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乌尔第三王朝
乌尔第三王朝的建立和王权的加强 库提人在两河流域南部没有建立统一的国家,对苏美尔地区的统治也比较薄弱。苏美尔各邦逐渐复兴。约公元前 2120 年,乌鲁克王乌图赫加尔(约公元前 2120—2114 年)赶走了库提
人。不久,乌尔王乌尔纳木(约公元前 2113—2096 年)战胜乌图赫伽尔,统
一南部两河流域,建立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 2113—2006 年,乌尔第一、二王朝存在于苏美尔早王朝时期)。
乌尔第三王朝时期,中央集权统治大大增强。乌尔纳木颁布了现今所知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法典——《乌尔纳木法典》(现仅存一些残篇),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自己在南部两河流域的最高统治。这部法典的“序言”说:“恩利尔从众人中选择了他(即乌尔纳木)”。至乌尔纳木之子舒尔吉(约公元前 2095—2048 年)时,国王开始被视为神。舒尔吉称为“神舒尔吉”。舒尔
吉之子阿马尔·辛(约公元前 2047—2039 年)则称为“给全国民众以生命之神”。国王独揽军政大权,官吏被视为“国王的奴隶”。在中央集权制度下, 原先的城邦成为地方行政单位。恩西为地方官员,由国王任免,其职责主要与神庙事务有关。他们从神庙领取俸禄,向国家缴纳贡赋。可见,地方旧贵
族的势力受到严重削弱。
社会经济状况 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南部两河流域的经济有了新的发展。青铜器普遍使用。水利网进一步扩大和改善。乌尔纳木在位时,曾修建许多河渠。农业上出现带播种器的犁。商业贸易也有所发展,商品种类很多, 白银已成为商品价值公认的尺度。
奴隶制经济迅速发展,国王直接控制全国 3/5 以上的土地,建立奴隶制大经济。王室的农场、牧场和手工业作坊遍布全国各地,主要劳动者是奴隶和依附于王室经济的自由民。王室经济拥有众多的管理人员。例如,乌玛地区王室经济中仅监督依附民的监工就有 70 余人。王室经济管理严密。国家规定管理人员要定期上呈有关劳动者的口粮分配情况和死亡情况。王室经济中的依附民和奴隶的地位相差不大,他们只能领取一点维持生活的口粮。据一件文书,一个女奴劳动队,一个月内死了 57 人,可见,王室经济对劳动者的剥削是十分残酷的。
私有奴隶制也有发展。当时买卖奴隶的现象比较普遍。一般牧人、手工匠、商人和士兵都有奴隶。有的商人可能以买卖奴隶谋利。例如一份文书记载:“商人乌尔·奴斯库从奴隶主人乌尔·额处以银 11 舍克勒(合 92.4 克) 买了一个名叫⋯⋯鲁姆的男奴来。”私人奴隶比王室经济的奴隶处境要稍好些。他们有自己的家庭,能赎身和出席法庭作证。但是国家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乌尔纳木法典》第 14 条规定:“倘若[⋯⋯]有男奴[或女奴从主人家逃跑]并越出城界,(他)人将他(或她)带回,则该奴隶的主人应付给替他带回者银 2 舍克勒。”法典第 23 条规定:“倘若有人的女奴
把自己与其女主人相比,对她出言不逊,则应以 1 夸脱盐擦洗其嘴。”可见, 国家对奴隶反抗行为的制裁是十分严厉的。
奴隶制的发展加剧了自由民内部的分化。乌尔第三王朝时,大多数自由民处境日益恶化。《乌尔纳木法典》第 29 条对出租土地作了具体规定,这说明当时无地少地的自由民是很多的。他们中有的人不得不租种富人的土地维持生活。有的则在农忙季节到王室农场当雇工,仅领取比奴隶多 1 至 2 倍的
口粮。据估计,苏美尔和阿卡德十个城市的王室和寺庙经济大约需要 21000 个雇工。还有的人甚至被迫自卖为奴。例如一份文书记载:“乌尔杜苦伽, 其妻安扎布及其子女宁达达·尼努拉尼、乌尔苏马赫,以三分之二明那又三舍克勒(即 43 舍克勒,合 361.2 克)银子[的价格]甘愿出卖他们自己。” 当时这种自卖为奴的人是比较多的。
乌尔第三王朝国内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奴隶逃亡现象很普遍。自由民大量破产影响国家兵源。国王伊比辛统治时期(约公元前 2029—2006 年),东南面的埃兰人和西面的阿摩利人不断侵袭。最后,伊比辛被埃兰人所俘,乌尔第三王朝覆灭。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南部两河流域又陷入诸邦分立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