年工人(13—18 岁),并规定童工每天工作 8 小时,未成年工人一昼夜工作 12 小时。禁止童工和未成年工人上夜班。这个法令对纺织厂和织布厂全部有效。

初期颁布的工厂法均没有工人阶级参与制定。只是从上一世纪二十年代末起,英国工人阶级才开展了旨在进一步推行工厂法的运动,提出了女工和未成年工人 10 小时工作制的要求。这个运动胜利了,因为工人的要求得到土地所有者阶级的支持,这个阶级同工厂劳动条件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并且由于 1846 年废除粮食法而想对工厂主进行(征收进口粮食税)报复。在这

个阶级的支持下,议会于 1847 年通过了一项限定纺织厂未成年工人和女工一

昼夜劳动 10 小时的法案。

1847 年法令,不但把未成年工人和女工一昼夜工作时间缩短为 10 小时,

而且也使成年人的工作日缩短到 10 小时,这适用于那种除雇用成年男工外还雇用妇女和儿童的工厂,因为单雇用成年男子做工,对厂主来说无利可图。当时经济学家大都认为,纺织厂把工作日从 12 小时(1847 年以前的情

况)缩短到 10 小时,必将使工厂的利益蒙受重大损失。有一些经济学家,如西尼尔,甚至断言,如果劳动时间缩短,工厂主无利可得,工厂生产便无法继续下去。但是,1847 年法令颁行几十年来,英国工业出现了空前的高涨, 利润率不仅没有下降,而且据舆论分析,英国五十和六十年代的利润卒要高于三十和四十年代。

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劳动强度的加强,劳动日的缩短并没有对厂主的利润产生不良的影响。生产技术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新机器,其结果,工人在较短的工作日内生产的产品不是少了,而是多了。

缩短劳动日对工人来说,好处很多。缩短劳动时间本身就等于增加了工人的闲暇时间,也就是说,工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现代人类的文化生活和提高自己的智力水平。此外,缩短劳动日,对工资也有极大的间接影响。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是提高工资的有利因素。如果劳动时间缩短了,而劳动生产率

不能相应地随之提高,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工人数就要增多,因此,对劳动力的需求就要增长,资本主义的失业后备军也就减少了,因为存在失业后备军,工人阶级争取提高工资就非常困难。缩短工作日的结果,工人阶级进人全面发展的时期。

英国立法历史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立法在所有新的劳动部门中推行开来。1867 年,它仅限于小生产推行,而现在,它不仅在工厂生产而且在手工业生产中实行了,尽管附加某些限制条款,但在大工业家庭体制中也实行了。然而,英国立法迄今仍然坚持老观点,认为法律只应对童工、未成年工人和女工的工作日、而绝不是对成年工人的工作日进行调整。现行的英国立法承认 12—14 岁孩子为童工,14—18 岁为未成年工人。不满 12 岁的儿童禁止工作,童工工作时间照例限制为一昼夜六个半小时,纺织工厂及某些工厂未成年工人一周工作为 56 小时,而其它工厂一周为 60 小时。夜班以及星期日和专门规定的节日工作,通常禁止各类受法律保护的工人参加。女工劳动通常和未成年工人享受同等待遇。

对矿工实行特别规定。禁止女工井下工作(禁止 13 岁以下的儿童进煤矿

工作)。禁止 12 岁以下的儿童在并上工作。法律针对不同的矿业生产规定童工、未成年工人和女工的不同的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 54 小时)。1908 年的法令规定矿井和矿井成年工人最大限度的工作时间为 8 个半小时(包括上下井时间)。由此可见,英国立法已经放弃了对成年工人工作时间不作规定的旧原则,所以,这个法令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英国劳动保护立法,除工作时间外,还对其它许多雇佣劳动的条件,如工作车间的医护卫生条件,防止事故的措施等等作了规定。早在 1831 年就废除了用商品代替货币的工资制(所谓实物工资制,truck—system)。

德国禁止 13 岁以下的儿童上工厂工作。童工(13—14 岁)工作时间一昼夜限制为 6 小时,女工和未成年工人(14—16 岁),一昼夜为 10 小时。凡是受法律保护的工人都禁止上夜班、禁止星期日和节日上工。法国受保护的年龄起点是 13 或 12 岁(适用于小学毕业的工人)。童工和未成年工人(18 岁以下)工作限制为一昼夜 10 小时,女工也是 10 小时。所有上述工人都禁止上夜班,禁止星期日和节日上工。对成年男工的工作,法国的法律也作了规定。当成年男工同未成年工人和女工在一起工作时,其工作时间为一昼夜10 小时;如果未同未成年工人和女工在一起工作时,则成年男工的工作时间

为 12 小时(煤矿为 8 小时)。除法国外,欧洲各国,如瑞士(一昼夜 11 小

时,星期日和节假日为 10 小时),奥地利(一昼夜 11 小时,矿山业 10 小时,

煤矿业 9 小时)和俄国等,对成年男工的工作日均有规定。

此外,劳动保护立法也在澳大利亚殖民地施行了。多数殖民地早就规定妇女和未成年工人实行 8 小时工作制。多数殖民地对成年男工的工作日未作

法律规定,但在实际上也大都实行 8 小时工作制。新西兰规定成年男工每周

工作 48 小时,女工和未成年工人每周工作 45 小时。

现代欧洲工人运动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争取 8 小时工作制。反对 8 小时工作制的人提出与此相反的一些观点,认为工作时间一缩短,工人生产的产品数量就有减少之虞,其结果会对整个工业状况产生不利的影响。但是,8 小时工作制的试行大都证明,这种担心实际上是不必要的。此外,不应忘记, 恰恰是在利润下降的时期实行技术改进的。利润率下降,是工业进步最强大的刺激因素,因为利润率高的时候,企业主不会想到实行新的改革。英国工

业史表明,所有重大的技术改进,都是在利润下降的时期实现的。因此,实行 8 小时工作制,如果使利润下降,则这种下降本身,必定成为工业进步的刺激因素,而且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完全可以抵补工作时间的缩短。

十九世纪末,英国约有 50 万工人,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澳大利亚早在5O 多年前就实现了 8 小时工作制。澳大利亚缩短工作日,效果很好,工人阶级就其智力水平来说居全世界工人阶级的首位。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其它资本主义国家采用 8 小时工作制对工人阶级的利益不如澳大利亚有利。一般说来,缩短工作日远非出于仅仅经济利益的需要。必须使工人能够享有现代的文明财富,工人绝不只是会劳动的动物,为此,工人的生活,不应该是仅为挣钱而劳动。当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能同样做到大大缩短劳动时间, 但为了不使民族工业遭受损失,缩短劳动时间只能逐步实现。

工人劳动保护立法是极端重要的,但是,如果认为对工人的法律保护可以取代自我保护,那就是极大的错误。法律只有依靠工人自身的组织,才能生效,才不致变成死的条文。因此,工厂法的发展必须以工会的发展为前提, 后者是前者的天然基础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