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人格是否有一定的类型
这个问题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个人的人格是否仅仅是一些社会行为倾向的集合体,人格本身是否有一定的特殊的性质?二是假如我们承认每个人的人格都有一定的特殊的性质,那末个人间的差异是否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不同?
先说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对于人格差异的研究,如果只是注意于人格组成成分的分析,就难免重犯注重心理元素分析方法的错误,对整个人格的了解帮助不大。假如我们从整体性去了解人格,则类型的观点就不能不采用。科学的任务重在分类。个人的人格虽有差异,但也有其共同点。人格类型研究就是要在这千差万别之中找出其共同点,把属于这一共同点的归为一类,属于另一共同点的又归成另一类。这种归类不仅有逻辑上的需要,社会
实践也是需要的。例如,我们说某人“忠厚”,某人“圆通”,并不纯是道德的意义,而是指整个人格而言,戏剧中常用脸谱和服饰以代表某类人格, 文学作品中也常有对某类典型人物的描写。所以心理学所研究的问题如果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事实,则类型的观点就是必要的。
再说第二个问题。有不少心理学家根据常态分布的事实来反对人格类型,认为个人间的差异只是量的,而没有质的不同。伍德沃斯曾经说:“我们可以断定,不能把人分为若干性质不同的集团,只能按一种中数或平均数分布,集中在中数的个人为最多,由中数至两端的个人逐渐减少。”然而, 类型学所研究的问题恰恰就是一个性质的问题,而不是数量的问题,例如色觉,只问红与绿有什么不同的性质,而不去问红有多少种,绿有多少种。在类型学看来,无论何种红都是属于红这一类型的。所以,人格的差异,是性质的差异,决不能用常态分布去表示,我们姑且承认人格在某些方面的差异是属于量的,但殊不知这种差异到了一定的程度就起质变了。如果懂得了量与质的辩证关系,那末人格类型差异问题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