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北京师大二附中学生行为规范条例及考核办法

德育教育要落实到实处,应着重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二附中学生群体素质提高的关键是学生个体素质的提高。以往文明班评比个体出问题, 扣的是集体分,对个体没有约束力,这样个体对集体往往可以不负责任,学生管理工作很难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的效果。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中小学德育工作指示精神和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强化学生的日常行为训练,提高学生个体和群体素质,使其发挥导向、诊断、强化学生行为的功能,特制定《师大二附中学生行为规范条例及考核办法》。

《师大二附中学生行为规范条例及考核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从我校实际出发,以《中学生守则》和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内容为依据,采用量化记分法,在贯彻执行“规范”中,通过对学生行为量化考核,力求使我校达到“一个改观,三个突破”的目标。即:使校风改观,使学生在文明礼貌、遵规守纪、爱护公物方面有较大突破。

一、行为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七项 30 条) 第一项 仪表行为

第一条 衣着、发式要符合中学生身份,不穿奇装异服。不穿背心、拖鞋、过短短裤入校上课,运动场上不赤背。男生不留长发、不烫发。女生不烫发、不梳披肩发。男女生一律不许化妆、不许佩戴首饰、不留长指甲。违反其中之一者,除责其理发、修整更换外,减 1 分。

第二项 文明礼貌行为

第二条 使用礼貌用语,举止文明。互助互尊,谦恭礼让,在校园道和教学校内一律靠右行走。不打闹,不说脏话,不欺弱小同学。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或办公室。不随便拿别人东西。违反其中之一者减 2 分。动手打人、勾引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分别受警告、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条 尊重全体教职工及外宾,和教职工及外宾相逢时主动打招呼、让路、让座。回答师长问话不起立,直呼教职工姓名,给教职工起外号者, 一次各减 1 分。

第四条 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尊重父母,服从管理教育, 对长辈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不顶撞。顶撞者一次或 1—3 分。

第五条 观看演出和比赛时,要做文明观众,不迟到,不随便早退,不起哄,不鼓倒掌,违反其中之一者,一次减 1 分。

第三项 学习行为

第六条 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或无故早退者一次减 1 分。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两次者加扣 1 分。旷课一次减 3 分,每学期迟到累计 10 次、旷

课累计 5 节以上者,分别受警告处分。

第七条 按时独立完成各种作业。违反其中之一者一次减 1 分。每学期缺交作业累计 15 次以上者,受警告处分。

第八条 上课专心听讲,与教师配合,积极回答问题。上课随便说话或不遵守实验室规则,影响课堂秩序者一次减 1—2 分。

第九条 自习课不得随便出入教室和下座位,保持教室安静。户外课不得随便回教室。违反其中之一者一次减 1 分。

第十条 认真做眼保健操和课间操。不做眼保健操或未经班主任批准不上操者各减 1 分。做操不认真被全校点名 5 次以上者进行教育、注册。

第十一条 遵守考场规则,不作弊。违者一次减 3 分,并受警告处分。第四项 纪律行为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不骑车、不滑车、不乱放车,校外骑车不违章。校内乱放车一次减 1 分。校内骑车、滑车或校外违章骑车一次各减 3 分。

第十三条 严禁课间出校门(特殊情况由班主任开证明或以病假条、医生处方为证)。违反者一次减 1 分。

第十四条 在教学楼和科学实验楼的教室、实验室、楼道、中厅及阅览室周围(包括住宿生楼),不准追跑打闹,大声喧哗,吹口哨或踢球、打球, 不准在楼道或门口扎堆聊天。违反一次减 1 分。

第十五条 不准坐栏杆、爬越栏杆或门窗。违反一次减 1 分。

第十六条 各种集会准时集合,安静听讲。说笑打闹或做其他与地无关事情者一次减 1 分。

第十七条 食堂买饭要排队,不得加塞、代买、拥挤,不喧哗,不浪费粮食,不乱倒剩饭菜。违反之一者一次减 1 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校门口聚集、逗留。未经登记允许,严禁带外人进入校园。按时静校。遵守住宿纪律。未经学校或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违反之一者一次减 1 分。

