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司法机关

由大理院、总检察厅、平政院组成。大理院系沿用清末旧制,为“四级三审”制的最高审判机关。设院长一人,总理全院事务,并监督行政事务。置民事、刑事庭若干,各庭设庭长一人,监督本庭事务。审判采用合议制。其职权为管辖:①不服高等审判厅二审判决而上告各案件的终审;②不服高等审判厅决定(或命令)而抗告各案件的终审;③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各案件的初审、终审。

总检察厅也是沿用清末旧制,为最高检察机关。设检察长一人,监督总检察厅事务。设检察官二人以上,行使以下主要职权:①遵照刑事诉讼律, 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并监察判决的执行;②遵照民事诉讼律,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项。

平政院为办理行政诉讼机关,成立于 1914 年 3 月 31 日。设院长一人, 直属大总统,指挥、监督全院事务;评事十五人,分组三庭,行使以下各项审理权:①中央或地方最高行政官署的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陈诉的。②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的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诉愿至最高行政官署,不服其决定而陈诉的。但不得受理要求赔偿损害的诉讼。

(曾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