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早期罗马共和国
共和国的建立 王政时代统治罗马的最后一个伊达拉里亚王高傲者塔克文(公元前 534—510 年),相传是个暴君。他压制打击贵族势力,使王权和贵族的矛盾日趋尖锐。他统治的时期,对外不断扩张,在国内大兴土木, 又加重了平民的负担。公元前 510 年,贵族联合平民的力量,终于驱逐了塔克文及其家族,继而建立了共和国。
塔克文家族被逐出罗马后,曾从伊达拉里亚城市维爱和塔魁尼引兵反扑,结果遭到失败。接着,另一个伊达拉里亚城市克鲁西昂的波尔辛纳率军进攻罗马。据塔西佗和老普林尼记载,波尔辛纳曾占领罗马并置罗马于自己保护之下,但并未称王。公元前 506 年波尔辛纳之子在阿里西亚战争中被希腊城邦丘米和拉丁城市联军打败,罗马可能趁伊达拉里亚势力严重受挫之际恢复了独立。伊达拉里亚人后在公元前 474 年丘米海战中又一次败于希腊联军,他们的残余势力从拉丁姆完全退走,罗马才彻底摆脱了伊达拉里亚人的控制和影响。同样,考古材料也证明,共和初期罗马和伊达拉里亚在经济和文化方面仍保持着密切联系,由此推断在此时期罗马还从属于伊达拉里亚人,大概从公元前 5 世纪中叶起,罗马才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推翻王政和建立共和国,是早期罗马发生的一个重要的政治事件。废除王政后,取代王执掌国家政权的是两个执法官,后称为执政官。两个执政官权力相等,彼此有否决权,任期一年。他们拥有最高统治权,在军事和行政方面握有很大权力,包括在战时对其下属人员操有生杀予夺之权,而且还掌握最高裁判权和财政权等。他们主持召集元老院和公民大会,负责执行决议。在正常情况下,新的执政官人选大概由前任执政官提名,经森都利亚大会表决通过,元老院批准,最后由库里亚大会授予最高统治权。
共和初期,元老院成员增至 300 人,成为贵族势力的堡垒。元老院在当时还是咨询机构,尚未达到后来那样具有广泛权力的地步;但按照惯例执政官每逢重要事宜必须提交元老院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由于执政官本身即是元老贵族,任期短暂,而元老为终身职,享有威望,地位显赫,这就决定了执政官听从于元老院的意旨。这时,森都利亚大会逐渐获得重要的政治权力,决定重大问题,但大会的多数票操纵在少数富有公民手中,表决通过的决议最后还需元老院批准。因此,在共和初期罗马国家政权机构中,元老院处于权力中心的地位。
罗马共和国实质上是贵族共和国。执政官选自贵族,元老院也为贵族所把持。平民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但他们享受的政治权利是不完全的。在一般情况下,平民不能进入元老院和出任国家高级官职。①同样,宗教职务也都被贵族垄断,平民不得染指。贵族内部实行联姻,严格自动封闭起来。这样, 贵族在推翻王政后直接掌握政权,竭力维护和扩大自己的特权地位,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拥有特权和凌驾于平民之上的阶层,成为一个排他性的等级。在经济上,贵族大量侵占国家由征服而得来的公有地,平民却得不到公有地的分配。平民中只有少数人由于经营工商业发财致富,大多数平民缺少土地, 生活困苦。连年不断的战争,也加重了平民的兵役和赋税负担,致使许多平
① 共和初期,平民能否担任元老和国家要职,涉及到《执政官名年表》中出现的平民姓氏的历史真实性等问题,目前史学界尚有争论。
民负债破产。当时盛行债务奴役制,债务人以自身及其家属人身来抵押,到期不能偿清债务,债主有权拘禁抵债者,甚至处死债奴或把债奴卖到国外。贵族和平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地位与权利的不平等,必然激起矛盾, 导致冲突。平民展开反对贵族的斗争,要求分得土地,取消债务奴役,同时在政治上也要求维护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特别是富裕平民要求享受与贵族平等的权利,参与政权,结束贵族独揽大权的局面。而公元前 6 世纪以来的军事战术的重大变化,即普通公民充当的重装步兵取代贵族的骑兵成为战争的主力,使平民有了进一步的要求和条件与贵族展开这场斗争。
