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文官制度

任用制度。从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来看,任用文官的形式主要有 4 种: 选任制、考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选任制是以选举方式任用文官,适用于政治领导人。分为直接选任和间接选任,任期有限。采用选任制产生国家首脑和部分文官的有美国、法国、德国、印度和新加坡等国。

考任制是通过考试的方法,以应选人员的智能优劣为客观标准,来选用所需的文官。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的方法,最广泛地罗致优秀人才。

委任制是由机关首长负责直接委任其部属,适用于对长官负责的助手和秘书等辅助人员。日本内阁其他大臣,由总理大臣任命。英国首相可以决定组阁名单,控制内阁的活动。

聘任制是由政府机关通过契约,定期聘用专门人员的一种制度。它适用于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的学者、专家和科技人员。现在,许多西方国家任用专家技术人员大都采用这种聘任制。

  1. 考任制是西方文官制度的基础。西方国家文官考任制由先后衔接的竞争考试和择优录用两大程序组成。
  1. 竞争考试。由一定的机构根据行政部门职位的职务(工作任务和责任)要求,对申请担任职位的人进行测试。考试程序与录用条件要公开,考试名次要公布于众,报考人若对考试评分有疑问,允许依法提出申诉,要求复核。

对文官的考试,一般分若干等级和类别,例如,日本公务员分为上、中、下三级。参加上级考试的,必须是大学毕业程度,考试合格者,可以担任事务官。参加中级考试的,必须是短期大学(2 年制)毕业程序,考试合格者担任一般职员。参加初级(下级)考试的,必须是高中毕业,考试合格者, 作辅助性工作。参加上级和中级考试者,必须懂得法律。德国分为高级、上级、中给和低级四级。英国的文官考试分为行政级、执行级、文书级和助理文书级。美国政府用这种方式雇用律师、牧师、医师、护士以及邮政局、田纳西流域管理局等机构的文职人员。

文官考试的科目繁多,其内容包括 4 个方面:第一,知识测验,第二, 智力性能测验”,包括对空间能力、数目能力、观察能力、记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语言关系能力、察觉速度能力和归纳能力 8 项因素的综合测验, 以测验应试人的普通能力。第三,技能测验。第四,心理测验。

在考试科目方面,日本规定得相当全面,包括政治、法律、经济、时事、历史、地理、哲学、文学、外语、语文及数理化知识,技术官还要进行专科的业务知识考试。

  1. 择优录用,从择优到正式录用包括 3 个环节:一是评定成绩。二是试用期。为确保择录用的质量,西方各国一般规定,凡考试合格所被录用的人员,在授予正式职务前要有试用阶段,考察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通过试用考察,表现优良者可正式获得文官资格,表现一般者可适当延长试用期限。三是宣誓就职。
  1. 聘任制的做法。西方国家的聘任制大体有以下 4 个程序:
  1. 由招聘单位在报刊上公开刊登有关招聘的启事说明,招聘工作的性质、责任、待遇,对招聘人员的资历、学历和年龄等项要求,以及招聘手续。

  2. 应聘人应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书,同时提交个人简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科研成果、工作成绩等证件。

  3. 招聘单位成立由领导、专家、教授组成的招聘委员会,负责审查以应聘人的条件,确定聘用名单。

  4. 被录用的应聘人员要同聘用单位签订合同书,内容包括责任、要求、工作条件、待遇和任期等。合同书通过双方和公证机关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由双方和有关单位分别留存。录用后,如发现应聘人在报名时提供的情况不真实或隐瞒重要问题,聘用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直至终止工作关系。应聘人如发现招聘单位未按合规定办事,也可以立即提出辞职,如双方都满意,则可连聘连任。

  1. 任期任届。日本总理大臣和其他大臣的任期,一般不超过 4 年。日本

自民党的总裁必须 2 年选举一次,原则上只能连任两届。如果总裁加任三届, 必须有 2/3 以上的本党国会议员推荐。执政党领导人更换,总理大臣、其他大臣和政务次官必须随着更换。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都不搞终身任职制。瑞士的联邦主席任期 1 年,期满后不得连任,由副主席递补。

瑞士公务员行政任期 4 年。州政府委员的任期,因州而异,1 年到 5 年不等,

但可连选连任。阿根廷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 6 年,不得连任,必须间隔一个时期后才可重新当选。德国各部门考试录用的官员,经试用合格后,担任常任文官者即为“终身官员”,将终生为国家服务,直至达到退休年龄为止。

考核制度。西方国家对文官的考核,虽然叫法不同(法国称“鉴定”, 日本称“勤务评定”,埃及称“考核”,英、美等国叫“考绩”)但内容和方法基本相同,尤其是各国在文官进行考核中,都注重工作成绩的考察,根据成绩的优劣,决定职任升降和奖惩。可以说,这是西方国家考核制度的一个根本特点。

在考核方面,许多国家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英国对文官实行的考绩包括 10 个方面:工作知识、人格性情、判断力、责任心、创造力、可

靠性、机敏适应性、监督能力、热心情形、行为道德。美国国会 1950 年 12 月通过《工作考核法》,要求各机关采用工作考核制,其中包括三大因素: 一是工作数量,二是工作质量,三是工作适应能力。工作数量包括:已完成的可接受的工作份数;尽职程度;工作期限;努力的效果等等。工作质量包括:工作的准确性;工作的表现和可接受性;工作的美观性;技巧和能力; 作出决定或判断的健全性等等。适应能力包括:与上司及同事的合作情况; 对新工作的学习能力及意愿;注意法规的能力;一般适应工作环境的能力, 在考核的方法上,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英国进行考察报告制,即事先制订考绩报告表,根据此表内规定的要素和标准,由考绩委员会根据公务员平时的成绩记录及有关资料,加以考察与评定。美国实施考核的机关,由直接主管长官任考核员,负责长官任复核员。主管长官在评定考绩等级时,先与公务员商谈、交换意见,然后再作评定。日本由各机关首长授权所属高级职员

办理考绩。

晋升制度。目前,西方各国实行晋升制度大致有 4 种形式:考试晋升制、功绩晋升制、年资晋升制、越级晋升制。

日本公务员的晋升,基本上采用考试晋升制。英美公务员的晋升,普遍采用功绩晋升制,但也有不少机关采取按年资升迁的办法。德国则实行以长官考核为主的公务员晋升制度,奥地利的晋升制度规定可以自我申请担任领导,科员可以申请当科长,处长或局长。申请提出后,由选拔委员会审定并向上级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