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肃贪廉政法规

美国。1987 年,美国国会通过由总统签署的《政府道德法》。它规定: 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官员必须公开公共财政收入,并提交公共财政收入报告。报告的内容要求有:①认股息或债息、利息、租借和资本利润形式取得的收入;②其他收和,包括酬金;③以饮食、住宿交通、娱乐形式取得的礼物;④其他礼物;⑤资产负债;⑥涉及某种财产的交易;⑦在任何公司、合伙商行担任的职务;⑧与以前或将来的雇主所达成的安排或协议。另外, 官员的配偶和未独立子女的财产利益也必须报告。法律规定,这种报告必须向公众公开,公众有权要求查阅。对报告的审查,主要由各部门道德监督官员进行,政府道德属的任务是进行指导,处理比较重要和敏感的案件。如果报告人有违反道德的行为,部门道德官员将对报告人提出忠告,严重得必须辞职或调职。

英国。英国肃贪主要依靠议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国家设有议会政府督察 官,督察官的职责主要是受理公民通过议员向政府及政府官员提出的各种控诉,有权查阅被控告部门的文件、档案、帐簿等。

瑞典。瑞典法律规定:任何人给予或答应给予他人不适当的报酬,不论 数额多少,均被认为犯有行贿罪。办案中的法官、律师、警察不能接受任何东西。为了肃贪,政府的活动几乎完全公开,官方文件除少数涉及外交,国防机密外,一律予以公开,任何公民可以到机关查阅 1766 以后的任何官方文件,当局还有提供复印件的义务。

日本。日本《刑法》中规定,以下受贿者均受到法律制裁。“事前受贿”: 公务员在就职前预先收受贿赂,而就职后再为行贿人谋利者;“事后受贿”: 公务员在职期间为行贿人谋利,而退职后再收受贿赂者;“第三者受贿”: 本人为其谋利,却叫行贿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者;“斡旋受贿”:让其他公务员为其办事而自己收取贿赂者。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等法纪还规定:公务员在工作中要公私分明,不与在公务上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起吃饭,不能受其馈赠;在会见外部来人或听取其陈情时,会见的地点、时间也须受到限制, 公务员必须专心于本职工作,无特别准许不得兼任其他公职,即使获准兼职

一般也不得领取薪金;公务员脱离公职后,两年内不许到其离职前 5 年期间的工作岗位关系密切的私营企业中任职。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公务人员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务人员在履行职 务时取得薪金以外的任何报酬均需上缴政府”;第七条规定:“禁止上级向下级借钱”。澳联邦议会为保证政府部长及两院议员为政清廉,于 1984 年

10 月 9 日通过决议,规定他们必须登记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有关钱财的收益, 意在反腐肃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