平民和贵族的斗争 共和国建立后不久,罗马平民便掀起反对贵族的斗争;这两个等级的斗争延续两个世纪之久,构成了共和早期罗马社会斗争的主要内容。在斗争过程中,平民联合起来,屡次采取“撤离”运动,即以集体退出公民公社和军队作为斗争手段,迫使贵族逐渐作出让步。传说公元前494 年平民因不堪忍受债务奴役举行第一次撤离,当时罗马面临外敌侵袭的紧张局势,平民的撤离使贵族大为惊慌,只得向平民妥协让步。从此以后, 平民每年可选出两个保民官,以保护平民免受贵族官员的专横暴虐,保民官的人身不可侵犯。到公元前 474 年,平民按特里布斯(地域部落)召集会议已获正式承认,称作平民会议,经该会议通过的议案称为平民决议,起初只对平民有效,后来围绕其法律效力问题展开了长期的斗争。
为了限制贵族滥用职权,随意解释习惯法,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经过一番斗争,成立了拥有全权制订法律的十人团,于公元前 451—450 年公布了十二铜表法。该法典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其实质是维护贵族奴隶主的私有财产。然而,法律既已编订成明确的条文,量刑定罪以此为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在司法上的专横行为。平民达到公布法律的目的后,继续为争取政治权利而斗争。公元前 449 年瓦列里乌斯和荷拉提乌斯当选为执政官,实施了一项重要法案,规定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平民决议。大概在此同时或稍后,贵族也被允许参加按特里布斯召开的立法会议,于是增设特里布斯大会作为新的公民大会。公元前 445 年,根据坎努利优斯法,废除了十二铜表法中平民与贵族通婚的禁令。次年设置具有执政官权力的军政官职位,初为 3 人,后增至 6 人,并规定平民也可当选。这是贵族的一大让步, 同时也可能出于当时军事上的需要。
公元前 5 世纪末和 4 世纪初,罗马接连不断地进行对外战争,平民和贵族斗争一度沉寂,共同对敌,但不久后重又爆发,并深入到社会经济领域。传说经过十年斗争,终于在公元前 367 年通过了著名的保民官李锡尼和绥克斯图法案:所有债务的已付债息折作本金计算,尚欠部分分三年偿清;占有公有地的最高限额为 500 犹格;取消军政官,重选执政官,两执政官之一须由平民担任。该法案的通过,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胜利的一个里程碑。既然平民获得担任最高官职的权利,其他原有和新设的官职如高级市政官、独裁官、监察官、执法官,也都陆续对平民开放了。同时,平民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斗争也有进展。公元前 326 年通过了波提利阿法,禁止以人身抵债,实际上废止了债务奴役制。
公元前 287 年,平民举行最后一次撤离。结果,平民出身的霍腾西阿被任命为独裁官,颁布了一项法律,重申平民决议对全体公民都有法律效力。①
① 据记载,公元前 449、339 和 287 年都通过了这项法律,对此史学家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有的否认前两
这一事件标志着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胜利结束。
经过对贵族的长期斗争,平民在法律上取得了罗马公民在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全部权利。平民在经济方面也取得一些成果,地位有所改善,尽管土地问题没有根本解决。随着对外扩张而实行的军事移民和公有地的分配,以及债务的减免和土地集中相对缓和,罗马小农经济得以恢复和维持,从而巩固了罗马城市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增强了罗马的军事力量。特别是废除债务奴役制,划清自由民和奴隶的界限,促进了罗马公民集体的稳固,从此罗马走上奴役外籍奴隶的道路,这对罗马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国家高级官职对平民开放,对于平民上层具有重要的意义。他们担任高官要职,地位提高, 遂与贵族逐渐合流。约在公元前 4 世纪下半期和 3 世纪初,富有平民和贵族融合为新贵,共同把持政权,使罗马从氏族贵族专权的国家变成新的奴隶主贵族专政的国家。从此平民的概念也和以前不同了,以后的平民主要指城乡居民中的下层群众。同时,在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过程中,不断增添新的国家机构和官职,颁布新的法律,创设新的组织制度,使罗马国家制度日臻完备。所以,恩格斯曾说:“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①
