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古巴比伦王国

巴比伦尼亚的统一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埃兰人不久退回东方山地。入侵的阿摩利人却在两河流域定居下来。阿摩利人说的是塞姆语,与阿卡德人语言相近。他们初到时,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但很快接受了苏美尔·阿卡德文化,进入阶级社会。这时期,在两河流域兴起了一些阿摩利人的国家, 如苏美尔地区的拉尔萨,阿卡德地区的伊新,伊新以北幼发拉底河中游的马里,底格里斯河中游迪亚拉河流域的埃什嫩那,等等。这些国家为争夺两河

流域的统治权展开长期混战,最后统一两河流域的是古巴比伦王国(古巴比伦王国又称巴比伦第一王朝)。

巴比伦位于幼发拉底河中游,扼西亚贸易要冲,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巴比伦城市出现较早,但作为一个城邦大约是在公元前 1894 年由阿摩利人苏穆阿布姆建立的。立国之初,巴比伦只是一个依附邻国的小邦。到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 1792—1750 年)时,巴比伦逐渐强大起来。汉谟拉比登上王位后,即着手进行统一两河流域的战争。这时外部的形势对汉谟拉比的统一活动是十分有利的。马里、埃什嫩那受控于强盛起来的亚述,拉尔萨一度被埃兰人征服,伊新也衰弱了。汉谟拉比采取灵活的外交政策,一个时期集中力量打击一个主要敌人。他首先与拉尔萨结盟,灭亡伊新。接着他又与马里联盟,帮助马里摆脱亚述的控制,在马里支持下征服拉尔萨。拉尔萨灭亡后,汉谟拉比挥兵直逼马里城下,迫使马里臣服。不久,汉谟拉比残酷镇压马里的叛乱,将马里城夷为平地。汉谟拉比在位时,除亚述和埃什嫩那未被最后征服外,基本上统一了两河流域。

汉谟拉比的专制统治 汉谟拉比在统一两河流域过程中建立了中央集权专制制度。汉谟拉比极力宣扬王权神授,他说:“安努(即天神)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世, 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即太阳、正义之神), 昭临黔首,光耀大地”。汉谟拉比还自称“众神之王”,专制王权和神权趋于统一。

汉谟拉比建立庞大的官僚机构。他不仅设立中央政府机构,还派总督管理较大的地区,城市和较小的地区则派行政长官管理。从汉谟拉比给手下官员的许多书信中,反映出他直接控制着国家一切重要事务。例如,他曾下诏, 命令拉尔萨地区总督辛·伊丁那姆将三名宫廷门吏押解到王宫。在另一篇诏令中,他指示辛·伊丁那姆调查一件行贿案,如果情况属实,将赃款、赃物、受贿者及知情人证押送到王宫。有一篇诏令提到,汉谟拉比命令辛·伊丁那姆将八名未到任者解送到巴比伦城。此八人中,一名是队长,一名宫廷侍者, 一名占卜者。这些事实说明,汉谟拉比严密控制和监督着中央和地方政府, 甚至低级官吏都由他任命。他可以任意逮捕政府官员。

汉谟拉比组建一支常备军作为专制统治的支柱。他分给士兵份地,规定士兵服役义务。他严禁军官侵吞士兵财物,违者要被处以死刑。汉谟拉比从经济方面保证士兵的地位,使国家有一支随时可征召的军队。他直接掌管军队的调动。例如,他命令拉尔萨地区总督辛·伊丁那姆把手下一支 240 人的军队并入另一个人统领的部队,而且不许有任何耽延。对于不服从命令的官员,汉谟拉比给予严厉制裁。他在给某官员的一篇诏令中说:“去年,我派一些拉克布弓箭手到你那里,已经过了八个月,你还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 “如果你不尽快使他们的要求得到满足⋯⋯你将得不到宽恕”。以上事实表明,汉谟拉比独揽了军事大权。

汉谟拉比的专制统治还表现在对经济方面的控制。国家对地方征收各种赋税,并将水利系统置于统一管理之下。汉谟拉比重视水利工程的兴修。他在位第 8、9、24、33 年的年名都是开凿河渠之年。第 33 年的铭文说,他重凿汉谟拉比运河,因而“供应尼普尔、埃利都、乌尔、拉尔萨、乌鲁克、伊新以不断而充足的水源”。汉谟拉比还亲自处理地方上呈送的经济案件。例如,在给拉尔萨地区总督沙马什·哈西尔的诏令中,汉谟拉比指示:阿摩利

人头目艾丁·加米尔总督曾耕种柯巴吐姆城 7 布耳(约合 44.45 公顷)的土地,后来这块土地交给了“纳贡人”(即以缴纳贡赋为条件从王室领取份地的自由民);应将在幼格第姆沙运河旁属于宫廷的余地给予艾丁·加米尔, 作为补偿。在国家进行公共工程建筑时,汉谟拉比经常从各地征调劳力。例如他曾下诏,命令拉尔萨地区总督辛·伊丁那姆将其派去的 360 个劳动者,

