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

北洋政府时期的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而设。其前身是 1912 年 4 月 29 日由南京迁移到北京开院的临时参议院(见南

京临时参议院)。第一届国会成立于 1913 年 4 月 8 日(参见彩图插页第 128 页)。根据“国会组织法”,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总计议员八百七十人。其中参议院议员二百七十四人,由各省省议会,蒙古、西藏、青海、华侨选举会,中央学会按定额选出;众议院议员五百九十六人,由各省人民按每八十万人选一人和蒙古、西藏、青海与参议员等额的原则选出。但由于当时人口未及普查,各省名额的分配,实际是以前清咨议局额数的三分之一为标准。

众议员的选举资格是:

①有中华民国国籍的男子;②年满二十一岁以上;③于编制选举人名册前在选举区内住满二年以上;④同时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1.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2.有价值五百元以上不动产(蒙、藏、青以动产计算)。3.小学以上毕业。4.有与小学以上毕业的相当资格。其当选资格同上,不同的是须年满二十五岁,蒙、藏、青地区须通晓汉语。参议员选举资格依不同的选举机关而有所不同。各省省议员与众议员相同。蒙古和青海以王公世爵、世职充任。西藏由达赖喇嘛、班禅喇嘛会同驻藏办事长官遴选约等于额定数五倍的人员充当。中央学会以会员充任。但该会实际未成立,参议员未选出。华侨由华侨居住地商会、中华会馆、中华公所、书报社各选一人参加。其当选资格除年龄须满三十岁以上外,其他与众议员同。

各省众议员的选举,分初选和复选两个步骤。初选以县为选举区,由选举人投票选出多于该省名额五十倍的初选当选人,然后合若干初选区为复选区,由初选当选人投票选出众议员。蒙古、青海由选举人分区选举,居留京师者如所属选举区未组织选举会,得就近组织,就近投票。各省参议员由经初选、复选产生的省议员选出。蒙古、西藏、青海的选举与众议员相同。华侨由选举人到京师投票,或具委托书代行。

两院各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由议员互选。又各置秘书厅,由议长任命秘书长一人,负责院内事务。还各设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特别委员会,以审查各种提案和特别事件。

国会职权得由两院单独行使的有:建议权、质问权、咨请查办官吏权、答复政府咨询权、受理人民请愿权、许可逮捕议员权、制定院内法规权。须由两院共同行使的有:立法权、财政权、弹劾权、同意权、选举权。其中制定宪法和选举大总统须两院合议,其他可由两院分别议决,统一意志。

国会在法律上具有不可解散的地位。其议员的任期,参议员为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为三年,期满全部重选。但这届国会前后经过十二年。其间两次被解散中断,实际存在约四年。1914 年 1 月 10 日,袁世凯首次停止两院议员职务,先后另立政治会议、约法会议、参政院、国民代表

大会。袁死后,国会于 1916 年 8 月 1 日续行召开。1917 年 6 月 12 日,黎元洪再次解散国会。8 月 25 日,部分议员南下广州开会,称“国会非常会议”。段祺瑞则于这年 11 月 10 日和 1918 年 8 月 12 日在北京成立所谓临时参议院

和第二届国会(又称“新国会”和“安福国会”)。1922 年 8 月 1 日,第一

届国会在北京再次复会,延至 1924 年 11 月 24 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