对意大利的征服及其统治政策 共和初期罗马的外部形势十分严峻, 北方强大的伊达拉里亚城市虎视眈眈,东部和南部山地部落经常入侵骚扰, 同邻近的拉丁城市也常有磨擦。罗马先和拉丁城市结盟,战败了沃尔斯奇人和埃魁人,后经三次维爱战争,终于在公元前 396 年攻陷伊达拉里亚城市维爱。该城居民惨遭屠杀或被卖为奴,土地尽被没收,充作罗马公有地。这样, 罗马解除了直接威胁,控制了第伯河流域广大地区。
不久,罗马遭到来自北方的高卢人的侵袭。公元前 390 年高卢人在大败罗马军后,曾乘胜进入罗马城。他们围攻卡皮托利乌姆卫城达七个月之久。最后罗马可能因粮尽而降服,高卢人也苦于疫病流行,在接受赎金后撤离了罗马。
高卢战争后,罗马元气大伤。伊达拉里亚人首先发难,沃尔斯奇人和赫尔尼西人也乘机侵犯,一些拉丁城市倒向敌人一边。经过约半个世纪的战斗, 罗马才恢复了它在拉丁姆的领导地位。
罗马日益强大,向南扩张,与萨莫奈人发生冲突。通过第一次萨莫奈战争(公元前 343—341 年),罗马占领了坎佩尼亚重镇卡普亚。接着,拉丁同
盟城市群起反抗罗马,爆发了拉丁战争(公元前 340—338 年)。结果,罗马
得胜,拉丁同盟遂被解散。在第二次萨莫奈战争(公元前 327—304 年)中, 罗马军队曾屡遭失败,后经长期苦战才取得胜利。不久,不甘失败的萨莫奈人联合伊达拉里亚人、翁布里亚人和高卢人同罗马作战,发生第三次萨莫奈战争(公元前 298—290 年),最后被罗马击败。从此意大利中部地区都落到罗马手中。
接着,罗马向南意大利扩展势力,干预当地事务。罗马舰队驶入他林敦海湾,与希腊殖民城邦他林敦发生战争。他林敦向伊庇鲁斯国王皮洛士求援。
次具有历史真实性;有的坚持传统说法,认为贵族不服从新法,因而后来一再重新确认;也有学者认为, 公元前 449 年通过时可能附有条件,即须经元老院批准和提交森都利亚大会通过,这些条件后在公元前 339
和 287 年分别取消了。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165 页。
公元前 280 年,皮洛士率领大军在意大利登陆,在赫拉克里亚和阿斯库伦战役中接连击败罗马军队,但自己也遭到很大损失。皮洛士提议和谈,罗马拒不接受。罗马趁皮洛士移兵西西里之际,占领了南意大利一些希腊殖民城邦。公元前 275 年皮洛士重返意大利,在贝尼温敦决战中被罗马击溃,率残部退
回希腊。公元前 272 年他林敦见大势已去,投降罗马,南意大利一些城市和部落也先后被罗马降服。至此,除高卢人占据波河流域以外,意大利半岛其余地区都臣服于罗马。
罗马征服意大利后,并未组成统一的国家,而是根据被征服者不同情况, 采取分而治之政策进行统治。为了控制被征服地区并缓和罗马农民土地问题,罗马将被征服者部分土地收归国有并进行移民,建立罗马公民殖民地。这些殖民地具有军事性质,初为罗马管理,后实行自治,其居民构成罗马全权公民的一部分。一些拉丁城市获得完全的罗马公民权,所以也称作有投票权的公社。这类城市享有自治权,其居民加入罗马的部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和在军团中服役。另有一些自治城市享有部分罗马公民权,其居民有财产权和通婚权,但不能参加罗马公民大会和担任官职,因此称为没有投票权的公社。伊达拉里亚和坎佩尼亚的一些城市即属此类。还有一种是拉丁同盟城市在罗马征服地区建立的殖民地。这种拉丁殖民地有拉丁权,即内部实行自治,居民没有罗马公民权,但只要迁到罗马便可获得罗马公民权。被征服地区最普遍的形式是所谓同盟者,其地位按与罗马签订的条约而定。伊达拉里亚一些城市、意大利中部山地部落和南部希腊殖民城市多属此类。同盟者的内政保留独立自治,但丧失外交权。有些同盟者还被剥夺 1/3 到 1/2 的土地, 供罗马和拉丁城市建立殖民地。同盟者须提供条约中所规定的数量的军队, 若是滨海城市即所谓海上同盟者,则供应战舰和舰上人员。此外,向罗马投降的意大利南部一些部落,则成为“降民”,他们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归属罗马长官管辖。据波里比阿记载,公元前 225 年在意大利约有 100 万人享有完全和不完全的罗马公民权,50 万人享有拉丁权,150 万人为同盟者。罗马将被征服的城市和部落置于各种不同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又根据他们对罗马的忠诚程度予以升降,随时加以调整,这样就使得被征服者之间产生矛盾和分裂,从而防止他们联合起来进行反抗,并加强和巩固罗马对意大利的长期统治。
