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韩国、斐济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特点

新加坡。新加坡公务员工资制度在发展中国家里是富有成效的,形成了独自的特色。

  1. 工资制度灵活、简单。根据公务员分类分别制定工资表,针对性强。工资结构中既有固定部分,又有浮动部分,使工资公务员的表现和经济状况密切结合起来,方便灵活,激励性强,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

  2. 公务员的工资由财政部和全国工资理事会两家分别管理,能够做到公正合理,保持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私营部门大体平衡。

  3. 以单一薪制为主,奖金和津贴部分很少,而且政府定期浮动工资转入固定工资,保证基本工资占主导地位,有利于工资职能的发挥。

  4. 新加坡公务员工资待遇十分优厚。工资确定以职责为主,内部差别很大,且不说政务类公务员,仅就业务类公务员来说,超等公务员的最高工资与四等公务员的最低工资相差 71 倍,这是各国所罕见的。

韩国。由于受东西文化的交叉影响,韩国的公务员制度和工资制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

  1. 在工资决定中主要考虑职责繁简难易程度,职务之间工资差距大,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同一职级的,工资标准相同,公平合理。具有明显的职位分类精神。

  2. 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工资管理体制。无论中央政府公务员,还是地方政府公务员,工资待遇由中央统一决策,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

  3. 公务员工资水平与私营企业人员大体平衡,公务员的流失率很低,稳定了公务员队伍,保证了国家行政的高效率。

  4. 各种津贴、补贴名目繁多,但大都与职责相关,多而不滥。高级官员津贴十分优厚。奖金性质的津贴相当于公务员五个多月的工资。

  5. 公务员的工资足以维持相当水准的生活,社会地位十分优越。

斐济。斐济是发展中国家里为数不多的直接列入职位分类工资的国家之一,工资制度的运行比较正常。

  1. 各类公务员统一进行职位公析和归等到级,根据其工作性质的差别分别制定工资表,切合实际需要。

  2. 在工资晋升中,注意吸收效率障碍测试法,增强功绩晋升的观念。

  3. 公务员工资水平通过集体谈判方式调整,不仅考虑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还兼顾物价因素,保持公务员与企业人员之间工资平衡,并保护了公

务员的实际收入。 4.津贴项目少,多为通用性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