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联邦公务员法

产生的背景。18 世纪 70 年代美国建国之始,头几位总统用人是以量才录用而不考虑党派关系为原则的。19 世纪初,这个原则被破坏,当选总统总是大量更换政府工作人员,代之以自己所属政党的人,不再考虑条件是否合

适。这样的做法,在美国的政治术语中叫做“政党分赃制”。南北战争结束后,这种人事制度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以至官官相护,贪污腐化成风, 成为各级政府中的严重问题。广大选民对此极其不满,导致国会 1871 年通过一项立法,授权总统以考试办法录用联邦政府工作人员。但国会仅仅是通过立法,没有拨出经费,使这项立法两年后流产。1881 年 7 月 2 日,公众又一

次强烈要求改革公务员聘用制度,导致国会 1883 年通过《联邦公务员法》, 因它是一位名叫乔治·亨特·彭德尔顿参议员提出来的。也称为《彭德尔顿文官法》

主要内容。联邦公务员法的主要宗旨是成立作为联邦政府机构的美国公务员委员会;规定聘用公务员采取考试办法,而不是凭私人关系或出于党派考虑;联邦职务要注意各州之间适当分配;禁止按总统竟选时的捐款数目取得联邦职务。后来又补充了许多法令和细则。各州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再制定了州公务员条例。

在美国和其它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是指有别于军人和选举产生的官员的政府工作人员。

美国公务员委员会主管联邦公务员。委员会自 1883 年成立起,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扩展和完善,现在已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政府部门,实际上是美国政府的劳动人事部。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国已经有 95%以上的联邦公务员是通过该委员会的考试被量才录用的。联邦公务员包括可提供各种各样服务的员工,其中有警官、消防队员、清洁工、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等。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美国公务员委员会的管理范 围,如国务院的职业外交官和原子能委员会的职工,这些部门有他们自己的考试录用制度。

美国公务员委员会的职责是主持就业者的考试、确定职业分类、审定职务地位和任期、保证就业机会均等、制定保险和保健计划、评定工资等等。委员会的特点是订出复杂的职业分类,使就业者都可以找到自己的特长

所属的类别。职业分类根据职责的难度和工种划分得非常详尽,按照分类定出相应的工资。

绝大多数就业者都要经过考试,考题因申请的职位而异,但必须尽可能切合实际。就业者根据自己的复试成绩进入相应一级的位置。有口试,也有笔试。及格者不一定马上能就业,而是列入录取名单,一旦某个机构有空缺, 就从名单的前三名中挑选。复员军人的考试成绩有附加分,以示照顾。就业者被选中后,要由政府调查其背景,如果担任涉及国家安全的工作,还要调查是否忠诚可靠。

特殊情况。所有联邦机构都保留几个职位不受联邦公务员法的约束。包括部和局(署)的负责人。他们是通过政党关系任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政府的政策得以贯彻执行。但除几个参与制订政策的人以外,联邦公务员不得参与党派政治。

联邦公务员的职业分数和工资级别分成 18 大类(CS—1 至 CS—18)。工资同私营工业大致相当,员工的升迁或调动。不影响其公务员的权利。一直有一种叫做“横向进入”的传统,这是指各种年龄和级别的人经常在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之间往返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