罗马军队 早期罗马的军事活动,特别是征服意大利的长期战争,使罗马军队得到锻炼和发展,军事组织不断完善,军事技术和装备也日渐进步。罗马在王政前期的武装力量以氏族部落为基础,有步兵 3000 人和骑兵 300
人。到公元前 6 世纪,重装步兵方阵制从伊达拉里亚传入罗马,塞尔维乌斯实行军事改革可能与引进重装步兵方阵有关。他不仅扩大和改组了军队,而且按地域和财产原则建立了公民兵制。凡 17 至 60 岁的有产公民,皆有自备武装和给养服兵役的义务。5 个财产等级公民配备不同的武器装备,第 1 等级公民备有头盔、胸铠、胫甲、圆盾、短剑和长枪等全套武装,以下等级依次减少。当时罗马有重装步兵 6000 人,分成 60 个森都利亚,可能由前 3 个
等级的年轻公民组成,担负前线作战任务,年长公民负责后方守卫。第 4 和
5 等级公民则组成轻装步兵。同时,骑兵增至 18 个森都利亚,分为 60 个小
队,以配合 60 个步兵森都利亚。
共和初期,罗马沿袭公民兵制和重装步兵方阵制,不过把王政后期建立的军队一分为二,组成两个军团,分属两个执政官指挥。每个军团约有 3000
名重装步兵,并配置一定数量的轻装步兵和骑兵。军团作战采用方阵,把战士排成六行,持精良武器者居前,方阵较长的一面对着敌人,前面有轻装步兵的散兵线,侧翼配置骑兵加以掩护。两个军团联合作战时,方阵并列,形成密集阵线。尽管当时战争连绵不断,但规模较小,战场就在附近,一般都在夏季作战。遇有战事,公民兵应召出征,战后即解甲归田。
随着战争的扩大和时间的延长,为了适应对外扩张的需要,公元前 4 世纪罗马实行了军事改革。传统把军事改革和著名统帅卡米路斯联系在一起。据说在围攻维爱战争中,卡米路斯开始实施军饷制,以解决低等级公民不胜负担购置武器的经费和维持在战争期间的给养问题。大约在高卢战争后,卡米路斯又改进了军团组织和战斗阵形。①每个军团分为 30 个连队,每个连队
分为 2 个百人队。同时,废弃原来按财产等级所提供的武装来安排队列的原则,根据年龄、经验和训练程度将重装步兵分为枪兵、主力兵和后备兵,排成三列队。每列各有 10 个连队,前两列连队各有 120 人,后备兵连队仅有
60 人。交战时,各列连队之间保持一定间隔,以便前列退却或后列插进,组成密集阵形进行战斗。三列队阵式优越于密集方阵,既能灵活机动,阵线又较巩固,适宜任何地形作战,所以一直沿用到共和后期。与此同时,罗马军队也逐渐统一和改进武器装备。原先作为重装步兵防御武器的圆盾,大概在公元前 4 世纪初为凸盾所取代。在萨莫奈战争中,罗马重装步兵配置投枪代替了长枪,成为主要的进攻武器。用来砍杀的锋利的双刃短剑即西班牙短剑, 则是在以后的布匿战争中开始采用的。公元前 4 至 3 世纪,罗马军队已有攻城槌、弩砲等攻城武器,并使用各种棚罩和盾牌合成的所谓“龟阵”掩护攻城的战士。
罗马军队的基本战术单位是军团。共和早期罗马一般有 2 个军团,战争
紧急时增至 4 个军团,军团人数也增至 4200 人至 5000 人。其中,多数为重装步兵,少数为轻装步兵。罗马军队由执政官担任最高司令官,两个执政官同在军中时,则逐日轮流指挥军队。军团的指挥官是 6 位军事保民官,由公民大会选出或由执政官任命。他们也实行轮值制,每两位军事保民官负责两个月,彼此又逐日轮流负责指挥。军事保民官之下有百人队长,各连队中第一个百人队长,同时兼任该连队长。征服意大利后,同盟者也为罗马提供军队,编为辅助部队,其数量约与军团相等,由罗马将领指挥,配合军团作战。
罗马军队行军作战,即使只过一夜,也都必须建造营地。据说这是从皮洛士的希腊军队学来的。营地按照固定格局布置,周围挖壕筑墙,日夜设哨巡逻,以防敌人偷袭。这种营地在进攻时可作前进的基地,退却时可作固守的堡垒,构成罗马军队战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罗马军队纪律苛严,违犯军令者被处死刑。其他处罚有鞭笞、服苦役、降薪、降职和裭夺公民权,等等。对临阵脱逃的队伍,执行“十一抽杀律”,即令全体列队,按抽签法十人杀一。将士立功给以奖赏,统帅获重大胜利,举行凯旋式。因为罗马实行公民兵制,加上军队组织严密,装备优良,赏罚分明,所以罗马军队在当时有着较强的战斗力。罗马国家利用这支军队征服了意大利,后又用来作为海外扩张和侵略的工具。
政治制度 在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和征服意大利过程中,罗马不断增设国家机构,逐步完善国家政治制度,最终完成了城市国家的形成过程。
