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大会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名义上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的机关。先后于 1946、1948 年召开。1946 年大会任务为制定宪法,又称“制宪国大”;1948 年大会任务为施行宪法,选举总统,实行总统制,又称“行宪国大”。

首届国大原定于 1936 年召开,任务是制定宪法并决定宪法施行的日期。代表总额一千二百名。选举办法规定:凡年满二十岁之国民有选举权,年满二十五岁之选区内居民有被选举权。除上述一千二百人之外,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及候补执监委为当然代表,国民政府还可直接指定代表二百四十名。1936 年内,国民政府陆续公布了宪法草案、国大组织法及国大代表选举法,

并进行了代表选举(有部分省区未完成)。但因种种原因,原定 1936 年召开的国大一再延期。

1946 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当年召开制宪国大。鉴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为确保国大的公平民主,中共和民盟提出国大代表应进行适当调整。经各方协商,决定原选举的一千二百名代表继续有效,取消当然代表及指定代表,增加台湾、东北收复区代表一百五十名,各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 总计二千零五十名。各党派代表经分配后,由各党派自行提出,计国民党二百二十名,共产党一百九十名,民盟一百二十名,青年党一百名,社会贤达七十名。按照政协决议,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停止、政府改组、训政结束、宪草修正完成后,始能召开。但国民党违背政协决议,于 10 月 11 日国民党

军队占领张家口的当日正式下令 11 月 12 日召开国民大会。中共和民盟断然拒绝参加,并宣布将参加国大的民社党开除出盟;一些民社党人员,如梁漱溟等也愤而退出该党。

1946 年 11 月 15 日,国大正式召开,出席代表一千三百八十一人,大多数是十年前选举的旧代表。会议的中心任务是制定宪法,但整个制宪活动缺乏民主基础。12 月 25 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 在形式上虽有关于军队国家化、独立外交、发展国民经济、社会福利和文化事业等章节、条款,但与《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承,实质上恢复了 1936 年颁布的《五五宪草》的总统独裁制,用宪法形式确立了国民党对全国的集权统治。1947 年 1 月 1 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这部宪法,并规定从同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宪法公布后,立即遭到中国共产党、民盟以及全国人民的同声谴责,纷纷发表声明不予承认。

制宪国大之后,国民党于 1948 年 3 月 29 日至 5 月 1 日在南京召开了行

宪国大,其中心议题是选举国民政府的总统和副总统。蒋介石在 4 月 4 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全会上表示不竞选总统,而愿意担任掌握实权的任何职责。实际上蒋介石的用意是嫌总统权力受到限制,因此 4 月 5 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张群提出的“赋予总统以紧急处置权”的建议。经过这番安排, 蒋介石表示接受全会决定。4 月 19 日,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总统。在选举副总统时,国民党内部各派展开了激烈的争夺,经过四次选举,李宗仁才当

选。5 月 20 日,蒋介石、李宗仁就任国民党政府总统和副总统。制宪国大与行宪国大清楚表明,国民党的“还政于民”,实质是继续坚持一党专政。

(汪朝光 蔡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