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
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吏的总称。“伯克”是突厥语的对音,有王、首领、头目、统治者、官吏以及老爷、先生等多种意思。古代维吾尔族中即有“伯克”这一名称的官职。一般认为唐代文献上的“訇”即是“伯克”的异译。“伯克”是世袭官职,设置延续到清代。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政府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后,根据新疆的民族特点,任命阿克苏的阿奇木伯克为三品官,伊沙噶伯克为四品官,并陆续推广到其他地区。从此,伯克制度在维吾尔族地区逐渐确定下来。清政府废除了伯克的世袭制,给伯克加以三品至七品品级,并授予一些特权,而实际权力则掌握在各城参赞、办事、领队大臣等手中。三品至五品伯克,由本城大臣选出,送参赞大臣验明,奏请补放; 六品以下伯克,则由各城大臣选拔,送参赞大臣验放。四品以上伯克均需轮流进京朝见皇帝,谓之“年班”。伯克的俸禄按品级的高低授予土地和种地人,如三品伯克给二百帕特玛(一帕特玛合四石五斗)籽种地亩,种地人一百名;四品伯克给一百五十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五十名。伯克的名目繁多,有三十余种,大多是盘剥劳动人民的税务官吏。各城的伯克也无固定名额,根据城市大小、事务繁简而设置,往往是因当地有一些特产而设立专管的伯克。统理城村一切事务的称阿奇木伯克,是各伯克之首。协理其办事的称伊沙噶伯克或伊什罕伯克,管理地亩粮赋的称噶匝纳齐伯克,管理匠役营造诸种公务的称讷克布伯克,管理水利的称密喇布伯克,管理集市贸易的称巴匝尔伯克,办理一切刑名词讼的称哈子伯克,还有管理交通、台站、社会治安、宗教事务、教育等方面的伯克。同一职务的伯克,品级往往不相同, 如阿奇木伯克就有三品至六品不等。清政府利用这些伯克来统治新疆维吾尔族地区。
伯克都有一定数额的亲随或家仆,在其家服役。其土地全靠征用无偿劳役来耕种。他们任意征收苛捐杂税,从中贪污。入京晋见皇帝,则借摊派中饱私囊。有些伯克还把持水利、囤粮贵卖,私用肉刑,妄杀人命,奸占妇女, 横行乡里。他们的种种暴行,激起了维吾尔人民的不断反抗。
光绪十年(1884),清政府将新疆改设行省,以州县制代替维吾尔族地区的伯克制度。伯克的职务虽然被裁撤,但仍保留了伯克的品级,以“士绅” 相待,有的还充当了州县衙门的书吏或乡约,使伯克的势力和影响还存在了很长时期。
(任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