① 有些学者认为,罗马军团组织和战斗队形的改变,发生在萨莫奈战争期间。
王政倾覆和建立共和后,王的权力大部分转归执政官。执政官是共和国的首脑和军队的统帅,拥有最高统治权,在行政、军事、审判等方面掌握着很大权力。国家遇到非常情况,元老院旋即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由执政官宣布任命独裁官,而独裁官再任命骑兵长官作为助手。独裁官拥有绝对权力,任期六个月,期满后必须卸权。据说罗马第一次任命独裁官是在公元前500 年,后在战争危急时屡屡任命独裁官。
由于政事日渐繁杂,罗马逐渐增设一些新的官职,分担执政官的部分职权。公元前 443 年设立两位监察官,负责公民和财产普查。后来监察官权力扩大,负责编制元老名单,掌管国家财产租赁和承包合同,监督社会风尚等。公元前 366 年添置了一名执法官,在公元前 242 年又增至两人,其主要职权为审理诉讼。但执法官拥有最高统治权,可代理执政官行使职权。共和之初, 已有两个财务官作为执政官在司法和军事方面的助手,到公元前 421 年增至四人,其职责改为管理财政和保管档案。同样,两名平民市政官原来是保民官的助手,到公元前 367 年另设两名高级市政官,他们的职权逐渐划一,负责城市治安和社会秩序,管理市场,主办节庆娱乐活动等。保民官的人数, 在公元前 471 年增至四人,到公元前 449 年之前多达十人。起初,保民官在罗马不被视作国家官职,后来由于他们主持召开的平民会议取得立法权,以及他们从运用否决权保护平民发展到否决任何国家机构和官员的决定,地位日益提高,实际上成为罗马国家一种特殊的监督机构。这些国家高级官员的下属人员有秘书、侍从、传令员和公告人等,通常由被释放的奴隶担任。高级官员还有权委任低级官吏,代理行使部分职权。一些常设和临时的委员会, 便在高级官员的领导下处理专门性工作。此外,为了适应战争需要,公元前326 年起开始对率领军队作战的执政官和执法官实行卸职留权,也就是在他们任职期满后仍保留其权限,后来在共和后期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
罗马的行政长官有常设和临时、高级和低级之分。常设的高级官职都由选举产生,一年一任(监察官除外)。同官阶的职位都实行双位制或多位制, 彼此具有协议性。所有高级官职都无薪俸,这在实际上剥夺了贫穷的公民当选的资格,使高级官职成为少数富有公民独占的权利。
在共和早期罗马国家政权机构中,元老院占有突出的地位。元老初由执政官任命,后改为监察官遴选。监察官把卸任的高级官员选入元老院逐渐成为惯例,到公元前 4 世纪末通过奥维尼乌斯法,又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元老院集中了当时社会上显要人物,因而具有很高的威信和影响。元老院在名义上仍是咨询机构,但由于接连不断地发生战争,应急的决策措施往往在元老院商议决定,元老院实际权力逐渐扩大,军事领导权、外交权、财政权和宗教监督权后来都掌握在元老院手中。元老院获得这些权力并不具有法律根据,但在习惯上却为公民所遵守。因此,元老院实际上成为罗马国家最高的行政和监督机构。
当时罗马国家机构还有公民大会。古老的库里亚大会作为氏族制度的残余虽然保留了下来,但它在政治上已不起任何重要作用,仅在形式上通过法案,赋予选出的高级官员最高统治权。森都利亚大会拥有决定战争以及其他立法权,选举产生执政官、执法官和监察官等,并审理牵涉公民重刑的上诉案件,作出最终裁决。可是,这个大会既没有创议权,也不能在会上进行自由讨论,仅就主持大会的高级官员所提议案举行表决;投票又以森都利亚为单位,富有公民掌握着多数票,于是他们便控制了大会。平民会议最初是平
民按特里布斯召集的会议,后经长期斗争,发展成为主要的立法机构。在此过程中吸收贵族参加,形成不分等级和财产资格的特里布斯大会。这个大会除立法以外,还选举产生高级市政官、财务官和其他低级官员,审理和判决与罚金有关的案件。而平民会议后来限于解决纯属平民等级的问题,如选举保民官和平民市政官。同样,这两个大会亦无创议权,采用集体投票制,每个特里布斯只有一票。①所以,罗马的公民大会在名义上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实际权力有限,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① 罗马在公元前 387 年以前约有 21 个特里布斯,在公元前 241 年以后则有 35 个特里布斯,其中,4 个为城区特里布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