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类型差异研究的途径把握人格类型差异研究的正确观点

现代关于人格类型的研究大多偏重于生理方面,如杨施的遗觉象研究, 本来是从纯心理现象出发,但后来也把它推演到生理方面去了,同时又似乎承认各种类型都是固定不变的。若用这种观点推演下去,就很容易把人格类型看作是一种先天的产物。其实,人格的类型也是发展着的,不断改变的。一个儿童,如果身体不十分健壮而又处在一个同伴很少并且十分不幸福的家庭,其社会行为必然是退缩的,极容易形成一种内倾型的人格。后来,如果他的身体强健了,又受到各方面的种种鼓励,也很容易成为一个乐观进取, 即所谓外倾型的人。有时候,可能由于“刺激的束缚”,使那些“问题儿童” 显现出所特有的顺应不良的行为方式。例如,有一个在多数场合下非常内倾的男孩,在一次野营活动中担任某项领导职务后,马上就变得格外积极。由于这个男孩有高超的航行知识和技能,他在划船方面的经验远远超过别的儿童,他有了自信心,在水上表现出很积极的领导才能,后来就被评为很外倾的人了。这证明,他原先的内倾就是一种顺应不良的行为反应。

这种人格类型的先天性观念在某些心理学实验中也会出现。例如有一个实验情境,将儿童先后引到一间房中来,房中的桌子前坐着一个陌生人,手里拿着玩具玩着,看儿童对玩具作什么反应。结果是有些儿童见了生人羞涩不前,而有的儿童则毫无顾忌,见了玩具就要。研究者根据这类实验认为, 那些羞涩不前的儿童,便是内倾型的,而那些毫无顾忌的便是外倾型的;而且还认为女孩多属内倾型,而男孩多属外倾型。一个人的性格类型在四岁或五岁,甚至更小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并且一开始就存在性别上的差异。但这个实验是值得怀疑的。儿童对于一种情境的态度受过去行为习惯的影响很大,在未经考虑每个儿童过去的生活习惯的情况下,怎能断定儿童性格类型的差异以及性别上的差异呢?更何况这个研究没有把同一儿童在受生活环境变动后再加以重复实验,因此,我们不能据此断定人格的类型差异是不变的。

总之,在人格类型差异研究中,我们应把握住这样一个观点,即人格特征并不是直接来自机体的因素,但它们确有生理学的根源。婴儿最初是作为

一种有机体而生活的,后来发展成为一个社会的人,这就说明一个人的人格类型是在他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不断发展变化的。