第十九条 不传看不健康的书刊和录相。违者一次减 2 分。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者一次减 3 分。赌博者受校纪处分。

第五项 卫生行为

第二十条 按时认真参加值日或大扫除,不参加者除补做外一次减 1 分。

第二十一条 爱护校园环境,维护校园整洁,不随地吐痰,不在教室和校园内乱扔纸屑、果皮和食品纸等。保持厕所和下水道处卫生。违反之一者, 一次扣 1 分。

第二十二条 不摆阔气,不乱花钱,不吸烟,不酗酒。违反之一者一次减 2 分。吸烟、酗酒者分别受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项 爱护公物行为

第二十三条 爱护校舍和各种公物,不得在黑板、墙壁、门窗、课桌椅、布告栏、值周黑板等处涂抹或乱写乱刻。不许用脚踏门。违反之一者一次减 1 分。破坏公物者除赔偿外,一次减 3 分。

第二十四条 节约水电。爱护科学实验仪器、用具和药品。不攀折花草树木。违反之一者,一次减 1 分。

第二十五条 爱护图书,不得损坏,借阅书刊要按时归还。违反之一者减 1 分。偷图书者除追还外,一次减 3 分,并给予校纪处分。

第七项 爱校爱国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关心热爱班集体。不参加班集体活动、损害班集体荣誉, 一次减 1—2 分。

第二十七条 不做有损学校荣誉的一切事情。违者一次减 2—3 分。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加区级、市级、国家级各项竞赛活动,为校为国争光。

第二十九条 升国旗,奏唱国歌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违反之一者一次扣 3 分。

第三十条 维护国家和首都荣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法令。违者一次减

3—5 分。

二、评定办法

  1. 全体教职工有责任教育全校的学生,培养、训练、检查学生的行为习惯。应随时填写“学生行为加减分数通知单”,交到学生处,学生处存档后统一转送各班主任登分。

  2. 学校统一印制“学生行为加减分数通知单”和“学生行为规范考核成绩表”,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各年级由年级组长组织年级全体教师和班主任共同负责。班主任具体负责填写、评定本班学生行为分。

  3. 贯彻的方法要以行为训练为主,讲清道理,开展各种教育活动。

  4. 每学期对学生的行为都要依《规范》做考核评价。班主任在随时填写部分学生行为减分的同时,每个月终要对全班每一学生的行为分累计小结一次,并及时通报做好工作。每次累计小结时,可分两步进行:班委会评议, 班主任评定。

  5. 每个学生的基础分为 75 分,采用“评好记错”、“奖优罚劣”记分法。违反者按各项评分标准减分,有特殊表现和贡献者(详见奖励分条例),可在行为月成绩中加奖励 1—10 分;因犯错误受学校处分者在行为学期成绩中

减 5 分。

  1. 每学期的行为累计总分为行为学期成绩,写入学生记分册和档案。行为学年成绩取第一学期的 40%,第二学期的 60%的相加分数。行为成绩低于90 分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干部”,不能做升学

的推荐生或保送生。行为学期成绩低于 60 分者,全校点名批评,同时不能享

受学校各种奖励;毕业时行为分低于 60 分者酌情按结业生对待。

  1. 中队委、班委以上干部(包括团委会、学生会、团支部干部)行为成绩达标为 90 分,团员和少先队员为 85 分。未达标者由相应组织研究处理。

  2. 学生处有审查和裁决加减行为分数的权力,主管校长有批准权。三、注意事项

  1. 本项工作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由年级组长和班主任具体执行,全校教职员工严格要求,齐抓其管。

  2. 每位教职工要正确对待行为考核。考核只是手段,而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是根本目的,不能用考核代替思想工作。

  3. 为了使行为考核成绩实事求是,使学生心服口服,在给学生加减分时一定要慎重,量分合理,不感情用事,要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 此条例及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