“务使其中 180 人与拉尔萨城的劳动者一起劳动,另 180 人与哈布拉城劳动者一起劳动”。汉谟拉比经常审查地方神庙帐目。例如,他在一篇诏令中, 命令辛·伊丁那姆让一些神庙的官吏迅速到巴比伦向他报告账目。他还规定: 如果商人赎回被俘的士兵,士兵无力支付赎金,由地方神庙支付。可见,汉谟拉比控制了地方神庙经济。总之,在汉谟拉比时代,专制王权已经确立。

汉谟拉比法典 自乌尔第三王朝以来,奴隶制私有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为了维护私有制和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伊新、拉尔萨等邦都曾制定法典以代替过去不成文的习惯法。汉谟拉比即位后,便吸取以前各邦的立法成果,并结合阿摩利人的氏族部落习惯法,制定法典。法典大概在其在位第 30 年后刻石颁布。

汉谟拉比法典刻在一个黑色玄武岩柱上,岩柱高 2.25 米,上部周长 1.65

米,底部周长 1.90 米。岩柱上部是太阳神、正义神沙马什授予汉谟拉比王权标的浮雕。浮雕下面是用楔形文字镌刻的铭文。法典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前言主要宣扬王权神授,颂扬汉谟拉比的功绩。结语则表示,汉谟拉比遵奉神意,保护黎民,故创立公正的法典,以垂久远;后世有敢不遵法典之王,必因违犯神意而受神罚。正文共 282 条,内容包括诉讼程序、盗窃、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婚姻、继承、伤害、债务、奴隶等方面,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时期的社会情况。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等级制度 古巴比伦社会内部存在着等级制度。人们被分为阿维鲁、穆什根努、奴隶三个等级。阿维鲁是拥有公民权的自由民。阿维鲁等级中有大奴隶主、中小奴隶主,占多数的则是受压迫的下层自由民。穆什根努是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大概来源于破产失地的公民或原无公民权的自由民。与穆什根努同一等级的还有“纳贡人”。纳贡人成份比较复杂。汉谟拉比之子萨姆苏伊鲁纳(约公元前 1749—1712 年)在一篇诏令中说,我“救[援]纳贡人。

[我已]豁免[⋯⋯]的、伊沙库的,(以及)[牧民]的拖欠⋯⋯”可见, 纳贡人至少包括伊沙库、牧民和另一种劳动者(因原文缺失,不知其职业名称)。伊沙库主要是指以缴纳贡赋为条件从王室地产领取份地的佃耕农民。他们的身份大概不能随意改变。例如,汉谟拉比给某官员的诏令说:“你不得指派伊沙库农民阶级的成员作为里都士兵,因为按身份来说,他们都是伊沙库农民”。古巴比伦王国的士兵称里都、巴衣鲁。他们与纳贡人的地位相差不大,属于穆什根努等级。穆什根努等级中有的上升为奴隶主,多数则是下层自由民。汉谟拉比法典对阿维鲁和穆什根努等级的法律地位有具体规定。例如,伤害阿维鲁的眼睛或骨头,必需遭受同样损害的惩罚;伤害穆什根努的眼睛或骨头,则只需赔偿一明那(合 505 克)银子(第 196—198 条)。可见,穆什根努在法律地位上低于阿维鲁。

奴隶制度 古巴比伦时期,王室拥有大量的奴隶。一般富裕的阿维鲁和穆什根努也都有奴隶。奴隶来源除战俘外,也有外地买来的。当时买卖奴隶的现象很普遍。法典规定奴隶一般价格是 20 舍克勒(含 168 克)银子,但在

实际买卖中则因奴隶而异。男奴最高价可达 90 舍克勒(合 756 克)银子,最

低价 6 或 10 舍克勒(合 50.4 克或 84 克)银子;女奴最

高价84舍克勒(合705.6克)银子,最低价3 5 舍克勒(合31.7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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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子。奴隶同牲畜一样被视为主人的财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奴隶可通过婚姻、收养,交纳赎金等方式获得解放。例如,法典规定,为主人生有子女的女奴,主人死后,应予释放(第 171 条)。据一份文书,尼普尔的一个女奴

以 10 舍克勒(合 84 克)银子向恩都(女祭司)赎取自由。当然,这种情况是极少数的。而且奴隶制国家是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典规定:拐带、帮助奴隶逃跑或窝藏奴隶者,都要处以死刑(第 7、15、16、19 条); 奴隶打自由民的嘴巴或不承认自己的主人,要处以割耳之刑(第 205、282 条)。这些条款表明国家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

土地制度 古巴比伦时期,王室拥有大量的土地,约占全国可耕地一半以上。由于乌尔第三王朝那种王室直接经营的奴隶制大经济难以管理,而且容易引起奴隶的反抗斗争,所以古巴比伦时期王室将大部分土地以份地形式交给对王室负有不同义务者经营。这些人可分为三类:(1)祭司、商人、手工业者及公务人员。他们为王室服务,领取份地作为报酬。他们的份地可以买卖。但买者必须接替卖者对王室的义务。这类人中的富者大多使用奴仆或雇佣他人耕种土地。(2)士兵里都、巴衣鲁。他们领取份地作为服役报酬。士兵的份地不能买卖。法典规定:如果士兵在服役中被俘,其子可接替父亲服役并继承份地;如果其子年幼,则由其妻领回份地的 1/3,抚养孩子。士兵放弃份地,不再服役,三年之后不得领回原有份地(第 28—30 条)。士兵的份地与服兵役联系在一起。(3)纳贡人,纳贡人从王室地产领取份地,缴纳的贡赋约占土地收入的 1/3 至 1/2。纳贡人的份地不得买卖,也不得由女继承人继承(第 36—39 条)。士兵,纳贡人主要依靠自己和家庭成员耕种土地,基本上属于小生产者。

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私有制已相当发达。法典对属于阿维鲁个人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买卖都作了具体规定(第 42—66 条)。法典还规定,里都、巴衣鲁和纳贡人的“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亦得以抵偿债务”(第 39 条)。这说明穆什根努等级中不少人也拥有私有土地。汉谟拉比给拉尔萨总督辛·伊丁那姆的一篇诏令说:“⋯⋯关于都尔·古尔古里城地区的⋯⋯(原文缺)土地,乌埃阿·鲁·巴尼一向对之有所有权, 因为文书记载这是让渡给他的。因此,尔应将此土地归还乌埃阿·鲁·巴尼”。汉谟拉比亲自处理有关土地转让的纠纷,说明国家是极力保护土地私有权的。

租赁制、雇佣制与自由民的分化 随着土地私有制发展,古巴比伦时期租赁和雇佣关系普遍流行。租赁关系主要有两类:一是租赁房屋、车、船、牲畜等;一是租佃土地。从法典中可看出,大多数出租者是阿维鲁。法典对租赁关系作了具体规定。例如,租耕牛一年,租金为 4 库鲁(合 1010.4 公升)

谷;如果耕牛在租用期间死亡,租牛者要负责赔偿(第 244—246 条)。租佃土地的地租一般标准是收成的 1/3 至 1/2(第 46 条)。如果遇上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歉收时,损失由承租者负责(第 42—47 条)。可见,法典竭力维护出租者的利益。私人租佃关系不同于纳贡人与王室的关系。前者以契约关系为基础,后者则是以向王室缴纳贡赋为条件,王室可随意改变贡赋数量。私

人租佃关系无人身依附条件。但由于佃户大多是贫困的自由民,他们随时有可能破产,由于交不出租而负债,最终沦为债务奴隶。

雇佣关系也是以契约为基础的。雇主按契约付给不同劳动者以不同的报酬。例如,受雇放牧牛羊者,每年可得 8 库鲁(合 2020.8 公升)谷物(第

261 条)。雇佣耕者,每年应付给其 8 库鲁谷物(第 257 条)。雇佣手工业

者按日计酬,一般手工业者每日酬金 5—6 塞(合 0.23 克—0.276 克)银子

(第 273、274 条)。

古巴比伦时期,高利贷活动盛行。法典规定,借贷和还债时,需证人在场(第 95、96 条)。贷谷利率为 33.3%,贷银利率为 20%(第 89 条)。

租赁、雇佣和高利贷活动的盛行必然加剧自由民内部分化,少数人上升为奴隶主,多数人生活日益恶化。当时许多自由民因贫困破产沦为债务奴隶。法典对债务奴役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达木卡(即大商人)以不足重量的秤或不足量的量器贷出谷物或银子,以逾量的秤或逾量的量器收进,应丧失其全部债权(第 94 条);自由民以其妻或子女抵债,服役期限为三年,第四年

应恢复其自由(第 117 条),等等。这大概是由于沦为债务奴隶的自由民多半是巴比伦人,不是异族,应多少有所保护,再则因债务奴隶过多,影响了税收来源,国家不得不采取这一类的措施。

古巴比伦王国的衰亡 汉谟拉比建立的统一国家并不稳固,内部阶级矛盾十分尖锐。至萨姆苏伊鲁纳统治时期,乌尔、乌鲁克、伊新等地都发生了大规模暴动。奴隶逃亡的情况也很严重。下层自由民反债务奴役的斗争十分激烈。萨姆苏伊鲁纳曾被迫宣布解负令,毁除军曹、穆什根努和巴衣鲁欠债的泥板,以缓和阶级矛盾。东部山区的加喜特人这时也开始侵袭巴比伦。古巴比伦王国在内外交困中日益衰弱,约公元前 1595 年,被北方入侵的赫梯人所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